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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5-02-26 11:27
“如果我早知道我的医疗器械应用程序(App)的临床评估不能以第 61.10 条为依据,我就可以节省很多金钱和时间。但当时使用了它,而我们对临床评估流程一无所知"。
客户的这番话提醒我们,监管失误的代价是多么高昂。
我被请来重新调整他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纯医疗器械软件)的临床评价战略。
以下是主要收获:
Clinical Performance and Claims:
如果您的器械有临床声称,则第 61(10)条并不适用。
只有当临床数据被视为“不适当”时,而不仅仅是无法获得时,该条款才适用。要证明使用该条款是合理的,性能和安全声明必须是纯技术性的。如果制造商声称产品具有临床性能,则必须提供临床数据,因此第 61(10)条不适用。
Risk Management:
它在证明使用第61(10)条的合理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残余风险过高,则可能需要额外的临床数据,从而使这一监管途径不适用。CER 必须自成一体,仅仅参考风险管理报告是不够的。CER 应该描述与器械相关的潜在危害、危险和危险情况。证明非临床试验方法适合于处理已确定的风险。证明所有风险都已通过测试和论证得到充分缓解。
Interaction with the Human Body:
在大多数情况下,第 61(10)条适用于与人体无直接相互作用的器械。不过,它也可能适用于某些有直接相互作用的器械,具体取决于以下因素:
- 接触时间
- 接触类型和作用方式
- 接触的组织类型
Clinical Benefits:
根据第 61(10)条进行评估的器械不应具有直接的、可测量的临床益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临床益处,如果通过非临床数据证明,间接益处(源于技术性能)也是可以接受的。
Device Novelty:
符合第 61(10)条规定的器械通常具有较低的新颖性。如果一种器械具有高度创新性,则可能没有足够的类似产品数据,其临床效果也可能没有在文献中得到很好的记录,这就对第 61(10)条的正当性提出了挑战。
Feasibility and Relevance of a Clinical Investigation: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临床研究可能不切实际、不道德或无关紧要。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说明为什么非临床试验更适合证明安全性和性能。
来源:MDR小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