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消以下审批、备案及限制事项
取消认证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审批;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审批;取消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备案;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备案;取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的特别管理措施;取消认证机构从业一年以上才可扩大业务范围的限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两年以上才可设立子公司的限制。
二、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将设立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时限由90日缩短至45日;将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6年。
三、 认证机构审批与认证人员注册分离
取消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条件中专职认证人员需要先取得注册资格的要求。
四、其他事项
1.根据以上改革事项,国家认监委简化了“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材料要求”,完善了“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具体内容将于2015年8月1日前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的行政许可相关栏目公布。
2.根据164号令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信息报送系统,于2015年8月1日启用。
3.以上第一、二、三项改革举措从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4.从2015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中与审批相关的专职认证人员注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