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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7-24 18:24
2015年7月1日,台湾地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防检四字第1041493678A号公告修订了“输入植物检疫物免缴验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之品目”,自即日生效。
品目如下:
一、经干燥或研磨者。但植物生长介质、具发芽能力的种子及来自非香蕉巴拿马病、香蕉苞叶嵌纹病及香蕉条纹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寄主植物或植物产品,应检附植物检疫证明书。
前项但书植物生长介质包括泥炭苔及其制品、泥煤及其制品、树皮及其制品、蛇木及其制品、水苔及其制品、椰壳及其制品、经加工或加热处理的土壤及其制品。
二、无发芽活性、已去除种皮或破碎的种子。
三、检附输出国政府、菌种中心或学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载明菌株学名、编号资料,并经植物检疫机关同意输入的菇类菌种。
四、未带有树皮且来自非光肩星天牛发生国家或地区的裁制类木材、原木类木材或盖有符合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No.15)的检疫处理章戳的未带有树皮裁制类木材产品。
五、以原货柜或原包装方式复运输入,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不符合输入国规定或商业原因的证明文件影本。
(二)复运进口报单、提货单影本。
(三)原输出时的出口报单、提货单及其他本局指定文件影本。
六、依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输入供实验、研究、教学或展览的检疫物或物品。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