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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10-22 23:37
2015年9月25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420004391号令,订定发布“个人防护用具商品检验作业规定”全文42点,并自2015年10月1日生效。同日,经标二字第10420004390号令废止“个人防护用具商品型式试验作业规定”,也自2015年10月1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办理应施检验个人防护用具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规定。
二、检验商品别
输入及内销出厂应施检验个人防护用具商品
(一)防护手套:职业卫生防护用橡胶手套、职业卫生防护用塑料手套、电路作业使用的电用橡胶手套(以下简称电用橡胶手套)及熔接、熔断作业用防护皮手套(以下简称熔接用手套)。
(二)作业用安全带:高处作业用安全带、安全带【系身型】及背负式安全带。
(三)安全鞋:职业卫生用长统靴、皮革制安全鞋、发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胶安全鞋、脚背安全鞋、静电安全鞋及静电工作鞋。
(四)防护头盔: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骑乘自行车用防护头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轮等活动用防护头盔(以下简称溜冰鞋等活动用防护头盔)、产业用防护头盔、硬式棒球用头盔、软式棒球及垒球用头盔、棒球及垒球捕手用头盔。
(五)护目镜:遮光防护具、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强化玻璃透镜的防护眼镜、熔接用防护面具、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及熔接用防护面具的滤光板(以下简称滤光板)。
三、检验方式
(一)防护手套:
1.职业卫生防护用橡胶手套、电用橡胶手套及熔接用手套,采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三)。
2.职业卫生防护用塑料手套采符合性声明。
(二)作业用安全带:采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三)安全鞋:
1.职业卫生用长统靴、皮革制安全鞋、发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胶安全鞋、静电安全鞋及静电工作鞋,采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三)。
2.脚背安全鞋采符合性声明。
(四)防护头盔:采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五)护目镜:
1.遮光防护具、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熔接用防护面具、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及滤光板,采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2.强化玻璃透镜的防护眼镜采符合性声明。
四、检验方式的一般规定
(一)逐批检验:
1.报验义务人于商品输入或内销出厂前检具报验申请书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报验,及申购本局印制的「C」字轨商品检验标识。报验义务人未依规定填列报验申请书者,检验机关不受理其报验。
2.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及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可合并申请报验。采合并申请报验者的报验申请书品名应为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含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或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含护目镜),检验合格后仅于防护头盔本体上贴附一张商品检验标识。
3.熔接用防护面具及滤光板可合并申请报验。采合并申请报验者的报验申请书品名应为熔接用防护面具(含滤光板),检验合格后仅于防护面具本体上贴附一张商品检验标识。
4.前二目以外,同批报验商品应为同报验义务人、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型式或同规格。
5.前目所称的同型式,同各类商品验证登录的型式认定原则。
(二)验证登录:
1.申请人应检具型式分类表、产品结构图、产品构成一览表、成品及零配件三x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观及内部结构)、中文标示样张、技术文件及样品,向检验机关或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2.原则上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一型号商品执行前目型式试验。
3.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再检附其他应检附的符合性评鉴文件依商品验证登录申请作业程序,向检验机关申请登录。
4.取得验证登录的报验义务人须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字轨为「R」及指定代码,指定代码为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上识别号码。
5.商品验证登录证书的登录商品范围如有变更,应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报告变更,并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三)符合性声明:
1.报验义务人签具符合性声明书时应备置的技术文件如下:
(1)商品的描述,包括构造、材料、用途、商品型录、商品三x五吋以上彩色照片及规格一览表。
(2)型式试验报告正本一份,试验报告以签具符合性声明书前一年内完成者为限。
(3)制程概要。
(4)产制过程管制措施。
2.前目型式试验报告由申请人检具型式分类表及样品,向检验机关或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提出申请。
3.报验义务人应保存符合性声明书及技术文件,至商品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五年。
4.符合性声明书应放置于报验义务人处备查,检验机关执行市场查核时,报验义务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符合性声明书,技术文件则应于十个工作天内送达查核的检验机关备查。
第二章 防护手套检验规定
五、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职业卫生防护用橡胶手套及职业卫生防护用塑料手套:依据CNS 8068检验外观、拉伸载重、针孔、制品的不渗透性、标称及尺度。
(二)电用橡胶手套:依据CNS12546全项检验。
(三)熔接用手套:依据CNS7178全项检验。
(四)前三款商品的尺度非依检验标准规定而依买卖双方议定者,检验机关受理检验时可依据报验义务人所提买卖双方协议数据(如契约、订单等)并依检验标准的规定径予受理,毋须请报验义务人向本局申请项目核准后再申请报验。
六、逐批检验取样原则
(一)职业卫生防护用橡胶手套:按种类(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及试药分类不同,每一种类取三双,但宣称可供三种以上试药使用的手套,每增加一种试药分类,增加取样一双。
(二)电用橡胶手套:按用途种类(耐电压)的不同,每一种取二双。
(三)熔接用手套:按用途种类(电弧熔接用或气体熔接熔断用)的不同,每一种取二双。
(四)检验机关可另分别依前三款规定的数量取样后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供复验使用。
七、逐批检验时限:取样后七个工作天。
八、验证登录或符合性声明的型式认定原则
(一)职业卫生防护用橡胶手套及职业卫生防护用塑料手套:
1.同型式:种类(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试药分类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试药分类列为系列型式。
(二)电用橡胶手套:
1.同型式:申请人所有申请的电用橡胶手套视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种类(耐电压)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种类(耐电压)列为系列型式。
(三)熔接用手套:
1.同型式:申请人所有申请的熔接用手套视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择一种类(电弧熔接用或气体熔接熔断用)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种类(电弧熔接用或气体熔接熔断用)列为系列型式。
九、申请验证登录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
(一)手套材质的试验报告。
(二)现行质量保证制度描述表。
十、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
(一)职业卫生防护用橡胶手套及职业卫生防护用塑料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点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拉伸载重、针孔及制品的不渗透性。
(二)电用橡胶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点第二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五点第二款。
(三)熔接用手套:
1.主型式:同第五点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五点第三款。
十一、检验单位
(一)职业卫生防护用橡胶手套、职业卫生防护用塑料手套及电用橡胶手套:本局台南分局。
(二)熔接用手套:本局第六组。
第三章 作业用安全带检验规定
十二、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高处作业用安全带:依据CNS7534全项检验。
(二)安全带【系身型】:依据CNS6701全项检验。
(三)背负式安全带:种类、标示及挂绳相关附件依据CNS 6701检验,其余依CNS 14253全项检验。
十三、逐批检验取样原则
(一)高处作业用安全带:
1.第一种(U字挂法专用):取样二组。
2.第二种(直挂及U字挂法共享):取样三组。
3.第三种(直挂及U字挂法共享【附有补助】):取样三组。
(二)安全带【系身型】:依其构造分成以下四种,每种取二条。
1.1A:有辅助带、索前端装设有【带环】。
2.1B:有辅助带、索前端装设有绳夹。
3.2A:无辅助带、索前端装设有挂【带环】。
4.2B:无辅助带、索前端装设有绳夹。
(三)背负式安全带:每种款式取样二条。
(四)检验机关可另分别依前三款规定的数量取样后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供复验使用。
十四、逐批检验时限:取样后七个工作天。
十五、验证登录的型式认定原则
(一)同型式:挂绳及腰带相同者。
(二)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三)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带扣、带环、D形环、D形环扣、绳夹(伸缩调节器)、挂勾不同,或材质不同为系列型式。
十六、申请验证登录型式试验仅须检附第四点第二款第一目所规定的文件。
十七、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
(一)主型式:同第十二点。
(二)系列型式(重点项目):冲击吸收性试验及各相关零附件的强度试验。
十八、检验单位
(一)冲击吸收性试验:本局台中分局。
(二)冲击吸收性以外试验项目:本局第六组。
第四章 安全鞋检验规定
十九、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职业卫生用长统靴:
1.依据CNS 12707检验外观、外底、成品的不渗透性、构造、尺寸、材料、标示及使用说明书。
2.尺寸非依检验标准规定而依买卖双方议定者,检验机关受理检验时可依据报验义务人所提买卖双方协议数据(如契约、订单等)并依检验标准的规定径予受理,毋须请报验义务人向本局申请项目核准后再申请报验。
(二)皮革制安全鞋、发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胶安全鞋及脚背安全鞋:依据CNS 6863全项检验;另依成品标示的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试验。
(三)静电安全鞋及静电工作鞋:依据CNS 8878全项检验,静电安全鞋另依成品标示的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试验。
二十、逐批检验取样原则
(一)职业卫生用长统靴:按种类(橡胶制或塑料制)及试药分类不同分别取样,每一种类及试药分类数量二○○○双以下取样二双,超过二○○○双取样四双。
(二)皮革制安全鞋、发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胶安全鞋、静电安全鞋及静电工作鞋:按鞋款类别不同分别取样,每种鞋款数量二○○○双以下取样二双,超过二○○○双取样四双。
(三)检验机关可另分别依前二款规定的数量取样后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供复验使用。
二十一、逐批检验时限:取样后十个工作天。
二十二、验证登录或符合性声明的型式认定原则
(一)职业卫生用长统靴:
1.同型式:种类(橡胶制或塑料制)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择一试药分类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试药分类为系列型式。
(二)皮革制安全鞋、发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胶安全鞋及脚背安全鞋:
1.同型式:鞋款类别(皮革制安全鞋、发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胶安全鞋及脚背安全鞋)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以重作业用鞋款(H)为主型式;若无重作业用鞋款(H),则以普通作业用鞋款(S)为主型式;若无重作业用鞋款(H)及普通作业用鞋款(S),则以轻作业用鞋款(L)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鞋款为系列型式。
(三)静电安全鞋:
1.同型式:申请人所有申请的静电安全鞋视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以重作业用鞋款(H)为主型式;若无重作业用鞋款(H),则以普通作业用鞋款(S)为主型式;若无重作业用鞋款(H)及普通作业用鞋款(S),则以轻作业用鞋款(L)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鞋款为系列型式。
(四)静电工作鞋:
1.同型式:申请人所有申请的静电工作鞋视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商品为系列型式。
二十三、申请验证登录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
(一)鞋面及鞋底材质的试验报告。鞋面材为非铬鞣皮革制的安全鞋或静电安全鞋,其鞋面材的试验报告应包括含铬量试验。
(二)现行质量保证制度描述表。
二十四、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
(一)职业卫生用长统靴:
1.主型式:同第十九点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成品的不渗透性;如具钢头者,另加作钢头压扁试验、钢头耐蚀试验。
(二)皮革制安全鞋、发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胶安全鞋及脚背安全鞋:
1.主型式:同第十九点第二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成品耐压扁试验及成品耐冲击试验;脚背安全鞋需加作脚背保护具的冲击试验;另依成品标示的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试验。
(三)静电安全鞋及静电工作鞋:
1.主型式:同第十九点第三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防止带电性能试验;静电安全鞋需加作成品耐压扁试验及成品耐冲击试验,并依成品标示的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试验。
二十五、检验单位:本局台南分局。
第五章 防护头盔检验规定
二十六、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依据CNS 2396全项检验。
(二)骑乘自行车用防护头盔及溜冰鞋等活动用防护头盔:依据CNS 13371全项检验。
(三)产业用防护头盔:依据CNS 1336全项检验,另依防护头盔标示的特殊条件施作性能试验。
(四)硬式棒球用头盔:依据CNS 13338全项检验。
(五)软式棒球及垒球用头盔:依据CNS 13339全项检验。
(六)棒球及垒球捕手用头盔:依据CNS 13340全项检验。
二十七、逐批检验取样原则
(一)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
1.含护目镜者:取八顶,三顶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供复验使用。
2.未含护目镜者:取八顶,四顶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供复验使用。
(二)骑乘自行车用防护头盔:取五顶。
(三)溜冰鞋等活动用防护头盔:取四顶。
(四)产业用防护头盔:取六顶,但标示特定性能的防护头盔增加取样数量如下:
1.高电压:一顶。
2.超低温:二顶。
3.侧压性:一顶。
4.摔落、跌倒防护:五顶。
(五)硬式棒球用头盔、软式棒球及垒球用头盔、棒球及垒球捕手用头盔:二○○顶以下取四顶;四○○顶以下取六顶;六○○顶以下取八顶;超过六○○顶取十顶。
(六)骑乘机车用以外的防护头盔,检验机关可另分别依前四款规定的数量取样后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供复验使用。
(七)同批报验商品中含有不同规格(尺寸)时,检验机关应请报验义务人提供各项规格(尺寸)的数量明细清单,取样原则以报验最大数量的规格(尺寸)为主。
二十八、逐批检验时限
(一)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骑乘自行车用防护头盔、溜冰鞋等活动用防护头盔、硬式棒球用头盔、软式棒球及垒球用头盔、棒球及垒球捕手用头盔:取样后七个工作天。
(二)产业用防护头盔:取样后九个工作天。
二十九、验证登录的型式认定原则
(一)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
1.同型式:种类(分成普通型及加强型二种类)、帽壳及吸收冲击垫料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壳、吸收冲击垫料、颐带、扣具的材质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为系列型式。
(二)骑乘自行车防护头盔及溜冰鞋等活动用防护头盔:
1.同型式:帽壳、吸收冲击垫料及通风孔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壳、吸收冲击垫料、颐带、扣具的材质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为系列型式。
(三)产业用防护头盔:
1.同型式:帽壳及戴具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壳、戴具、颐带的材质不同为系列型式。
(四)硬式棒球用头盔、软式棒球及垒球用头盔、棒球及垒球捕手用头盔:
1.同型式:帽壳及冲击吸收内衬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帽壳材质不同为系列型式。
三十、申请验证登录型式试验检附的技术文件
(一)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帽壳、颐带及吸收冲击垫料的材质试验报告。
(二)骑乘自行车用防护头盔及溜冰鞋等活动用防护头盔:帽壳、吸收冲击垫料、颐带及扣具的材质试验报告。
(三)产业用防护头盔、硬式棒球用头盔、软式棒球及垒球用头盔、棒球及垒球捕手用头盔:帽壳的材质试验报告。
三十一、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
(一)骑乘机车用防护头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一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帽壳不同检验冲击吸收及耐穿透试验,吸收冲击垫料不同检验冲击吸收性试验,颐带或扣具不同检验颐带强度及保持试验。
(二)骑乘自行车用防护头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二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帽壳或吸收冲击垫料不同检验冲击吸收性试验,颐带或扣具不同检验颐带强度及保持试验。
(三)溜冰鞋等活动用防护头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二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帽壳或吸收冲击垫料不同检验冲击吸收性试验,颐带或扣具不同检验颐带强度。
(四)产业用防护头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三款。
(五)硬式棒球用头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四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冲击吸收性试验。
(六)软式棒球及垒球用头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五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冲击吸收性试验。
(七)棒球及垒球捕手用头盔:
1.主型式:同第二十六点第六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冲击吸收性试验。
三十二、检验单位:本局台南分局。
三十三、具高电压绝缘性的产业用防护头盔应依检验标准规定事项标示「电绝缘性(电压7kV以下)及电压试验(20kV10mA以下)」,若有使用电压限制如使用电压四四○V以下,可增加标示内容。
第六章 护目镜检验规定
三十四、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遮光防护具:依据CNS 7174全项检验。
(二)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依据CNS 7177全项检验。
(三)强化玻璃透镜的防护眼镜:依据CNS 7176全项检验。
(四)熔接用防护面具:依据CNS 7175全项检验。
(五)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依据CNS 13370全项检验。
(六)滤光板:依据CNS 7174检验尺度、外观、热冲击性、耐高湿性、光学性质(平行度及折射力)、颜色、遮光能力及标示。
三十五、逐批检验取样原则
(一)遮光防护具及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按种类(分成眼镜型、前夹型及护目镜型三种类)不同,每一种取样二个。
(二)熔接用防护面具:按种类、型式、滤光板及护盖板不同,每一种取样三个。
(三)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
1.护目镜型:二○○个以下取四个,四○○个以下取六个,六○○个以下取八个,超过六○○个取十个。
2.面甲型及头盔型:十片(含装于防护头盔上二片)。
(四)滤光板:每一种遮亮度编号取样二个。
(五)检验机关可另分别依前四款规定的数量取样后封存,交由报验义务人保管供复验使用。
三十六、逐批检验时限:取样后七个工作天。
三十七、验证登录或符合性声明的型式认定原则
(一)遮光防护具、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及强化玻璃透镜的防护眼镜:
1.同型式:种类(分成眼镜型、前夹型及护目镜型三种类)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材质或构造等不同的商品列为系列型式。
(二)熔接用防护面具:
1.同型式:种类(分成头盔型与手持盾型二种类)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材质或构造等不同的商品列为系列型式。
(三)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
1.型式:种类(分成护目镜型、面甲型及头盔型三种类)、材质及护眼组件相同者。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商品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颜色或构造(与头盔的连接方式)不同为系列型式。
(四)滤光板:
1.型式:申请人所有申请的滤光板视为同型式。
2.主型式:同型式下任选一遮亮度编号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遮亮度编号列为系列型式。
三十八、申请验证登录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为镜片材质的试验报告,若为玻璃材质可免附。
三十九、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
(一)遮光防护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一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一款。
(二)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二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二款。
(三)强化玻璃透镜的防护眼镜: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三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三款。
(四)熔接用防护面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四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四款。
(五)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五款。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颜色不同,执行光学性质试验(平行度、屈光力及透明度);构造(与头盔的连接方式)不同,执行强度、耐寒性及变动项目的相关试验。
(六)滤光板:
1.主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六款。
2.系列型式:同第三十四点第六款。
四十、检验单位
(一)遮光防护具、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及强化玻璃透镜的防护眼镜:本局第六组。
(二)熔接用防护面具:
1.耐绝缘性试验:本局台南分局。
2.耐绝缘性以外试验项目:本局第六组。
(三)乘坐车辆人员用眼睛防护具:本局台南分局。
(四)滤光板:
1.本局第六组受理的检验案件:本局第六组。
2.本局第六组以外受理的检验案件:本局台南分局。
四十一、受理熔接用防护面具逐批检验取样后,一个样品送本局台南分局检验耐绝缘性,其余样品送本局第六组检验耐绝缘性以外的试验项目。
四十二、受理熔接用防护面具与滤光板合并报验时,须将滤光板拆卸,熔接用防护面具依前点办理,滤光板依第四十点第四款由本局第六组或台南分局执行检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9.2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