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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实施检举违反食品卫生案件奖励办法

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2

2014115,台湾地区“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3448,修订“检举违反食品卫生案件奖励办法”,自发布日施行。如下:

第 一    本法依食品安全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三第二项规定之

第 二    检举获违反本法定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食品用洗洁剂、宣广告或食品,依本检举奖励

第 三    检举记载下列事,由检举章或按指印并尽可能提供证据向直(市)主管机关检举。但情形急迫或有其它原因,可以言词为

一、 检举人的姓名、性、年及住址

二、 涉嫌反本法定的物品或者有的公司或商、地址、负责人姓名、商品名时间法情。但负责人姓名、公司或商不明者,可免记载

以言(包括电话检举,由受理检举机关作成笔录,交检举阅览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姓名检举检举,可不予受理。

第 四    因检举而查获违反本法定者,直(市)主管机关可依查案件所处罚金或罚锾,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核发奖金予检举,予以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前项奖励,主管机关可依检举内容及案件查贡献程度,另行予新台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但检举现为或曾检举人的受人者,其金上限可提高至新台币四百

一、 本法第四十九第一至第三的犯罪者

二、 其它违规重大者

前二项奖,可于行政罚锾处机关发给

(市)主管机关发给的第一及第二项奖,由其算支;依本法第五十六之一所的食品安全保基金,可助之

“中央”主管机关发给的第二项奖,由依本法第五十六之一所的食品安全保基金支

第 五    二人以上检举的案件,其由全体检举人具;二人以上分别检举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应发给最先检举法分先后,平均分

第 六    检举发觉反本法定案件者,不用本法的

第 七    受理检举机关检举人的姓名、年、住址予保密检举人的检举书笔录或其它,除有绝对必要者外另行保存,不附于查案卷。如有密情事依刑法或其它法规处罚惩处

第 八    受理检举的各主管机关对检举人的安全,于必要可洽请当地警察机关提供保

检举人因检举案件而有受威、恐或有其它危害行之虞者,直(市)主管机关应警察机关依法

第 九    本法自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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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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