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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1-03 21:34
1. 2012年8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不写年号2010,只写GB 18401(部分商场要求写2010,写了GB18401-2010(B类)是否还有必要标明:“安全类别:B类”(部分商场要求同时标注)?
答:GB 18401-2010标准中明确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并没有要求标注标准的编号“GB 18401-2010”或者“GB 18401”。
如果属于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可直接标注“安全技术类别:B类”。
2. 吊牌可否可以只标注为:安全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答:不可以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建议也同时标注“安全技术类别:A类”;
1)其他纺织产品的标识中安全技术类别必须标明A类、B类还是C类;
2)标识中不能只标“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此方面属于产品类型,可以不标);
3)产品类型与安全技术类别,并非一一对应的,不能混淆,即:婴幼儿纺织产品≠A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类;
4)产品类型与安全技术类别存在一定的关系,即婴幼儿类产品必须达到A类安全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达到A类、B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了A、B、C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C类。
3. GB 18401-2010中的检测项目与产品标准中的有什么不同?
答:GB18401-2010的检测项目主要是针对安全性能方面的,如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而产品标准的项目除了安全性能外,还更多的是针对产品使用性能方面,如水洗尺寸变化率(缩水率)、耐皂洗色牢度、纰裂程度(纱线滑移)等。
GB18401-2010与产品标准的检测项目有些是重叠的,但考核的要求可能不一致,重叠的项目以考核要求更严格的为准,如:对于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GB 18401-2010要求的pH值是4.0~8.5,而FZ/T81006-2007《牛仔服装》的要求是4.0~7.5,那最终的考核要求应是4.0~7.5。
产品标准和GB18401-2010中的项目指标都是必须达到的。产品标准的指标要求是产品提供者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而GB 18401-2010是强制性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规定的所有纺织服装产品都需要满足的,是默示担保。
4. 是否所有的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安全技术类别标注为B类),pH值只要满足4.0~8.5?
答:否,产品标准和GB 18401-2010中的项目指标都是必须达到的,若使用说明上明示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的pH值考核指标为4.0~7.5,则最终产品pH值必须满足4.0~7.5。
产品标准的指标要求是产品提供者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而GB 18401-2010是强制性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规定的所有纺织服装产品都需要满足的,是默示担保。
5. 哪些产品标准,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pH值考核还是4.0~7.5的?
答:GB 18401-2010规定,安全技术类别B类的技术要求规定pH值为4.0~8.5,但以下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pH值考核要求为4.0~7.5。
梭织服装
针织服装
注:未列入的标准请查询最新的标准文本,以上标准如有更新以更新标准为准。随着标准的修订,产品标准对pH值的考核要求会与GB 18401趋于一致。
6. 问:标为A类的产品,必须考核耐唾液色牢度吗?
答:不一定。
根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表1注b的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非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标注为A类时,不用考核耐唾液色牢度,但其他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A类的要求。
GB 18401-2010中定义的A类、B类、C类是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类别,A类技术要求最高。“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是指产品类型,不同的产品类型可以符合相同的安全技术类别,但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