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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是否受法律保护之观点碰撞

嘉峪检测网        2016-07-24 11:05

为《消保条例》点个赞  让网络碰瓷人无机可乘

近日,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引发广泛热议。其中《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再受消法保护,顿时引发轩然大波。一些职业碰瓷人(社会也称为“职业打假人”)跳出来“指责”,认为这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否定了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甚至一些观点表示,一旦执行的话,很可能会滋生更多的假货事件,让消费者受到更大的损失。但真相又如何呢?恐怕不是像职业打假人所描述的那样“伟大”。

 

职业碰瓷人不值得姑息

显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针对《实施条例》的条款进行修改,出发点主要是明确《消法》仍需细化的相关内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来定义一些“职业打假碰瓷”的现象,直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的碰瓷人”的行为。

目前来看,《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职业碰瓷人的出现也形成了对企业商品质量监督的关键社会力量,但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职业打假、索赔人钻了空子,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投诉举报、诉讼,最终从中牟利。

显然,这些职业碰瓷人打假的目的并不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的,而是寻找法律漏洞,来获得高额利润,这就让“职业打假”行为变了味儿,甚至出现“制假打假”的恶劣情形。近年来,这种职业碰瓷的投诉、诉讼事件高发。近日,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所以说,《实施条例》的条款予以明确,用“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来约束,是给这些“碰瓷人”当头一棒,让不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的的“逐利人群”打退堂鼓。而且,职业索赔行为也挤占和虚耗了国家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经营受干扰  碰瓷式诉讼相继败诉

而从近年来一些诉讼案例来看,以职业打假名义的碰瓷行为频发,唯利是图的诉讼请求表现突出,而打假的放大镜也主要盯在了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上,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请求。甚至经营者为了避免麻烦,部分会采取“私了”后撤诉,使“职业打假”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

而且,碰瓷所针对的商品和服务也开始多元化,从牙膏、袜子向高价格的汽车、电脑转移,趋利的态势明显。针对此类“职业索赔”诉讼,各地法院有很多同类诉讼案。比如发生在温州鹿城的一桩案件,原告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乐天天保健器械专营店购买了艾益生艾灸仪1台,在收到商品后,原告认为达不到该商品的使用效率,对商品描述真实性表示怀疑,并认为推广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11784元。最终,鹿城法院认为,商品描述中未出现使用效果的明确描述,原告购买并使用两天内即发起诉讼有悖常理,驳回原告诉讼。

无独有偶,广州黄埔也发生了一起类似诉讼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两次购买7台万和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有网页宣传所称的“行业顶级纯铜水箱”字样,于是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赔偿货款3倍的金额。法院认为,网页中介绍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材质、工艺及对比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情形。原告在两天内分次购买七台热水器,称因被告“最好”、“顶级”误导而购买,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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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