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空间加热器ErP指令实施措施(EU) 2015/1188已于2015年8月10日生效,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强制执行,届时不符合(EU) 2015/1188要求的产品将不能进入欧盟市场。该项实施措施适用于额定输出在50kW及以下家用局部空间加热器以及额定总输出或者单元输出在120kW及以下商用局部空间加热器。涉及电热类产品如下:
便携式空间电暖器、固定安装式空间电暖器、储能式局部空间电暖器、热辐射式空间电暖器。例如:暖风机(fan heater)、对流式取暖器(convector heater)、辐射式取暖器(radiant heater)、油汀(oil radiator heater) 。
该指令主要生态设计要求:
(1) 季节性加热效率
前部开放式气体/液体燃料局部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加热效率不应小于42%;
前部封闭式气体/液体燃料局部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加热效率不应小于72%;
便携式空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6%;
额定热输出在250W以上的固定安装式空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8%;
额定热输出在250W及以下的固定安装式空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4%;
储能式局部空间电暖器的季节性加热效率不应小于38.5%;
地暖式局部空间电暖器的季节性加热效率不应小于38%;
热辐射式空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5%;
额定热输出在1.2kW以上的带有可见光辐射式空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5%;
额定热输出在1.2kW及以下的带有可见光辐射式空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1%;
灯具式局部空间加暖器的季节性加热效率不应小于85%;
管状局部空间加暖器的季节性加热效率不应小于74%。
(2) 排放要求
气体/液体燃料局部空间加热器的氮氧化合物(NOx)排放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使用气体或液体燃料的前部开放式及前部封闭式局部空间加热器的氮氧化合物排放不应超过130 mg/kWhinput(基于GCV);
灯具式局部空间加暖器及管状局部空间加暖器的氮氧化合物排放不应超过200 mg/kWhinput(基于GCV)。
(3) 产品信息要求
对气体及液体燃料局部空间加热器,表1(见(EU) 2015/1188)要求的信息和技术参数;
对空间电暖器,表2(见(EU) 2015/1188)要求的信息和技术参数;
对商用局部空间加热器,表3(见(EU) 2015/1188)要求的信息和技术参数;
组装、安装及维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专用警示信息;
拆解、回收及报废时的相关信息;
对于便携式电暖器,须包含以下语句:该产品只适用于隔热空间或偶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