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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品与医疗器械法规报(2021年第3期)

嘉峪检测网        2021-02-26 00:43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问与答

 

2月20日,CFDI在互动交流区更新一则医疗器械问与答。如下:

 

问:医疗器械生产研发企业在设置洁净区人流、物流的净化程序时,洁净车间/传递窗是否需要设置风淋功能(或是否需要配置高效过滤器,产生洁净送风对物料进行清洁):

1、人员进出净化流程:洁净车间在设置了一更、二更、缓冲间等净化功能室后,是否还需要考虑设置风淋室或气闸室,降低/减少人员带入微粒?

 

2、物料进出净化流程:物料通过传递窗由非洁净区传递到洁净区,或者由低洁净度区域传递到高洁净度区域,传递窗除了具备互锁、紫外消毒等功能,传递窗是否需要具备风淋功能(或是否需要配置高效过滤器,产生洁净送风对物料进行清洁),来防止物料传递过程中污染?

 

答:企业应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来合理设计厂房,最大限度低降污染,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环境的影响。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进行控制,必要时可参考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以及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在参考日常监测数据和充分验证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应采取的自身控制措施。

原文:

https://www.cfdi.org.cn/cfdi/index?module=A004&m1=10&m2=&nty=STA024&tcode=STA026

 

药审中心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药审中心于2月10日发布了上述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品的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计划等事项进行的变更。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药品在中国获准上市后的临床变更事项,并基于变更大小及其对药品临床安全有效使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程度进行了分类,细化了不同分类对应的申报程序及技术要求等,旨在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研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分类管理等提供有益的技术指导和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内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等,需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和审评审批。

 

详见: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385e0e3036afcea5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1月25日,国家局发布上述通告。

 

为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E9(R1):临床试验中的估计目标与敏感性分析》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该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后启动的药物临床研究适用E9(R1)。

 

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该公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原文: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125153350133.html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药审中心于2月10日发布了上述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的变更研究,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登记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登记企业)开展变更研究时参考。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风险,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中等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微小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持有人/登记企业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采用ICH 指导原则(如ICH Q12等)中的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这将更有利于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持有人/登记企业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应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不能仅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的内容。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的变更情形,持有人/登记企业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持有人/登记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后,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补充申请、备案或者年度报告实施各项变更。

详见: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b8480214871d6636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药审中心于2月10日发布了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指南适用范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含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受理。受理流程图如下:

国内药品与医疗器械法规报(2021年第3期)

详见: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72bbd9cbed6a1e39

 

生物类似药相似性评价和适应症外推技术指导原则

 

药审中心于2月18日发布了上述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原则所述“相似性”是指候选药与已获准注册的参照药整体相似,且在质量、安全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差别。“适应症外推”是指在候选药与参照药整体相似的基础上,当直接比对临床试验证明候选药在至少一个适应症上与参照药临床相似的,则可能通过拟外推适应症相关的研究数据和信息的科学论证,以支持其用于参照药中国获批的其他未经直接研究的适应症。适应症外推不能直接获得,需根据药物作用机制特点、已研究适应症与拟外推适应症之间在发病机制、病理生理等方面的异同、以及相似性比对研究数据的充分性进行个案化考虑。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结构和功能明确的治疗用重组蛋白质制品。对聚乙二醇等修饰的产品及抗体偶联药物类产品等,按生物类似药研发时应慎重考虑。

 

详见: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0781c768db1dbe43

 

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药审中心于2月23日发布了上述工作规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7 号)相关要求,药审中心按照国家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逐步推进药品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首先公开新药技术审评报告,逐步扩大到仿制药等各类审评报告公开工作。

 

第二条 为保证新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依法、合规、高效,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公开是指药审中心在中心网站公开新获得批准的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和药品说明书,新药是指按新药审评审批上市的药品,包括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以及获准进口的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同时,中药新药还包括“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公开报告的撰写应按照《申报上市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报告撰写规范》执行。

 

第四条 业务管理处负责公开报告协调工作,主审报告部门负责公开报告撰写和审核工作,数据管理处负责公开报告技术支持。

 

第五条 对于 2016 年 9 月 1 日之后,获准上市新药的上市技术审评报告及药品说明书,药审中心按照本规范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对于新药上市注册申请,主审报告人应在综合审评时,同步形成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应不包含审评敏感信息(审评会议具体信息、竞争品种相关信息、内部沟通信息等)。

 

第七条 在药品批准上市后,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向申请人推送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报告 40 日内,对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用“商业秘密”替换,用黑色突出显示,并说明理由,及时反馈。药审中心收到反馈后,按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可不予公开。未按时反馈的,可视为不涉及商业秘密,药审中心按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

 

第九条 申请人因故无法及时反馈的,可申请一次延长反馈时限,延长时限不超过 20 日。

 

第十条 收到申请人反馈 40 日内,主审报告人应结合反馈情况完成公开报告的修订,按程序提交部门负责人审签。特殊情况,需经药审中心领导审签。公开报告审核的程序同综合审评报告,时限为 20 日,要求为逻辑性、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谨性。

 

第十一条 对于完成审核的公开报告,由项目管理人在10 日内完成统一的修订格式,必要时可商审评部门进行确认,修订完成后,将公开报告转换成PDF 格式发送至数据管理处。

 

第十二条 收到报告 10 日内,数据管理处推送至药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下进行公开。

 

第三章 管理与改进

 

第十三条 新药应在获批上市后 6 个月内完成技术审评报告公开。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药品技术审评报告依法可以不公开。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处定期梳理相关问题,汇总分析后提出改进要求。质量管理处负责监督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结合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推进经验,药审中心适时推进仿制药等各类审评报告的公开,统筹推进药品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工作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详情: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be24b96a0f22c6a2

 

征求《第一批拟不推荐参比制剂化药品种药学研究技术要求》意见

 

2月20日,药审中心发布了上述通知。

 

征求意见时限为: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5日(10个工作日)。

 

反馈意见发至联系人:张歆,联系方式:zhangx@cde.org.cn。

 

详见: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f61d5c07220f99e6

 

审核查验中心

 

“2021年度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相关工作要求”第一期网络培训

 

2月9日,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上述动态。

 

为帮助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更好地掌握“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功能和使用方法,全民系统地理解“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新程序和信息交互要求,提升药品注册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核查中心于2021年2月5日举办“2021年度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相关工作要求”第一期网络培训。

 

核查中心董江萍副主任在培训班开班致辞中强调指出:本次培训举办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药品监管新的法律法规环境下,基于药品注册核查工作定位和核查任务组织程序的变化和业界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以保证药品注册核查的质量和效率。培训会上介绍了药品注册核查任务电子信息查询与提交、药品注册现场经核查确认表信息填写说明、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工作(药学研制及生产)安排和2020年度药品注册核查任务基本情况。培训课程结束后,各位主讲人对申请人在线提出的30个共性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

 

此次培训为核查中心面向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第一期网络培训,得到了广大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积极响应,共有983家机构组织本机构研发和生产技术人员集体学习,经初步统计逾万人参加了培训。2021年度,核查中心将以“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为核心,面向“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的注册用户分期分批开展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等主题的网络培训。

 

因本次培训系核查中心第一次组织面向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网络培训,技术支持经验有限,本期培训暂不能提供回放录像。

原文:

http://www.cfdi.org.cn/resource/news/13036.html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线确认“待核查品种信息”常见问题解答(二)

 

1.问: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以后要收费吗?需要U盾之类的吗?正式启用后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以后会取消吗?

 

答:我中心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平台是服务注册申请人,相互间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工作平台,使用不收费,今后也不考虑收费。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未来是否启用Ukey,以提高网络平台的安全性。相关工作思路确定后,会及时通知广大注册申请人。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与核查中心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是相互独立的平台,平台使用互不影响。随着相关工作的逐步融合和IT技术的成熟,我们希望推进登陆密码的共用。

 

2.问: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是否适用于GCP核查?

 

答:近两年,核查中心不断加大注册核查任务电子数据的整合加工,目前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已可以支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一致性评价研制/生产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药理毒理注册核查任务数据的查询。

 

3.问:以后受理品种后还需要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提交相关资料吗?

 

答:因两个平台的隶属单位不同,用途和功能等也不相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分别按照药审中心及核查中心的要求提交供审评或核查使用的资料。

 

4.问:请问通过文件交互栏目下附件上传通道上传的文件是否有大小限制?如有,最大文件容量是多少?

 

答:上传文件数量不能超过20个,每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

 

5.问: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是否需要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填写并上传《药品注册核查信息汇总表》?

 

答: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只需填报申请表,不需提交核查信息汇总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会根据受理日期自动提供不同类型的填报表格,申请人只需根据提示填报即可。

原文:

http://www.cfdi.org.cn/resource/news/13042.html

 

国家药典委

 

欧洲药用辅料论坛

 

国家药典委员会派员参加了2021年2月3日-4日采用在线方式举行的欧洲药用辅料论坛。国际药用辅料协会联盟(IPEC,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Council Federation)由美国、欧洲、中国、日本、印度五个独立地区行业协会组成。全世界有大约400多家大型化工、药用辅料、药品制剂生产和经营企业参加了各自所在地区的协会。100多位来自欧洲的药品生产企业、辅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及欧盟药品监管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不仅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就共处理辅料、天然来源辅料、疫苗中的辅料等进行了专题演讲,还就连续制造、亚硝胺类杂质等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国家药典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员结合企业和协会关心的问题,分“全景篇”“聚焦篇”和“展望篇”三个部分做了主题发言。在展望篇中介绍了《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下一步重点关注的几个研究领域,如药用辅料标准与ICH文件及风险管理理念的衔接、药用辅料功能性相关指标标准体系的完善等,并欢迎国内外相关企业协会的共同参与与交流合作。

原文:

https://www.chp.org.cn/gjydw/xwjx/15821.jhtml

注:该论坛为收费会议

https://www.ipec-europe.org/past-events/2021-forum.html

国内药品与医疗器械法规报(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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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