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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2-12-28 18:48
现行豁免 |
建议 |
有效期&范围 |
4(f): 未在RoHS附件Ⅲ中特别提及的用于特殊用途的其他放电灯中汞的含量 |
由于委员会根据先前的延期申请进行了豁免更新,参照RoHS指令附件Ⅲ的第4(f)(I至IV)条,因此延期申请被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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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
更新豁免条款8(b)(II)限制范围: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断路器 –热感应控制 –热马达保护器(不包括密封式热马达保护器); –交流开关 –直流开关 |
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计算机断层扫描(CT)医疗设备旋转部件中的断路器(第8类设备中体外诊断医疗设备除外) —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便携式紧急除颤器(第8类设备中体外诊断医疗设备除外),并在2015年1月1日前首次发布符合性声明(DOC) —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其他第8和9类(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设备 |
将“固定”触点作为新的豁免条款8(c),并规定范围: 豁免8(b)(II)未涵盖的电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不包括: —用于肺部呼吸机的医用二氧化碳传感器的红外发射器的电阻性油墨 —在高温下检测低浓度氧气的传感器中,通过金线连接到电传感和信号处理电路的电极涂层的含金浆料 |
从[委员会决定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之日+18个月+1天]起,适用于第8和第9类 2025年7月21日到期,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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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I):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镉化合物用于: – 断路器 – 热感应控制 – 热马达保护器(不包括密封式热马达保护器); – 交流开关额定在: –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 –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 直流开关额定在20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以及 – 电压电源频率≥ 200 Hz使用的开关 |
对断路器、热感应控制装置和热马达保护器,用以下措辞进行更新: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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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路器 – 热感应控制 – 热马达保护器(不包括密封式热马达保护器) |
2023年12月31日到期,适用于第1-7,10和11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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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开关额定在: –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 –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 直流开关额定在20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以及 – 电压电源频率≥200 Hz使用的开关 |
有效期截止至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之日+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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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8(b)(I)豁免范围内的其他开关,更新条款8(b)(III): 电气触点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 交流开关额定在: – 10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 – 15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 直流开关额定在25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
2025年12月31日到期,适用于第1-7,10和11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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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的防腐剂的六价铬的重量比不超过0.75% |
如果委员会认为替代物的负面影响可能超过其益处,则给予单独的9(a)(III)豁免: 在用于空间和水加热的气体吸收式热泵的碳钢密封回路的工作液中,作为防腐剂的六价铬的重量百分比最高为0.7% |
2026年12月31日到期,适用于第1类气体吸收式热泵 |
9(a)(II):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的防腐剂的六价铬的重量比不超过0.75%: —设计为全部或部分使用电加热器,在恒定的运行条件下,平均输入功率≥75W —设计为完全与非电加热器一起运行 |
沿用现有的措辞 |
2021年7月21日到期,适用于第1-7和10类 |
13(a): 光学应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铅 |
更新豁免,增加新的措辞: 用于光学用途的玻璃中的铅,不包括属于本附件第13(b)、13(b)(I)、13(b)(II)、13(b)(III)和13(b)(IV)点的应用 |
有效期至: —2025年7月21日,适用于第1、2、5和10类设备。 —2026年7月21日,适用于第3、4、6、7、8、9和11类设备。 —2028年7月21日,适用于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第9类工业监控制设备。 |
13(b): 滤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标准片玻璃中的铅和镉 |
更新反射标准片的豁免限制范围,新增豁免条款13(b)(IV): 用于反射标准片的釉料中的镉 |
2026年7月21日到期,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更新滤光玻璃的豁免限制范围,新增豁免条款13(b)(V): 用于红外气体分析和中远红外光谱学的红外干扰滤光片中的铅化合物涂层 |
2028年7月21日到期,适用于第九类工业监控制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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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
沿用现有的措辞: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
有效期至: —2025年7月21日,适用于第1和4类。 —2026年7月21日,适用于第2、3、5、6、7、10和11类。 —2028年7月21日,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13(b)(II): 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附件Ⅲ第39条款中的设备 |
沿用现有的措辞: 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附件Ⅲ第39条款中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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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I): 用于反射标准片的釉料中的镉和铅 |
不更新,引入新的豁免条款13(b)(IV),限制范围: 用于反射标准片的釉料中的镉 |
2028年7月21日到期,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9类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控制设备 |
15: 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联接所用焊料中的铅 |
由于缺乏RoHS指令原文第5(1)(a)条所要求的确凿证据,因此不可能提出更新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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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 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联接所用焊料中的铅,至少适用下列标准之一: —90纳米或以上的半导体技术节点; —任何半导体技术节点中的300mm2及以上的单个芯片; —堆叠芯片封装,芯片尺寸为300mm2或以上,或硅转接板尺寸为300mm2或以上 |
由于缺乏RoHS指令原文第5(1)(a)条所要求的确凿证据,因此不可能提出更新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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