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个药品品种,基于进口原料“卡脖子”情况,我公司进行了进口原料国产化的转化,部分原料由“进口”改为“公司自产”,同时对产品进行了用途改进,并做了工艺变更,且于2022年完成了注册变更,通过了GMP符合性检查,预计2023年6月可取得变更后注册证。
因目前市场仍有对变更前产品的市场需求,现需请教确认:
1、取得注册变更后注册证后,是否必须生产“变更后产品”,不得生产变更前产品?
2、变更前的产品是否可生产,或有过渡期?
3、变更前后的两种产品是否可以同时生产?
答: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
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具体以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载明的实施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