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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08-14 08:09
No.1 受托方的选择
委托方的选择有多种多样,方式和途径各不相同。
1). 关系户
受托方是委托方的关系户,双方早已建立很好的合作关系或者私交关系。
已到达“非他”不委托的地步。
这种情况,只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委托活动的合规性。
不是我们重点讨论范围。
2). 新选择的受托方
委托活动之前,委托方或受托方彼此不认识。
此时,委托方从市场上选择受托方,相当于“海选”。
但是,“海选”也有策略。
大概又有以下3种情形:
a. 受托方已有委托产品的注册证
受托方已经取得了委托产品的注册证,对受托产品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已经成熟,甚至还可以帮委托方提高产品风险的识别。
这种情形,受托方的技术和质量具有先天的优势。
委托活动比较容易展开。
由于双方都有相同产品,受托方与委托存在商业竞争关系,且委托产品包装上标示了受托方信息。
双方签订的合同最好对此约定,避免后期的不愉快。
b. 受托方具有相似产品的注册证
受托方没有委托产品的注册证,但是具有类似的产品。
比如,委托产品为“神经阻滞针”,受托方具有活检穿刺针或类似产品。
这种情形,受托方具有了生产硬件条件,且委托产品与现有产品工艺类似,无需再额外投入太多的设备和场地。
由于受托方没有该产品的注册证,与委托方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本人比较倾向于这种情况。
c. 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生产基础
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的生产基础,不具备生产设备、监测设备等。
如果合作,受托方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采购硬件设备。
委托成本较高,不建议采用,关系户除外。
No.2 受托方的评价
根据委托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尽可能选择多家受托方进行评价。
1). 委托产品法规符合评价
委托产品若是植入产品,药监局鼓励注册人自行生产。
确实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选派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
对生产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标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选派人员职责还需要在质量协议中明确。
2). 受托方法规符合性评价
是否具备受托产品的生产条件;
是否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情况;
是否被监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是否具备第三方认证证书(如ISO13485证书);
行业的口碑如何,必要时可以尽调;
是否具备消、环保等设施(这条容易被忽略,一旦被查,也会影响到委托生产)。
总之,受托方一定要是遵纪守法的好企业。
3). 质量管理体系评价
委托方应该全面评价受托方的质量管理能力。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GB/T 42061(idt ISO13485)等,逐条对质量管理体系评价。
尤其是与委托产品相关的条款,如:
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技术文件控制;产品实现;变更控制;人力资源;采购控制;场地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追溯性控制;监视和测量控制;监测能力;仓储管理等等。
以上的评价活动,可以采用表格形式,还可以对每一项进行打分。
提醒,不管形式如何,但一定要保留记录。
4). 商务层面的评价
委托的价格,在双方合作中具有很高的权重,但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因为法规不考虑价格。
No.3 输出综合评价报告
对受托方评价结束后,委托方根据评价结果,撰写《受托方综合质量评价报告》。
这个评价报告,在合作后,药监局监管过程中,也是重点检查的内容。
来源:医研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