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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复印机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

嘉峪检测网        2015-09-24 15:55

2015615,台湾地区“经济部”能源局发布能技字第10405006201号令,修正“复印机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并自2015101生效。

复印机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修正规定

一、申请复印机节能标章验证,其适用范围、试验条件与方法及能源效率基准,应符合下规定:

() 适用范围:

1、应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验证登录合格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且符合产品货品号列(C.C.C.Code):8443.31.00.00-2-B8443.32.00.00-1-B,或经相关主管机关所认可的复印机。

2、符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2.0(以下简称能源之星第2.0版)定义者。

3、具备单页影印功能的传真机非属本适用范围。

() 试验条件方法:

1、应符合美国能源之星第2.0版的规定。

2、产品名牌额定功率低于或等于1500W者,其试验电压为115V±1.0%;产品名牌额定功率高于1500W者,其试验电压为115V±4.0%

3、具备自动双面印制能力(Automatic Duplexing Capability)的产品,应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对于自动双面印制能力的要求。

4、测试纸张规格为A4尺寸,标称重量80g/m2

() 依打印功能,能源效率基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典型用电量(Typi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EC)不得高于附表一的能源效率基准。

2、具备能源之星2.0版定义的第二型(Type 2)数字前端机(Digital Front-end, DFE的复印机DFE典型用电TECDFE应符合能源之星2.0版规定,TECTECDFE/0.8不得高于附表一的能源效率基准

3、本规定所称TECTECDFE均为实测值,且单位为度/周,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二、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的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 标章用户的名称及住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 标章使用者为代商,其制造者的名称及地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 产品型錄标示产品的TEC(度/周)。

附表一

产品打印功能

产品标示速度Sipm

能源效率基准(度/周)

单色复印机

S5

0.21

5S20

(S×0.028)+0.07

20S30

(S×0.042)-0.21

30S40

(S×0.077)-1.26

40S65

(S×0.112)-2.66

65S90

(S×0.14)-4.48

S90

(S×0.385)-26.53

彩色复印机

S10

0.715

10S15

(S×0.033)+0.385

15S30

(S×0.0825)-0.3575

30S75

(S×0.11)-1.1825

S75

(S×0.385)-21.8075

单色多功能复合机

S5

0.22

5S30

(S×0.0385)+0.0275

30S50

(S×0.0605)-0.6325

50S80

(S×0.1375)-4.4825

S80

(S×0.33)-19.8825

彩色多功能复合机

S10

0.75

10S15

(S×0.05)+0.25

15S30

(S×0.065)+0.025

30S70

(S×0.1)-1.025

70S80

(S×0.35)-18.525

S80

(S×0.375)-20.525

备注:产品具备A3纸张输出能力者,本表能源效率基准应加0.3(度/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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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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