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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微型)耕耘机质量检测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6-11-18 23:39

手扶(微型)耕耘机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手扶(微型)耕耘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7.5kW的手扶(微型)耕耘机(或称耕耘机、微耕机、管理机、田园机、园艺机等),以下简称微耕机。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03

503.14

分类名称

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机械

手扶(微型)耕耘机

 

2.2产品种类

微耕机分为前置耕耘机、后置耕耘机、手持耕耘机。

3术语和定义

3.1 前置耕耘机:由旋转刀片产生地面牵引力或旋转部件安装在驱动轮前面的手扶(步行操纵)耕耘机。

3.2 后置耕耘机:由驱动轮产生地面牵引力且旋转部件安装在驱动轮后面的手扶(步行操纵)耕耘机。

3.3 手持耕耘机:由旋转刀片产生地面牵引力,有或没有支撑轮,其旋转部件作为锄铲刀片产生向前驱动力的手扶(步行操纵)耕耘机。

4企业微耕机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微耕机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微耕机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微耕机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1000且<3000

<1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B/T 10266 微型耕耘机

GB 10395.1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每个企业每次抽查应抽取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一种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从企业成品存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取的检验样品数量为1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3 封样

抽样后将机器装配后进行封样。在产品标牌、旋耕部件、安全防护部位等处,采用具有防拆封措施的专用封条、或同时加漆封进行封样。采用漆封时,封完样后应在抽样单上留下漆样标记。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样机在移动中或因雨水打湿而损坏封样状态。必要时,可对样机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确保封样状态不被破坏。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微耕机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及所抽产品依据的供货合同、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  微耕机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重要程度或

不合格程度分类

前置耕耘机

后置耕耘机

手持耕耘机

A类a

B类b

1

动力传动部件

GB 10395.10

 

2

热防护及装置

GB 10395.10

 

3

耕作部件的防护

GB 10395.10

 

4

起动装置

GB 10395.10

 

5

发动机转速控制装置

GB 10395.10

 

6

刀片/主传动操纵机构

GB 10395.10

 

7

发动机停机

GB 10395.10

 

8

电气要求

GB 10395.10

 

9

定置环境噪声

JB/T 10266

 

 

 

10

握持运行控制装置

JB/T 10266

 

 

 

11

油门操纵机构

JB/T 10266

 

 

 

12

防护装置合理性

JB/T 10266

 

 

 

13

安全标志和标识

GB 10395.10

GB 10396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检验方法见本实施规范附录A(规范性附录)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的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企业明示质量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当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中规定的指标不一致时,优先级应按标牌、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的顺序判定。

7.2.2 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检验样机进行重新封样(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部位),必要时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部位)进行影、像等记录。同时告知企业妥善保存被封样机,确保样机封样状态不被破坏、样机及其零部件不被拆卸或更换。

8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的项次判定方法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经检验,A类项目全项次合格,并且B类项目不合格项次不多于1个,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A类项目项次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注: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1个项次。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规范是首次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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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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