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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非木质手杖检验作业规定

嘉峪检测网        2015-09-10 23:17

2015年6月2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430002360号令,订定“非木质手杖商品检验作业规定” 全文6点,并自即日生效。

木质手杖商品检验作业规定

一、为办理「非木质手杖」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为CNS 15192所规范之「非木质手杖」,具有「非木质手杖」之握把、杖身及杖端等拐杖功能之复合性或多功能商品(如:拐杖伞、拐杖椅)或经宣称、标示有拐杖(手杖)功用,非属药事法所称医療器材者,均属「非木质手杖」检验范围。

 

三、「非木质手杖」商品之检验方式采验证登录【型式试验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声明模式(模式三)】。

 

四、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依据CNS 15192对「非木质手杖」商品之型式、构造及尺度、伸缩套管组、握把、调整装置、杖端胶头摩擦力、质量、静态负载试验、握把与杖身接合处的强度试验、反复负载试验、标示及使用者说明书等项目进行检验。

 

五、试验单位:“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认可之「非木质手杖」指定试验室。

 

六、验证登录之相关规定

(一) 型式认定原则

1、型式:指「非木质手杖」之主体构造(如:固定式、伸缩套管组、折迭套管组、复合式或其它)及杖身材质【金属类(如:铝合金、不锈钢)或非金属类(如:碳纤维、塑料)】相同者列为同型式。

2、主型式:由同型式中手杖握把与杖身非一体成形者、长度最大者及质量最轻者为主型式。

3、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款式(如:T型杖、曲柄杖及L型杖)不同、杖身虽为金属类或非金属类,然材质或成分不同、杖身长度不同、组件(如:握把、杖端胶头)材质不同等商品为系列型式。

(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申请人应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型式分别检具下列技术文件及样品,向标准检验局认可之「非木质手杖」指定试验室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1、规格一览表(含外观尺寸、断面图、组立图及零件清单)。

2、四x六吋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厂彩色型錄。

3、产品型式分類表。

4、中文标示及注意事项样张。

5、使用說明书。

6、样品:每一主型式四只及系列型式二只。

(三) 检验项目

1、主型式(全项检验):型式、构造及尺度、伸缩套管组、握把、调整装置、杖端胶头摩擦力、质量、静态负载试验、握把与杖身接合处的强度试验、反复负载试验、标示及使用者说明书等项目进行检验。

2、系列型式(重点项目检验):与主型式差异项目作检验。

3、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变更时,得仅就变更部分进行必要之安全项目检验。

(四) 型式试验费: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五) 申请验证登錄之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申请核发商品验证登錄证书:

1、基本文件:至标准检验局网页(网址http://www.bsmi.gov.tw)之「下载与申办/单一窗口/业务申办/商品检验业务/验证登錄申请」下载单机版程序,填报资料并储存至磁盘(或其它储存媒体),作为申请验证登錄基本文件。

2、符合性评鉴文件:包括标准检验局认可之「非木质手杖」指定试验室所核发型式试验报告(内容须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件,并应提供前述文件之电子文件)及符合型式声明书。

3、审查时限:十五个工作天(等待补送资料或样品之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二十一个工作天)

(六) 取得商品验证登錄证书之商品,报验义务人应依商品检验标識使用办法之规定自行印制字轨「R」及指定代码(由标准检验局发给验证登錄证书时指定)之商品检验标識,另商品检验标識应标示于商品本体明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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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峪检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