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关于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进一步实施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具体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7

           (198822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技监局量发[1988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

    根据19842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务院1984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要求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率先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从1986年起,凡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至199111日将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为了保证这一任务能按时完成,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凡公文、统计报表、科研报告以及研制仪器仪表等,都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在全国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期间,必要时允许将非法定计量单位以括号(或备注)形式列于法定单位之后,便于对照。

    三、199011日,凡报审或发表的科研报告、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一律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律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改。

    四、199011日起,凡申请各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在科技人员中,要广泛组织学习法定计量单位的知识,掌握新旧单位的换算关系,促使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带头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相关附件:


分享到: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相关新闻: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材料分析 石油化工

医疗器械 医药

电子电气 汽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