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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
根据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务院1984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要求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率先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从1986年起,凡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至1991年1月1日将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为了保证这一任务能按时完成,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凡公文、统计报表、科研报告以及研制仪器仪表等,都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在全国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期间,必要时允许将非法定计量单位以括号(或备注)形式列于法定单位之后,便于对照。
三、1990年1月1日,凡报审或发表的科研报告、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一律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律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改。
四、自1990年1月1日起,凡申请各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在科技人员中,要广泛组织学习法定计量单位的知识,掌握新旧单位的换算关系,促使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带头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相关附件: | |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