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台湾地区制定指定电池汞、镉含量确认文件审查作业要点

嘉峪检测网        2015-07-24 18:24

2015年7月3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布环署废字第1040052312号令,订定“指定电池汞、镉含量确认文件审查作业要点”,并自2015年7月1日生效。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为协助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限制干电池制造、输入及贩卖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规定,办理指定电池汞、镉含量确认文件(以下简称确认文件)审查相关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确认文件的申请案,由指定电池制造、输入业登记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及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者,核发确认文件。但事业登记地址变更,由变更后所在地主管机关受理及审查。

三、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指定电池制造、输入业确认文件的申请,事业应以书面方式检具申请书件(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二份并送审查。

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指定电池制造、输入业申请确认文件的审查:

(一) 审查流程:审查流程图如附件二。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自行订定符合机关作业需求的标准作业程序。

(二) 审查总日数:审查总日数以二十一工作日为原则。必要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调整审查总日数,并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条订定公告之。

(三) 审查窗体:应进行完整性、正确性及合法性审查,指定电池制造、输入业申请确认文件的审查表如附件三。

(四) 驳回申请:

1、非属本公告规定的指定电池。

2、于2016年7月1日前申请钮扣型电池汞、镉含量确认文件。

3、重金属含量未符合适用期程的管制限值。

4、制造业检具的检测报告非属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指定电池汞、镉含量检测许可证的检验测定机构所出具。

5、输入业检具的检测报告非属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指定电池汞、镉含量检测许可证的检验测定机构或取得国际实验室认证联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ILAC)认证指定电池汞、镉含量检测的实验室所出具。

6、检测报告的报告日期未符合送件前三个月内规定。

7、未于原确认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即重新提出申请。

8、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确认文件后,未完成改善或改善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9、补正总日数逾三十日仍未补正。

10、经主管机关命提供其他指定的文件或数据,逾三十日仍未提供。

(五) 通知补正:

1、确认文件申请书件如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可以电话、电子邮件、公文等方式通知补正,并记录通知方式与对象。

2、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视应补正内容给予合理补正期间,且补正总日数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六) 经审查符合规定者,核发确认文件,并于“中央”主管机关所设系统注册表相关信息。

(七)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供指定电池实体,以供比对确认。

(八) 对申请者检具的文件如有疑义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函请“外交部”或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助取得输出国相关机关(构)的说明。

五、确认文件字号与编码原则:

(一) 确认文件字号(□□□□□-□□□)由五码流水号(数字格式)、二码种类与形状代码(英文格式)及一码尺寸(数字格式)所组成,由“中央”主管机关所设系统自动产生。

(二) 首次申请或原确认文件记载的指定电池品牌名称、制造国、型式、规格及电池外观式样变更,应核发新确认文件字号。

(三) 原确认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重新提出申请者,仍核发原确认文件字号。

(四) 已申请取得指定电池汞含量确认文件,且首次申请指定电池汞、镉含量确认文件者,仍核发原确认文件字号。

(五) 于确认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前,变更制造、输入业名称、地址及负责人等记载事项者,于原核发的确认文件记载变更事项。

六、确认文件有效期限:

(一)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依指定电池稽查抽验的合格情形,核定确认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以五年为限。

(二) 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仅申请指定电池汞含量确认文件者,有效期限不得逾2015年12月31日。

七、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 无法于指定电池本体明确辨识制造国或电池型式规格者,制造、输入业应提出下列证明文件:

1、指定电池未于电池本体以中文或英文载明制造国或电池型式规格时,应提出制造厂开立的制造国证明(参考范例如附件四)或其他足以证明制造国的证明文件。

2、前目制造国证明或电池制造证明文件如非以中文开立者,应检附中文译本及原件,并注明与原文文意相符。

(二) 无法于指定电池本体明确辨识品牌名称者,制造、输入业应提供销售包装实体样本或外观设计稿,依包装载明的品牌名称作为确认文件记载的品牌名称。

(三) 不同品牌、型式、规格、外观式样及制造国的指定电池,应分别申请取得确认文件。

(四) 原确认文件有效期限届满,仍有制造、输入的需求者,应于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始得提出重新申请。

(五) 原确认文件记载的指定电池品牌名称、制造国、型式、规格及电池外观式样照片变更者,视为不同电池,应于变更前重新提出申请。

附件一至附件四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717

 

分享到: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