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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40
2015年7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一字第10410009630号令,修正“正字标记质量管理验证机构认可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 为办理境内、外质量管理验证机构申请为正字标记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以执行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追查等相关业务,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 申请作业
(一) 依正字标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可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 取得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证。
2、 取得台湾地区或当地国已签署国际认证论坛或太平洋认证合作组织多边承认协议的认证机构认证。
(二) 前款第二目情形,于当地国无认证机构或已有认证机构而尚未签署国际认证论坛或太平洋认证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时,申请认可者可经由第三国已签署任一该等协议的认证机构认证。但当地国认证机构嗣后签署多边承认协议时,申请认可者须于一年内取得该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 申请认可的范围,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公告的正字标记品目,及第一款认证机构认证的范围为限。
(四) 申请认可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认证证明相关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1、 认证证书复印件。
2、 核发的ISO 9001验证证书原文版及英文版的样本。
3、 境外的申请认可者,可委任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代理人办理,并应填具委任书。
4、 申请书填具的内容及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为外文者,申请认可者应同时检附中文译本。
(五) 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认可的质量管理验证机构而向本局提出申请时,免检具前款的文件。
三、 申请认可的审核及核准作业
(一) 申请认可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查符合规定者,应准予认可;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二) 申请认可者可于前款驳回处分送达的次日起二个月内申请复审。
四、 对于申请认可者的身分及认证证书内容的查核,可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 经由申请认可者及其认证机构的网站查询。
(二) 函请申请认可者的认证机构查询。
(三) 函请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代为查询。
(四) 要求申请认可者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并可派员前往查核。
五、 认可有效期限、延展及变更作业
(一) 依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认可有效期限同申请认可者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
(二) 前款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可检具申请书提出延展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者,应准予延展,每次延展的认可有效期限亦同申请认可者认证证书有效期限;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即驳回其申请。
(三) 认可品管验证机构的认证范围被减列且影响认可范围时,应于被减列后三个月内检具申请书向本局申请变更。
六、 本局为管理需要,可要求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必要时,并可派员前往查核,其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七、 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对厂商的管理与查核
(一) 认可品管验证机构经本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通知其认可登录的厂商已核准使用正字标记后,于每年执行该厂商例行追查作业时,应确实稽核其品管,以确保符合下列事项:
1、 持续符合指定品管制度的要求。
2、 持有本局正字标记产品适用的最新版次相关法规及CNS标准。
3、 依CNS标准建立适切的检验计划予以执行,并提供适当资源使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有效运作。
(二) 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执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追查作业时,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应填具品管追查报告书及追查查检表,并于追查作业完成后三个月内,依厂商所在辖区别送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归档备查。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于当年度结束前,如未收到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填具的品管追查报告书及追查查检表时,应通知其限期一个月内补送,逾期未补送者,应通知本局第一组。
(三) 前款追查作业,必要时,本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可派员会同该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办理厂商例行追查作业。
(四) 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应确实执行品管评鉴追查作业,并遵守本规则、申请正字标记作业规范及本作业要点的规定,如有违反,本局可随时通知改正。
(五) 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对其经本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核准使用正字标记的认可登录厂商所核发品管认可登录证明文件,其登载事项如有变更或品管认可登录证明文件失效者,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应通知本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7.2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