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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到过期食品索赔 超市怀疑消费者“碰瓷”

嘉峪检测网        2015-10-22 23:37

 


   咸菜为2013年8月12日生产,保质期24个月。
 
    昨天,王先生在海淀区甘家口百货超市买到三瓶小黄瓜咸菜,过期近俩月,根据10月1日刚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获得“千元保底”赔偿。但超市方面坚称快过期食品已全部退给厂家,认为这些过期食品是王先生带进来故意栽赃。王先生提出调取监控以证清白,但超市方面拒绝,对此,王先生表示将继续维权。
 
    买到过期食品超市不承认
 
    昨天,王先生和朋友在海淀区甘家口百货购物,买到的三瓶小黄瓜咸菜已全部过期,王先生要求超市方面赔偿,但超市方面却不认可。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这三瓶咸菜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12日,标签显示其保质期为24个月,也就是说,保质期截止到今年8月11日,至昨天已过期53天。
 
    上个月底,北京消协就新《食品安全法》发布一项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对于“千元保底赔偿”一事,近六成消费者认为“该条款很好”,但也有三成多消费者担心“难以落到实处”,近一成消费者认为“不利于纠纷和解”。
 
    王先生说,“消费者的担心很有道理,按照以前的规定,超市最多赔我30瓶咸菜,但现在要赔我千元,他们肯定不愿意啊。”
 
    超市怀疑消费者“碰瓷”
 
    记者找到该超市食品负责人骆先生,他带记者来到专柜前,说目前柜台上的均是2014年的货,不可能出现2013年批次的。他表示,前一段时间,超市将快过期的食品统一退回到厂家了,厂家都有收货单。但因为目前放假,无法给记者出具。
 
    骆先生还表示,不排除是王先生栽赃陷害超市,将从别处购买的同种过期食品带入超市,“机器扫码只会显示商品种类和价格,不会显示批次,所以外带商品进来,同样能扫码交钱。”不过,对于以上猜测,骆先生称只是他个人的看法。
 
    对于该猜测,王先生则非常气愤,声称超市“侮辱”了其人格,要求超市调取监控,以证清白,“如果证明是我带着东西进来,你们超市可以报警抓我呀。”不过对于这个要求,超市客诉负责人白女士则以“负责人不在,自己权限不够”为由拒绝。
 
    律师:超市存疑需有证据
 
    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东律师称,新《食品安全法》就是为了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从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索赔合理合法,超市如果怀疑消费者“碰瓷”,必须拿出证据,否则必须赔偿。
 
    王先生表示,如果超市不给出解决方案,自己会举报到食药监部门,并会走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 岳亦雷 文并摄
 
    ■链接

    “千元保底赔偿”本月开始实施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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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晨报作者:岳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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