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工作,提高续展认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续展是指绿色食品企业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期满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申请、认证和颁证工作,并被许可继续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续展认证综合审核和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续展认证现场检查、续展审核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续展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省绿办提出书面续展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申请书》;
(二)法定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的有关证书等);
(三)经核准的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续展期原料购销合同及批次购买票据复印件(包括公司与基地的协议或合同、基地清单);
(五)自有基地证明材料;
(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设计样;
(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省绿办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组织检查员完成初审,并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续展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并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表。
第七条产地范围、面积、环境质量等均未发生改变的,经现场检查确认,免予环境监测。
第八条产地范围、面积、环境质量中任一项发生变化且确需环境监测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监测。
第九条对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年度监督抽检合格产品,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该产品及其同类系列产品免予抽样检测。同类系列产品及免予抽样检测产品数按《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896-2004)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需要实施抽样检测的,按以下方法确定产品抽样数:种植(养殖)基地相同、种植(养殖)过程类似的或主要原料相同、加工工艺相似的系列产品,按×0.8取整(n为样本数)随机确定产品抽样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绿办收到现场检查评估表、有关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后组织检查员完成续展审核,填写《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报告》,并将审核合格的续展材料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报送中心,同时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核。综合审核结论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省绿办需在收到续展认证综合审核意见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
第十三条中心主任做出续展认证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中心颁发证书。证书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
第十五条初审、现场检查、环境监测、产品检测、续展审核和综合审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续展的,再行申请认证时,按初次申请认证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本程序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