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多前,国家多部门就曾联合对市场上乱贴“国宴”、“特供”、“专供”等字样的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企业公然违法。更有甚者的就是刚刚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贵州茅台,其近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的一则声明竟然公开承认,公司多年来一直公然违法。
1.茅台官网声明承认违规
在贵州茅台集团的官方网站上,落款为“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发布了《关于部分产品标识标注相关事宜的声明》。
该声明直接表示,公司现在的一些做法与国家有关机关的规定“相悖”。声明称:贵州茅台部分产品标注有“国宴”“专用”“专供”“特供”等字样,与国家有关机关的文件精神及相关管理规定相悖,公司已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着手进行清理整顿。
声明表示,公司已就上述产品下发了清理及处置通知,自清理之日起将严格遵守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的原则,请持有上述产品的销售者给予关注和配合。而对于已购买包括“国宴专用”茅台酒等上述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声明表示“可持购买凭证到产品原购买处进行退货,在产品外包装无损坏并经真伪鉴定后,公司将予以协调处理”。
很显然,通过上述茅台的声明可看出,贵州茅台直到现在还在生产标注有“国宴”、“专用”、“专供”、“特供”等字样的产品,且这种做法是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
2.特供、国宴等产品多年前就被清理整顿
茅台自己也承认其做法与国家有关机关的规定“相悖”,那么国家机关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呢?原来,茅台上述声明中公开承认的“专供”等酒品其实早在5年多前,国家相关部门就开始清理整顿了。
先看看国家相关部门近年来下发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早在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从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特供”、“专供”等标识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包括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重点对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等日用消费品领域重点排查,要求责任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采取收回、覆盖、粘贴、替换等方式,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规商品包装、标签,消除不良影响。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已与中宣部、工信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法制办、国新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正在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2013年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又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从上述国家各部委的通知很明显可以看出,企业生产销售“特供”、“专供”等产品都是违规的,而且早就明令禁止。
3.茅台不回应为何知法犯法
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巨头,贵州茅台为何多年来能够视国家相关法规于不顾,我行我素,知法犯法,一直继续生产“专供”、“国宴”等产品?
京华时报记者近日联系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崇琳,但其电话未有接听。京华时报记者又将采访提纲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王崇琳,但是截至京华时报记者发稿,其未有任何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又是什么原因逼迫此次茅台公开发声明,并公开承认自身行为违法?从茅台的声明中可以看出,原来,2016年下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要整理市场乱象。这份名为《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攻”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从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2月底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
目前距离国家相关部门整顿清理截止时间只有1个多月了,茅台公开发布要清理相关产品的公告, 或许也是希望尽快处理市场上该类产品,以免上了监管部门的黑名单。
4.特供酒为何屡禁不止?
其实,尽管专供、特供等产品首次被监管部门清理是在2011年,但是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违法广告法。这是国家有关部门最早下发的关于整顿特供产品的文件。
当年4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4]第67号发文称: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文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尽管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对一些企业敲警钟,但毕竟没有直接点名。2008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阐明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旧版广告法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第九条也有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若违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规中列举的处罚措施都是依据广告法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理的,而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很少有查到因生产或销售特供酒而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企业。
数年来,茅台能够公然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特供”、“专供”等产品,到底原因何在?知名酒业专家、温和酒业总经理肖竹青表示,企业顶风违规,一方面是因为利益驱使下诱惑太大;另一方面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执法不严。另外,还有一般能够寻求开发专供酒的都是有背景的人,应该是“得罪不起的”。
肖竹青还表示,“驰名商标”这样的字样都被禁止印刷在产品包装上,那么产品包装上使用“专供”、“特供”等字样也是变相的广告宣传,也是应当禁止的,若违反,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