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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4-22 19:38
2016年2月11日,澳门特区政府公布了两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法规,分别是《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和《修改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此前,特区政府已制定了四项,包括已生效的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第1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及第16/2015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以保障澳门的食品安全。
对于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草案在订定相关标准过程中,除了采用本澳常用的参考标准,还充分参考了奶类食品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与由聯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GL 21-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制定与实施原则和准则》的指引保持一致。因此,草案规定,不得在超高温灭菌奶、巴氏杀菌奶、调制奶和发酵奶中检出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为保障食品安全,特区政府持续加强日常的食品监控工作。经监测本地市场的食品,相关部门发现在食品中有人为非法添加硼酸或硼砂及化学染料苏丹红的情况。由于这类非食用物质对健康危害性大,社会高度关注,而国际间及邻近地区,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内地及香港,均认为不应将之添加在食品中。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建议修改第6/2014号行政法规,将苏丹红、硼砂或硼酸加入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2016号行政法规
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第一条 目标及范围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以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二、核准《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该列表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法规适用于下列奶类食品:
(一)超高温灭菌奶;
(二)巴氏杀菌奶;
(三)调制奶;
(四)发酵奶。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奶类食品”是指以动物奶为基本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可能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包括可在食品内释出毒素的微生物,或使人的肠道受感染而发病的微生物;
(三)“超高温灭菌奶”是指以生的牛奶或羊奶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奶,经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ºC并持续短时间的灭菌及无菌灌装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四)“巴氏杀菌奶”是指以生的牛奶或羊奶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五)“调制奶”是指以生的牛奶、羊奶或复原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经巴氏杀菌或灭菌的适当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六)“发酵奶”是指以生的牛奶、羊奶或奶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经巴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产品,包括酸乳(奶酪);
(七)“复原奶”是指在干状或浓缩状的奶类食品中加入适量水分,以还原为适当水固比例的液态奶。
第三条 限量
限量应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列表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附件 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
(第一条第二款所指者)
致病性微生物
限量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2016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
第一条 修改第6/2014号行政法规的附件
在经第6/2014号行政法规核准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中增加本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的物质,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附件 (第一条所指者)
加入第6/2014号行政法规所附清单的部分
中文名称
葡文名称
英文名称
苏丹红
Corantes Sudão
Sudan Dyes
硼砂或硼酸
Bórax ou ácido bórico
Borax or Boric Ac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6.2.17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