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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公布两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法规

嘉峪检测网        2017-04-22 19:38

2016211日,澳门政府公布了两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法,分别是《奶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和《修改第6/2014行政法〈食品中禁用物〉》。此前,特区政府已制定了四项,包括已生效的第13/2013行政法《食品中兽药最高留限量》、第6/2014行政法《食品中禁用物》、第16/2014行政法《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及第16/2015行政法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保障澳门的食品安全。

于奶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草案在定相关标准过程中,除了用本澳常用的标准充分考了奶品主要源地的标准、中人民共和国国标准近地标准并与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GL 21-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制定与实施原准则》的指引保持一致。因此,草案定,不得在超高温灭菌奶、巴氏菌奶、调制奶和酵奶中出沙氏菌、金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性葡萄球菌和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保障食品安全,特政府持日常的食品控工作。经监测本地市的食品,相门发现在食品中有人非法添加硼酸或硼砂及化染料的情。由于这类非食用物质对健康危害性大,社高度注,而国际间近地,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地及香港,均认为应将之添加在食品中。因此,特政府制了《修改第6/2014行政法〈食品中禁用物〉》行政法草案。草案建修改第6/2014行政法将苏、硼砂或硼酸加入食品中禁用物

行 政

2/2016行政法

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

第一  标及范围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奶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以保障食品的生安全。

二、核准《奶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列表于作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法规适用于下列奶食品:

(一)超高温灭菌奶;

(二)巴氏菌奶;

(三)调制奶;

(四)酵奶。

第二 

为适用本行政法定,下列用的含义为

(一)“奶食品”是指以物奶基本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可能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包括可在食品内释出毒素的微生物,或使人的道受感染而病的微生物;

(三)“超高温灭菌奶”是指以生的牛奶或羊奶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原奶,连续状态下加到至少132ºC时间菌及菌灌工序成的液体产品;

(四)“巴氏菌奶”是指以生的牛奶或羊奶原料,巴氏菌工序成的液体产品;

(五)“调制奶”是指以生的牛奶、羊奶或原奶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食品添加营养强巴氏菌或菌的适当工序成的液体产品;

(六)“酵奶”是指以生的牛奶、羊奶或奶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料、食品添加营养强巴氏菌、酵后成的pH值降低的品,包括酸乳(奶酪);

(七)“原奶”是指在干浓缩状的奶食品中加入量水分,以为适当水固比例的液奶。

第三  限量

限量符合第一第二款所指列表定的标准

第四  生效

本行政法自公翌日起生效。

附件  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

(第一第二款所指者)

致病性微生物

限量

氏菌

不得

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性葡萄球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行 政

3/2016行政法

修改第6/2014行政法《食品中禁用物

第一  修改第6/2014行政法的附件

6/2014行政法核准的《食品中禁用物》中增加本行政法附件所的物附件本行政法成部分。

第二  生效

本行政法自公翌日起生效。

附件  (第一所指者)

加入第6/2014行政法所附清的部分

中文名

葡文名

英文名

Corantes Sudão

Sudan Dyes

硼砂或硼酸

Bórax ou ácido bórico

Borax or Boric Ac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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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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