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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8-30 16:33
我国每年进境粮食过亿吨,国际贸易中商品都是以质论价,一船6万吨散装大豆货值动辄2亿元,其品质检验的重要性、敏感性可想而知。
进境粮食品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督察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践,发现在进境粮食品质检验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法律层面存在缺陷。对于进境粮食品质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后相比原法及条例有两个显著变化,这两个变化使进境粮食品质检验陷入混乱。一是检验依据。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款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第9条规定提出,“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换言之,进境粮食根据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包括品质要求及检验方法标准,并在索赔期限内完成。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6条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该条规定明确排除了依据合同约定检验的选项。二是检验不合格的处理。原商检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检验不合格或者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使用”。
进境粮食品质检验标准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进口粮食商品检验在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有:一是国家标准与国际不接轨,适用性不强。粮食国家标准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国内粮食的,如国产大豆主要用作食品用,完整粒率是一个重要指标,而进境大豆主要用作榨油,完整粒率不是关键指标,相反粗脂肪、蛋白质的最低限量应有要求。二是标准权威性不够。粮食属于特殊商品,其品质受产地国地理位置、土壤、气候、生态及品种等因素影响较大,各粮食生产国对粮食分级、项目定义和检验标准不尽相同,有些差异还比较大。三是部分标准更新滞后。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中,水分是一个重要指标。1999年颁布的SN/T0800。X和SN/T0803。X系列标准中都规定了水分的检验方法,分别是《进出口粮食、饲料水分及挥发物检验方法》(SN/T0800.19-1999)和《进出口油料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方法》(SN/T0803.7-1999)。但后来在对上述两个系列标准复审后废止了这两个水分检验标准,并没有及时重新修订。目前水分检验仍采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T5497-1985)。方法中所采用的仪器设备都已进行了改进和更替。四是采标混乱。一方面检验检疫部门内部在采用标准不统一;另一方面检验检疫部门、收货人(加工单位)、发货人(出口商)等实施粮食品质检验采用的标准也不一样,这样品质检验结果比较性不强,不能相互验证。
进境粮食品质检验人员的问题。一是缺少有粮油检验专业背景的品质检验人员。粮食品质检验人员缺少的问题更加突出。二是检验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少。
规范进境粮食品质检验的对策建议
完善进境粮食商品检验法律法规体系。适时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理方式中增加符合进境粮食商品检验工作实际的表述。颁布进境粮食商品检验的总局令,规范进境粮食取样制样方法,明确全国进境粮食采取一致的检验方法标准、检验规程标准和产品标准,使之既符合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践,又符合WTO的有关协定,最终实现“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的立法宗旨。
构建我国进境粮食商品检验标准体系。一是学习和借鉴各进口国粮食检验的标准,开展针对各进口国粮食检验标准的转换和制定工作,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上升为进口粮食品质检验的国家标准,完善我国进境粮食品质检验标准体系,满足我国进口粮食的品质检验工作需要。二是系统梳理进境粮食品质检验标准,包括产品类标准、规程类标准和方法类标准等,查找产品类标准中是否还存在检验项目缺项、遗漏,查找规程类标准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方法类标准是否过时等问题,对有缺项和遗漏的及时补充,操作性不强的及时完善,过时的及时修订。
加强进境粮食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和交流。一是内部挖潜,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解决“专业人员不在岗”问题。二是重视进境粮食品质检验后备人才培养,适时招录有粮油检验专业背景的毕业生。三是加强粮食检验岗位人员的培训。加强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地方粮食检验部门的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选派人员参加脱产培训,邀请粮食品质检验方面的知名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着力提高检验检疫人员粮食品质检验能力和水平。
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