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244/2009,就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该条例将在公布的第二十天开始正式生效。
1. 产品范围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市场上的非定向家用灯(包括销售目的为非家用和整合至其他产品的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同时也为特殊用途的灯具提出了产品信息要求。下列家用灯和特殊用途灯免予该条例的规定:
(a)具有下列色度坐标的灯:
l x < 0.200 或 x > 0.600
l y <–2.3172x²+ 2.3653x–0.2800 或 y > –2.3172x²+ 2.3653x –0.1000;
(b)定向灯;
(c)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d)具有以下特征的灯:
l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l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UVA)或280-315nm(UVB)之间;
(e)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
(f)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g)在第一至第五阶段带有E14/E27/B22/B15灯头、电压不大于60V、不带集成式变压器的白炽灯。
2. 生态设计要求
条例分六个阶段对生态设计要求进行规定:
l 第一阶段:2009年9月1日
l 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
l 第三阶段:2011年9月1日
l 第四阶段:2012年9月1日
l 第五阶段:2013年9月1日
l 第六阶段:2016年9月1日
(1) 灯的光效要求
表1.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
生效日期
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W)
透明灯
非透明灯
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
0.8*(0.88√Ф+0.049Ф)
(0.24√Ф+0.0103Ф)
第六阶段
0.6*(0.88√Ф+0.049Ф)
(0.24√Ф+0.0103Ф)
表2.豁免
豁免范围(透明灯)
最大额定功率(Pmax)(W)
60流明≤Ф≤950流明(第一阶段)
1.1*(0.88√Ф+0.049Ф)
60流明≤Ф≤725流明(第二阶段)
1.1*(0.88√Ф+0.049Ф)
60流明≤Ф≤450流明(第三阶段)
1.1*(0.88√Ф+0.049Ф)
带有G9 或R7s灯头(第六阶段)
0.8*(0.88√Ф+0.049Ф)
表3提供了校正因数,这些校正因数具有累积性,并且也适用于上述受豁免的产品。
表3. 校正因数
校正因数
校正范围
最大额定功率(瓦)
需要外部电源的白炽灯
Pmax/1.06
灯头为GX53的放电灯
Pmax/0.75
显色指数≥90且P≤0.5 * (0.88√Ф+0.049Ф)的非透明灯
Pmax/0.85
显色指数≥90且TC>=5000 k的放电灯
Pmax/0.76
带第二个外壳且P≤0.5 * (0.88√Ф+0.049Ф)的非透明灯
Pmax/0.95
需要外部电源的LED灯
Pmax/1.1
(2) 灯的功能要求(见表4)
表4.灯的功能要求
功能参数
紧凑型荧光灯
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除外
第一阶段
第五阶段
第一阶段
第五阶段
灯管残存率(6000h)
≥0.5
≥0.7
额定灯的寿命
≥1000h
≥2000h
光通维持率
≥85%(2000h)
≥88%(2000h)(第二个灯泡≥83%);
≥70%(6000h)
≥85%(额定平均寿命的75%)
≥85%(额定平均寿命的75%)
报废前开关周期次数
≥一半灯寿命(h);
≥10000(如果启动时间>0.3s)
≥灯寿命(h);
≥30000(如果启动时间>0.3s)
≥额定灯管寿命的4倍(h)
≥额定灯管寿命的4倍(h)
启动时间
<2s
<1.5s(如果P<10w);
<1s(如果P≥10w)
<0.2s
<0.2s
达到60%光通量的预热时间
<60s或<120s(以汞合金形式含水银)
<40s或<100s(以汞合金形式含水银)
≤1s
≤1s
过早报废率
≤2%(200h)
≤2%(400h)
≤5%@100h
≤5%@200h
UVA/UVB辐射
≤2mW/klm
≤2mW/klm
≤2mW/klm
≤2mW/klm
UVC辐射
≤0.01mW/klm
≤0.01mW/klm
≤0.01mW/klm
≤0.01mW/klm
灯功率因数
≥0.5如果(P<25W);
≥0.9(如果P≥25W)
≥0.55(如果P<25W);
≥0.9(如果P≥25W)
≥0.95
≥0.95
显色指数(Ra)
≥80
≥80
注:当额定灯的寿命超过2000小时时,表2中关于额定灯的寿命、灯管残存率及光通维持率的第一阶段要求从第二阶段开始适用。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76:0003:0016:EN:PDF
厦门WTO工作站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