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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制冷器具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

嘉峪检测网        2015-08-27 23:16

    2009年7月23,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 L 191 5368页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 No 643/2009,就家用制冷器具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该条例将在OJ上公布的第二十天开始正式生效。
   条例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该条例规定了电源驱动的家用制冷器具(household refrigerating appliances)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那些非家用的或不用来冷藏食物的制冷器具,以及电源驱动同时可以电池驱动的家用制冷器具。
    条例不适用于:
(a)  主要使用非电力能源燃料(如液化石油气LPG、煤油、生物柴油等)的制冷器具;
(b)  由电池驱动、但可以通过直流/交流(AC/DC)转换器(可单独购买)连接至电源的制冷器具;
(c)  客户定制的制冷器具,仅一次使用,并且与其他型号的制冷器具不同;
(d)  取出冷藏食物时制冷器具可电子感应,并且信息可通过网络自动传输到连接的遥控系统进行计算;
(e)  主要功能并非储存食物的制冷器具,例如独立制冰机(stand-alone ice-makers)或冰饮料自动售货机(chilled drink dispensers)。
    家用制冷器具的生态化设计要求在附录II中规定,分为一般生态设计要求和特定生态化设计要求。
2. 一般生态设计要求
    (1) 201071开始
(a)  对于葡萄酒储藏器具,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提供以下信息“This appliance is intended to be used exclusively for the storage of wine”(本器具预期专门用于储存葡萄酒);
(b)  对于家用制冷器具,应在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信息:
l        达到器具最佳能源效率的抽屉、篮子、搁架的组合;
l        如何减少使用阶段中家用制冷器具的能耗。
    (2) 201371开始
(a)  冷冻箱和冷冻室内的快速冷冻设施或任何类似功能,应在使用者启动后72小时内,自动回复到原先的正常储藏温度;本要求不适用于带有一个温控器和压缩机(配有机电控制板)的冷藏冷冻箱;
(b)  带有一个温控器和压缩机(配有机电控制板),并且可以在低于16℃的环境温度下提供快速冷冻功能的冷藏冷冻箱,应确保冬季设定开关(winter setting switch)或类似功能可根据环境温度自动调节,以保证正确的冷冻食品储藏温度;
(c)  有效容积小于10升的家用制冷器具,在使用者启动后且没有食物放入的情况下,应在1小时内自动切换到0W(不耗电)的工作状态。仅有硬开关(hard switch)不能被认为足以满足此项要求。
3. 特定生态设计要求
特定生态设计要求规定了允许年度耗电量的最大值,即能源效率指数(Energy Efficiency IndexEEI),有效容积大于等于10升并且在本条例范畴内的家用制冷器具应满足下表要求:
实施日期
压缩式制冷器具能源效率指数(EEI
吸收式或其他类型制冷器具能源效率指数(EEI
201071
EEI<55
EEI<150
201271
EEI<44
EEI<125
201471
EEI<42
201571
EEI<110
上述特定生态设计要求不适用于葡萄酒储藏器具和附录IV1点中规定的第4类到第9类的吸收式和其它制冷器具。
家用制冷器具的分类如下:
1类:带有一个或多个冷藏室的电冰箱;
2类:电冰箱冷却室、酒窖型和葡萄酒储藏器具;
3类:电冰箱冰温室、无星冷冻室的电冰箱
4类:带有一个1星级冷冻室的电冰箱;
5类:带有一个2星级冷冻室的电冰箱;
6类:带有一个3星级冷冻室的电冰箱;
7类:冷藏冷冻箱
8类:直立式冷冻箱
9类:箱形冷冻箱
10类:多种用途和其他制冷器具
制冷器具的能源效率指数(EEI)应按照附录IV描述的程序计算,即:
EEI=AEC/SAEC*100,其中AEC为家用制冷器具的年耗电量,SAEC为家用制冷器具的标准年耗电量。
年耗电量(AEC)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单位为kWh/y,精确到小数点3位数,其中E24h为家用制冷器具的日耗电量:
AECE24h*365
标准年耗电量(SAEC)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单位为kWh/y,精确到小数点2位数。其中Veq为家用制冷器具的有效容积;对于带有冰温室并且有效容积至少15升的家用制冷器具,CH值为50kWh/yMN值如下表所示:
SAECVeq*M+N+CH
类型
M
N
1
0.233
245
2
0.233
245
3
0.233
245
4
0.643
191
5
0.450
245
6
0.777
303
7
0.777
303
8
0.539
315
9
0.472
286
10
*
*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53:0068:EN:PDF
厦门WTO工作站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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