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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规定动植物油脂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自2014年10月31日生效

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2

20141024,台湾地区“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908公告,制定“食用油脂应办检验之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20141031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办检验的食用油脂理工,且三千元以上的食用油脂

二、食用油脂就下列事物性油脂品及植物性油脂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

() 物性油脂物用药残农药残留或其它生管理的其原料检验

() 物性油脂就重金总极性化合物、苯芘或其它生管理的其粗原油检验

() 物性油脂就重金总极性化合物、苯芘或其它生管理的其精检验

() 植物性油脂农药残、真菌毒素或其它生管理的其原料检验

() 植物性油脂就重金、真菌毒素、总极性化合物、苯芘或其它生管理的其供精用的粗原油检验

() 植物性油脂就重金、真菌毒素、总极性化合物、苯芘或其它生管理的其直接供食用的粗榨原油检验

() 植物性油脂就重金、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总极性化合物、苯芘或其它生管理的其精检验

三、者自行或送交其它检验机关)、法人或团体检验以“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检验方法,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

四、检验结纪录至少保存至该检验的成品或原料、半成品所成的成品有效日期后六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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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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