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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2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办理检验的食用油脂制造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食用油脂制造业者。
二、食用油脂制造业,应就下列事项,对其动物性油脂产品及植物性油脂产品进行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
(一) 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动物用药残留、农药残留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进行检验。
(二) 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粗制原油进行检验。
(三) 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精制油进行检验。
(四)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农药残留、真菌毒素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进行检验。
(五)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真菌毒素、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供精制用的粗制原油进行检验。
(六)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真菌毒素、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直接供食用的粗榨原油进行检验。
(七)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精制油进行检验。
三、业者自行或送交其它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应以“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检验方法,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为之。
四、检验结果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检验的成品或原料、半成品所制成的成品有效日期后六个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29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