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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荷兰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112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01 15:37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 2014-10-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荷兰鲜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经中荷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2014年5月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荷兰王国经济部关于荷兰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内容,经实地考察确认,现正式发布《进口荷兰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允许进口符合条件的荷兰鲜梨。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24日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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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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