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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13 08:13
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2、 该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卫生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注销备案。
食品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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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 修订( )注:在标准前言中标注修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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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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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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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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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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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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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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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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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本单位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即刻修订本企业标准。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项目 |
企业标准 |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家标准 |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际和国外标准 |
标准名称(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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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添加剂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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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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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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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产品指标(与参照国标、行标或地标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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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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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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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主要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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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况(包括标准的制定目的,主要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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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统计数据)
(可以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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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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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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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企业标准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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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标准延续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
继续有效( ) 修订并重新备案( )注:在标准前言中标注修订内容 废止( ),原因: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