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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核释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中不合格处置方式

嘉峪检测网        2015-07-14 11:08

2015年5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2001010号令,核释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24条第1项第3款及第2项规定,自即日起生效。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结果,产品未贴中文标示不符规定累计3批的业者,不同意以具结先行放行方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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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