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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嘉峪检测网        2018-07-16 12:01

2018年7月16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该《办法》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明确定义和职责分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相关名录库,明确抽取方式,防范检查扰民,建立抽查公开制度,随机抽查与日常检查衔接。此外,《办法》还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主要原则、检查告知、检查纪律、电子政务等作出了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政〔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20507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解读

 

为指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工信厅政〔2018〕45号,下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双随机一公开”是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出要加快“双随机一公开”配套制度机制建设。2018年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部2016年公布了14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制定《办法》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问: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8年初,我部启动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梳理了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部分地方的相关制度,对部机关相关司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验进行了研究。3月,我们书面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的意见。5月、6月,我们组织部机关相关司局、通信管理局进行了两次专题座谈研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办法》。2018年6月20日,我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定义和职责分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我部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职能司局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职能司局编制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清单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建立相关名录库。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会同相关职能司局依托部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职能司局负责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

(四)明确抽取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时,由职能司局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人员;需要请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同时,为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等困难,职能司局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在本司局内随机抽取、跨司局间随机抽取或者本司局与下级主管部门间随机抽取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五)防范检查扰民。除规定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本司局不同处室在同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实行联合抽查、一次查完;不能采取联合抽查的,原则上应当排除其他处室已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鼓励不同司局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联合抽查。

(六)建立抽查公开制度。职能司局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抽查情况报告,将抽查情况报告在部门户网站、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对单个检查对象的抽查结果一并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七)随机抽查与日常检查衔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我部有特别规定的,可以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不适用随机抽查。

此外,《办法》还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主要原则、检查告知、检查纪律、电子政务等作出了规范。

 

附件2

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职能司局(以下简称职能司局)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职能司局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会同相关职能司局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

职能司局负责前款规定名录库的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职能司局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八条对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抽查工作时,由职能司局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需要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职能司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属地管理、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在本司局内随机抽取、跨司局间随机抽取或者本司局与下级主管部门间随机抽取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方式包括本人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交换检查对象,或者本人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第十条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职能司局内不同处室在同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查完;不能采取联合抽查的,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实施抽查时原则上应当排除其他处室已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鼓励不同司局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

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职能司局进行随机抽查,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四条职能司局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职能司局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报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个检查对象的抽查结果一并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六条对随机抽查中发现检查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职能司局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对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职能司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随机抽查相关数据留存、痕迹可查。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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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