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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全文)

嘉峪检测网        2019-03-12 22:14

认监委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的公告

 

根据《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认证联〔2018〕34号),现发布《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编号:CNCA-JK-01:2018),自即日起实施。

承担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根据本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附件: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认监委    

2019年2月25日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的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工作。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包括实体卡片、移动载体或介质、虚拟介质,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机具终端、商用密码设备和各类信息处理系统等的交通一卡通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范围主要包括:交通一卡通卡片(包括芯片、芯片嵌入式软件、卡片、卡片应用、可穿戴设备)、手机产品、受理终端和系统。

 

2认证依据

JT/T 978-2015《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

JT/T 1059-2016《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技术规范》

JT/T 1179-2018《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技术规范》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交通一卡通产品分类与对应的认证依据见附件《交通一卡通产品分类及认证依据》。

 

3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机构能力要求

(1)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2)相应产品认证活动的实施应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GB/T 27065》。

(3)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有10名以上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的6类人员,并符合公告规定的能力要求,对公告中“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认证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具体为:熟悉交通一卡通认证用标准及其他要求,参与过交通一卡通行业标准的编制或具有三年以上交通一卡通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4)认证机构应具备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具体为:参与过相关技术标准或实施规则的编制工作,或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科研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对交通一卡通软硬件产品的检测技术研发经验。

(5)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与符合《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检测实验室的签约情况,并附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4基本认证模式和环节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基本的认证模式是: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工厂检查、抽样检测)。

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工厂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和市场抽样检测,认证机构应结合申请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确定获证后监督的内容与方式。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特点适当调整基本认证模式,并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的基本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产品检测;

(3)初始工厂检查;

(4)认证决定;

(5)获证后监督;

 

5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认证委托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别、同一型号(同一软件版本号)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6认证实施

6.1认证申请和受理

初次进行认证申请的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认证机构在接收到认证委托人的申请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备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受理者,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受理者,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送《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若认证委托人未能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且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委托人自动撤销本次申请。

6.2产品检测

6.2.1产品检测实施

认证委托人在获得《受理通知书》后从认证机构发布的检测机构列表中选择检测机构实施产品检测。检测机构应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2.2样品要求

产品检测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选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到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登记后并留存部分样品后,转送至相应的检测机构。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2.3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6.2.4产品检测时限

样品检测时间一般为每个认证单元60个工作日以内,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2.5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

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6.3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初始工厂检查的实施。

6.3.1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同一申请方在一年内有多项产品申请认证,非首次申请认证的产品应考虑减免初始工厂检查中工厂质量保障能力的检查。

6.3.1.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注册资格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以保证企业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为原则,制定相应的工厂质量能力要求,检查组依据工厂质量能力要求实施工厂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检查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3.1.2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检查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技术参数应与《产品检测报告》的描述和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2)认证产品的标识、结构应与《产品检测报告》的描述和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3)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6.3.2检查时间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产品检测合格后进行。

6.3.3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及整改后合格。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6.4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产品检测和初始工厂检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于不授予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向其以书面形式明示不能获得认证证书的原因。

6.5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该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8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或者不授予认证证书通知。

7获证后监督

7.1证后监督频次和方式

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及方式。

7.2证后监督的内容

7.2.1工厂检查

证后监督工厂检查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证后监督工厂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证后监督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7.2.2产品抽样检测

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成品库中或市场上随机抽样。在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带离并送交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产品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7.3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获证企业,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检查不合格等)获证企业,认证机构应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

8认证证书的保持、变更和使用

8.1认证证书有效期限

认证证书不设定有效期,通过每年对获证后的产品进行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2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的内容应该满足《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8.3变更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证书上的内容变更;

(2)获证产品中涉及安全或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

(3)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测或工厂检查,则检测合格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变更证书的有效期仍为原证书的有效期。

8.4扩展认证范围

获证企业需要扩展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向认证机构提交扩展要求和扩展认证范围对其他已获证的认证范围影响的说明。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认证范围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和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认证的有效性,需要时应针对扩展认证范围和其对原认证范围的影响进行检测和现场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获证企业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8.5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获证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企业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8.6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认证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9认证标志的样式和使用

9.1认证标志的样式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标志的样式如下: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标志的高宽比例为1:1.1。

9.2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满足《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9.3认证标志的施加方式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标志应采用平印、压模、丝网印刷等方式施加。

对本体上不宜使用永久性标志或暂时性标志的产品(如芯片),应在其最小外包装上或随附文件(如合格证)中使用认证标志。

各获证企业自行管理、加工和使用认证标志,并定期将认证标志使用情况报送至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将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纳入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

10认证费用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认证机构应主动公布收费标准。

11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4)产品检测要求;

(5)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6)获证后监督要求;

(7)认证变更要求;

(8)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9)与技术争议、申述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2附则

认证委托人对其产品及文档、认证申请资料及声明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及检测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负责。

 

附件

交通一卡通产品分类及认证依据

序号

产品名称

(类别)

产品范围

认证依据

1

交通一卡通卡片

芯片

JT/T 978.6

JT/T 978.7

JT/T 1059.8

芯片嵌入式软件

JT/T 978.2

JT/T 978.6

JT/T 978.7

JT/T 1059.8

卡片

JT/T 978.2

JT/T 978.5

JT/T 978.7

卡片应用

JT/T 978.2

可穿戴设备

JT/T 978.5

JT/T 978.7

2

交通一卡通手机产品

近场支付手机

JT/T 978.2

JT/T 978.5

JT/T 978.7

JT/T 1059.3

JT/T 1059.8

主机卡模拟(HCE)

JT/T 1059.6

JT/T 1059.8

客户识别模块安全单元(SIM-SE)

JT/T 1059.2

JT/T 1059.8

客户识别模块安全单元嵌入式软件

手机安全单元(SE)

手机安全单元嵌入式软件

安全数据卡安全单元(SD-SE)

安全数据卡安全单元嵌入式软件

手机可信执行环境(TEE)

JT/T 1059.8

手机应用程序(APP)

JT/T 1059.5

JT/T 1059.8

3

交通一卡通

受理终端

通用读写器

JT/T 978.3

JT/T 978.7

JT/T 1059.7

JT/T 1059.8

公交车载终端

轨道闸机读写器

台式终端

手持终端

通用读码器

JT/T 1179-2018

二维码公交车载终端

二维码轨道闸机读码器

二维码台式终端

二维码手持终端

4

交通一卡通系统

消费交易系统

JT/T 978.5

清分结算系统

卡片数据准备系统

JT/T 978.2

可信服务管理系统(TSM)

JT/T 1059.6

JT/T 1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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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认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