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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2-08-24 21:0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常见问题与原因分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数据核查的金标准。检查要点包含 6 大项:临床试验前准备、受试者权益保障(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过程、记录与报告(临床试验记录、临床试验报告)和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判定原则将真实性问题与合规性问题进行了定义,其中真实性问题包括:数据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数据不能溯源、医疗器械不真实、瞒报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使用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与研究机构保存的报告数据不一致、统计分析报告与数据库中数据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中不一致等。
1.临床试验前准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中针对“临床试验前准备”的事宜,对临床试验机构资质、需要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获批、临床试验备案、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符合 GMP 要求、有自检报告和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有相应设施与条件、仪器设备定期维护和校验、研究者有相应资质和培训以及临床试验协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在被核查的项目中,发现与此相关的问题共有4项,其中包括:(1)临床试验资质的问题,如提交备案的“临床试验备案表”中项目起止信息已过期,未及时到药监部门变更备案;(2)协议/合同审核相关的问题,如协议中未明确医疗器械信息(器械名称及型号),协议规定临床试验资料在机构至试验结束后5年,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不一致等;(3)医疗器械无设备维护和校准记录。
这些问题均没有重复性,且多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中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针对核查中出现的问题,机构内部进行了多次分享与讨论,结合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协议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机构管理人员对于医疗器械中各项文件的审核更加细致,质控中增加相应要点作为检查标准,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
2.受试者权益保障(伦理审查、知情同意)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中的“临床试验前准备”事宜,包括“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两部分。“伦理审查”针对包括委员培训情况、审查内容与表决合规、审查记录完整和审查文件的修订等获得伦理批准,对跟踪审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知情同意”对包括知情同意书内容与版本、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及更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在被核查的项目中,发现与此相关的问题共有2项:(1)伦理审查相关的问题,如知情同意书研究设计和步骤中表述为“本研究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但未提供本试验经国家局批准的证明文件;(2)作为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未建立协作审查工作程序。
这些问题均没有重复性,多与伦理委员会管理中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相关。伦理委员会针对核查中出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对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反馈与培训,结合专家意见与实际工作情况,针对性制定和修订了包括《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协作审查工作程序》等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临床试验方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中针对“临床试验方案”,包括方案伦理批准、各中心版本一致、提交注册的与机构保存的方案一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在被核查的项目中,未发现与此相关的问题。
4.临床试验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中针对“临床试验过程”的问题,包括试验人员授权与培训、研究者负责医疗决定、有筛选入选表和筛选入选表、按照随机要求开展试验、随访与检查和方案一致且在规定时间内、受试者符合入选与排除标准、有器械使用记录、方案偏离和受试者退出应备案、合并用药/不良事件/器械缺陷等按方案记录并上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在被核查的项目中,发现与此相关的问题共有图片8项,具体分类如下:(1)与试验人员培训与授权相关,如申办者对参与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且有培训记录,但无培训效果评价;CRC 培训记录未签字且培训时间为授权日期结束当日;研究者授权表中授权分工不合理。(2)随访点、实验室检查和方案一致性问题,如:临床试验未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 对检查发现问题未采取改正措施;临床试验过程中部分操作未完全遵循方案,有 HCG 漏查和 TT 漏查;2020年1—7 月部分病历未按方案要求进行随访;试验方案及病例报告表中实验室检测指标为尿素氮,该机构实际测定指标为尿素,并按尿素的结果等级在病例报告中尿素氮一栏。(3)申办方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相关问题,如:申办者对临床试验实施 了监察,有监察记录,但第一次访视记录中访视日期书写有误等。
根据核查情况,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既集中, 又是较为薄弱的一环。研究者对于方案的不熟悉, 对于流程中细节操作的关注度与执行力不够,是造成未能严格按照方案中各项要求实施试验的主要因素。各级质控与监察中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改正问题也是造成方案违背较多的原因。试验过程中,各方应加强沟通交流与培训,严格按照试验方案中要求的访视点,检验检查项目开展各项工作, 增强 GCP 意识,保留好授权与培训相关的各种记录,以确保临床试验的规范性。
5.记录与报告(临床试验记录、临床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中“记录与报告”包括“临床试验记录”与“临床试验报告”两部分。“临床试验记录”针对记录的准确与完整、错误的规范修改、检查结果可溯源、CRF与病历一致性等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则针对有分中心小结表、盖章的小结表与总结报告的数据与CRF、数据库一致性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
在被核查的项目中,未发现与“临床试验报告” 相关的问题,发现与“临床试验记录”相关的问题共有12项。其中包括:(1)不规范修改问题,如:病例报告表中记录更改,研究者签字为首字母缩写,未见研究者全名;部分病例报告表填写内容修改后,未注明修改理由。(2)CRF与病历一致性问题,如:“057号住院病历记录中包含泰勒宁片,原始病历及 CRF均未记录”;“050号住院病历记录有迈之灵片,CRF未记录”;“随机号292 原始病历访视2 及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均记录‘LCP万向远端钛板2.4mm植入 1 块’,CRF 记 录 为 'LCP 万 向 远 端 钛 板2.4mm植入3枚'”。(3)记录准确与完整性问题,如:“原始病历及 CRF 中明可欣用药时间缺少2014年5月31日用药信息(住院病历中有该药记录)”; “064号原始病历中手术史记录为:否,住院病历中记录'一年前行甲状腺切除术'”;“原始记录及 CRF 记录中对于需治疗的牙齿信息记录不完整”;“部分病例的 CRF 表格未记录不良事件的情况”;“部分患者的用药情况未记录完整”;“随机表发放记录不完整”。(4)检查结果可溯源问题,如:“切片扫描记录表—对照器械'中切片原始标记 E9,但提供的'切片HE 染色记录表'中未能找到该项纪录”。
根据核查情况,可以看出临床试验记录相关问题出现的频次最多,也是医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最为常见的问题。CRF 与原始记录的不一致、多处原始文件内容矛盾、溯源结果的缺失等问题暴露了研究者对于数据核查的重点仍未真正掌握。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者由于临床工作繁忙在记录环节缺乏重视与细节上的核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性加强对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完整性与规范性方面的培训。并且在今后的质控检查中,将检查重点更多地放在临床试验数据的一致性核对方面。
6.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中针对“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包括保存信息的内容、与检测报告和总结报告的一致性、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回收等记录记录、运输与储存条件,使用与返还数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
在被核查的项目中,发现与此相关的问题共有4项。其中包括:(1)产品管理记录相关问题,如“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完整,无受试者信息”、“试验用器械交接及保存记录未记录保持器相关信息”。(2)产品运输条件相关问题,如:受试产品要求2℃~8℃ 储存,器械存放并向温度记录显示, 2014年2 月18日 -19日温度为-1℃~7.6℃ 和-1℃~7.2℃,未提供试验用样本经冷冻的验证报告;未提供样本运输过程中的储存条件记录。
根据核查情况,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相关问题相对较多,仍有提升空间。这与多方因素有关,包括申办方设计的记录器械管理流程中的表格不够完善、研究者对于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不够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制度在质控检查中不够重视有关。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于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全链条管理,尤其是对器械管理全链条记录的完整性、运输和储存的温度条件更加关注,同时也加强对试验中器械管理员和机构质控管理员的培训,如启动会时增加对过程记录表格的审查。
摘自: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医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常见问题及改进措施.(2022年2月第35卷第1期)王瓅珏,宋超,饶慧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科研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2018-11-2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工作。
一、检查要点
序号 |
现场检查要点 |
检查内容 |
1 |
临床试验前准备 |
|
1.1 |
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资质 |
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证明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证明 |
1.2 |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获得批准 |
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且批件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
1.3 |
临床试验项目按相关规定备案 |
检查省局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备案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
1.4 |
临床试验应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
检查伦理审查批件,批准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入组日期 |
1.5 |
试验用医疗器械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
检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
1.6 |
试验用医疗器械有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
检查相应检验报告 |
1.7 |
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与临床试验项目相适应 |
检查试验方案中涉及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设施条件 |
1.8 |
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若有) |
临床检验室开展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制,检查有效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合格证书 |
1.9 |
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 |
检查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维护、校准记录 |
1.10 |
研究者应具有执业资格、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
检查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等。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 |
1.11 |
研究者经过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 |
检查研究者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记录,培训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
1.12 |
临床试验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
检查申办者/代理人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规定了各自职责 |
1.13 |
协议/合同内容与试验用医疗器械信息相符 |
检查协议/合同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关信息一致 |
2 |
受试者权益保障 |
|
2.1 |
伦理审查 |
|
2.1.1 |
伦理委员会委员经过培训 |
检查伦理委员会委员培训记录或培训证书 |
2.1.2 |
伦理审查内容符合相关规范、指导原则和SOP要求 |
检查伦理审查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GCP)第17、33条,相关指导原则和医院伦理SOP的要求 |
2.1.3 |
伦理审查记录应完整 |
检查伦理委员会保存的资料的完整性,应当具有审查材料、审查表格、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审查批件等SOP中规定的文件 |
2.1.4 |
伦理委员会表决符合相关规范、指导原则和SOP要求 |
检查伦理审查意见、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表决记录,应当符合医疗器械GCP第30、32、35条,指导原则和SOP的要求 |
2.1.5 |
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的修订、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
检查相关情况的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
2.1.6 |
伦理委员会对已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 |
检查临床试验的跟踪记录 |
2.2 |
知情同意 |
|
2.2.1 |
知情同意书内容符合相关规范、指导原则和SOP要求 |
检查知情同意书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GCP第22条、指导原则和SOP的要求 |
2.2.2 |
临床试验前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和研究者均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符合相关规范、指导原则和SOP要求 |
检查受试者筛选表和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人数应当一致,应当由受试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见证人和研究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 |
2.2.3 |
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 |
检查知情同意书版本和内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应当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和内容应一致 |
2.2.4 |
知情同意书内容更新,应再次获得临床试验中受影响的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知情同意 |
检查知情同意书更新版本,更新后,试验中受影响的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重新签署新版本的知情同意书 |
3 |
临床试验方案 |
|
3.1 |
临床试验方案有所有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确认 |
检查临床试验方案中研究者的确认情况,临床试验方案应当获得所有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签字,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公章 |
3.2 |
执行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与伦理审查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致 |
检查临床试验方案与伦理委员会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应当一致 |
3.3 |
多中心临床试验各中心执行的试验方案为同一版本 |
检查各临床试验中心保存并执行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应当为同一版本 |
3.4 |
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应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致 |
检查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应一致 |
4 |
临床试验过程 |
|
4.1 |
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应获得主要研究者授权和相关培训 |
检查分工授权表和研究者培训记录、签名 |
4.2 |
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应由研究者负责 |
检查人员履历和人员分工表,分工表中人员授权应当合理,原始文件中的医疗决定由研究者签字 |
4.3 |
具有病例筛选入选记录 |
检查病例筛选入选记录,筛选入选记录中受试者筛选失败应当明确记录其原因,研究者可提供受试者鉴认文件 |
4.4 |
受试者鉴认文件或筛选入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 |
检查受试者鉴认文件或筛选入选、体检等原始记录,记录包含受试者身份证号、姓名等身份鉴别信息 |
4.5 |
研究者应遵守临床试验的随机化程序(如适用) |
检查受试者入选号、随机号的分配,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 |
4.6 |
受试者体检和实验室等辅助检查项目应与试验方案一致 |
检查原始病历中的体检和实验室等辅助检查项目,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偏离方案的检查应当进行记录 |
4.7 |
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是否在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
检查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时间,应当在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偏离时间范围的应当进行记录 |
4.8 |
受试者入组符合试验方案的入选与排除标准 |
检查原始病历中的病史、用药史、实验室检查、诊断等,受试者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中的全部入选与排除标准 |
4.9 |
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有原始记录 |
检查原始病历、器械使用记录、受试者日记卡,应当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
4.10 |
试验用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方法(如日期、时间、状态等)与临床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说明书一致 |
检查原始病历、器械使用记录、受试者日记卡中记录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方法(如日期、时间、状态等),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说明书一致 |
4.11 |
观察随访点与方案一致,应如实记录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 |
检查原始病历中的随访记录,与病例报告表(以下简称CRF)中的数据一致,偏离方案的应当进行记录 |
4.12 |
紧急情况下偏离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
检查紧急情况下偏离方案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并检查提交给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的报告情况 |
4.13 |
受试者任何原因退出与失访应记录并详细说明 |
检查筛选入选表、原始病历、CRF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中受试者完成试验情况,退出与失访应当记录并详细说明 |
4.14 |
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应符合试验方案要求 |
检查原始病历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执行,原始数据与CRF一致 |
4.15 |
研究者应对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进行核实 |
检查检验报告单,研究者对其中的异常值应当进行判定 |
4.16 |
合并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应按照试验方案记录,不应有违反试验方案要求的合并用药品、医疗器械(如适用) |
检查原始病历、医院HIS系统,研究者对合并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与CRF、临床试验统计数据库中数据一致 |
4.17 |
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器械缺陷应记录 |
检查原始病历、医院HIS系统,研究者对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器械缺陷应当进行记录,并与CRF和临床试验统计数据库中数据一致 |
4.18 |
及时治疗和处理严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SAE/AE),跟踪随访 |
检查原始病历或严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报告表,严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处理应当及时,并进行跟踪随访 |
4.19 |
严重不良事件(SAE)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规定部门 |
检查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记录应当完整,证明研究者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应的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检查器械缺陷报告情况,证明器械缺陷已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伦理委员会审查 |
4.20 |
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受试者应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检查原始病历,受试者有适当治疗和随访 |
4.21 |
盲法试验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揭盲(若有) |
检查揭盲记录,核实揭盲符合方案规定 |
4.22 |
申办方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 |
检查监查员的监查记录,研究者对监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改正措施 |
5 |
记录与报告 |
|
5.1 |
临床试验记录 |
|
5.1.1 |
临床试验记录的填写准确、完整、清晰、及时 |
检查原始病历、CRF,记录应当准确、完整、清晰、及时 |
5.1.2 |
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 |
检查原始病历中的修改记录、数据质疑表及应答记录,对错误、遗漏应当做出纠正 |
5.1.3 |
临床试验记录的修改应说明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 |
检查原始病历修改记录,修改应当符合要求,并记录修改理由 |
5.1.4 |
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室、内镜室等检查检验结果可溯源 |
检查医院LIS、PACS等系统,相关辅助检查数据应当可在系统中溯源 |
5.1.5 |
CRF中的数据与原始病历一致 |
检查CRF和原始病历,数据应当一致 |
5.1.6 |
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应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有完整的验证文件(如适用) |
检查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应当有培训记录、独立账号、使用权限、数据审核、验证文件,有审计追踪功能 |
5.2 |
临床试验报告 |
|
5.2.1 |
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束后,各分中心有临床试验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 |
检查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应当保存完整 |
5.2.2 |
临床试验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有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有临床试验机构审核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 |
检查临床试验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应当有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有临床试验机构审核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 |
5.2.3 |
用于统计的数据库数据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数据与CRF一致 |
抽查CRF临床试验统计与数据库中的数据,数据应当一致 |
5.2.4 |
临床试验报告或统计分析报告与用于统计的数据库数据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数据一致 |
检查临床试验报告或统计分析报告与临床试验统计数据库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数据,数据应当一致 |
5.2.5 |
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一致 |
检查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和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版本、内容应当一致 |
6 |
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
|
6.1 |
保存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者序列号等 |
检查试验用医疗器械交接单或其他相关记录,应当有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等信息 |
6.2 |
与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
检查临床实际使用、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规格型号,信息应当一致 |
6.3 |
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回收与处理等记录应完整 |
检查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回收与处理等记录,内容应当完整,数量不一致的记录原因 |
6.4 |
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
检查运输、接收、储存记录,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应当符合要求 |
6.5 |
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数量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一致 |
检查接收、使用、废弃、回收记录,数量应当与申办者提供的数据一致 |
6.6 |
特殊医疗器械保存和使用情况与总结报告内容一致 |
检查有特殊场地保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如需放射防护、需低温冷藏等),保存条件和使用情况应当与总结报告内容一致 |
二、判定原则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1.编造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临床试验数据,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2.临床试验数据,如入选排除标准、主要疗效指标、重要的安全性指标等不能溯源的;
3.试验用医疗器械不真实,如以对照用医疗器械替代试验用医疗器械、以试验用医疗器械替代对照用医疗器械,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医疗器械的;
4.瞒报与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缺陷、使用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或医疗器械的;
5.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数据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6.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报告中数据与临床试验统计数据库中数据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中数据不一致,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7.其他故意破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二)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的,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要求的,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
(三)未发现上述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来源:诊断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