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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豁免和简化包装运输?

嘉峪检测网        2023-03-03 10:36

前  言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TI)等要求,锂电池归属于第9类危险物品。
 
在运送全过程中,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果满足 TDG(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TDG SP188特殊条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就能跟普通货物一起运输。
 
豁 免 条 件
 
锂电池运输豁免条件主要需满足以下8个条件:
 
一、锂含量和瓦特-小时比率要求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额定值(换算公式:Wh=V*Ah)不超过20Wh。
 
示例1: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3.6V*2Ah=7.2Wh<20Wh。
 
不少锂电池(芯)仅标注额定电压或电流,需要与电池厂家确认瓦特-小时额定值。
 
二、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要求
 
对于锂金属或合金电池组,锂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额定值不超过100Wh;适用本规定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标明其瓦特-小时额定值,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除外。
 
示例2: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80Wh<100Wh。
 
示例3: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192.4Wh>100Wh。
 
TDG明确要求,200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须在其表面标注瓦时数;但法规没有强制要求标出锂金属电池阳极中的锂金属总质量,需要与电池厂家确定数值。
 
三、封闭的内包装要求
 
除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里,有防止电池和电池组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可能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内包装须装在符合TDG 22版第4.1.1.1、4.1.1.2和4.1.1.5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
 
4.1.1.1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中,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包装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货物运输单元之间、货物运输单元与仓库之间的转运,以及一切搬离托盘或集合包装等随后的人工或机械装卸。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的制造和封闭,应能够在运输时防止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的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例如不司海拔产生的压力),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封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包装件、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外面。这些规定的情适用于新的、重复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句装,新的、重有使用的、修理过或改制的中型散装容器,以及新的、重复使用的或改制的大型包装。
 
4.1.1.2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
(a)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不应造成危险效应,例如引发反应或与危险货物一起发生反应;
(c)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应发生危险货物渗透,造成危险。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4.1.1.5内包装在外包装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包装中。装有液体的内包装,包装后封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包装内的摆放位置应与本规章5.2.1.7 中规定的方向标记一致。易于破裂或被刺破的内包装,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内包装,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中。内装物的任何泄漏,均不得对村垫材料或外包装的保护属性造成严重破坏。
 
示例4:
 
说明:包装完整,内含有足够的衬垫材料,对包装内产品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示例5:
 
说明:无缓冲装置,没有足够的衬垫材料,未能起到足够的支撑保护作用。
 
四、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要求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坏和发生短路,设备须配备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且不会产生有危险的热释放的装置除外,如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RFID)、手表、感应器等)。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该设备应包装在坚实的外包装内,该外包装由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制造并且设计与其容量和拟定用途相适应,除非含有这些电池的设备能够提供等效的保护。
 
五、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要求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满足TDG 22版2.9.4(a),2.9.4(e),2.9.4.(f)(如适用)和2.9.4(g)的规定:
 
(a)经过验证,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均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
根据某个类型生产的电池和电池组,该类型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修订版第 38.3 节修改 1的要求,或在对该类型进行试验时适用的任何之后的修订和修改,可继续提交运输,除非本规章范本另有规定只达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修订版要求的电池和电池组将不再有效。然而,2003 年 7月 1日前按有关类型生产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果所有其他适用要求都得到满足的话,可继续交付运输。
(e)电池和电池组的制造应有高质量的管理方案保证,包括:
(一)设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责任说明;
(二)相关的检验和试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使用的程序操作说明;
(三)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制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的相关活动;
(四)质量记录,如检验报告、试验数据、校准数据和证书等。应保存试验数据,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供;
(五)管理审查,确保质量管理方案的有效运作;
(六)文件控制和修订程序;
(七)对不符合上文(a)中所述试验类型的电池和电池组,采取控制措施;
(八)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和资格审查程序:
(九)确保最后产品没有损坏的程序。
注:可以接受机构内部的质量管理方案。不要求第三方开具证书,但上文(一)至(九)中所列的程序应作适当记录并可跟踪查询。如主管部门索要质量管理方案,应向其提供。
(f)同时含有金属鲤原电池和可充电钮离子电池的钮电池组,如在设计上不能进行外部充电 (见第 3.3 章特殊规定 387),这类电池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可从金属理原电池为可充电鲤离子电池充电;
(二)从设计上排除了可充电鲤离子电池过度充电;
(三)电池组作为鲤原电池做过试验;
(四)作为电池组元件的电池应是经验证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部分第 38.3 节各项试验要求的类型。
(g)除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外,2003 年 6 月 30 日以后制造的电池或电池组,其制造商和出厂后的销售商应提供《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小节第 38.3.5 段规定的试验简介。
 
六、锂电池标记要求
 
每个包装件都应按照TDG 22版5.2.1.9所示标记相应的锂电池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TI包装指南,锂电池包装件张贴5.2.1.9标记和5.2.2.2.2式样9A标签,应视为符合本特殊规定。
 
 
 
 
示例6:
 
说明:锂电池包装件张贴了5.2.1.9标记和5.2.2.2.2式样9A标签。
 
示例7:
 

 
说明:缺少锂电池标记;普通纸板箱不是UN箱。
 
然而,上述锂电池组标记要求不适用于:一是包装件内仅含有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二是当托运货物中含有不超过两个包装件,且每一包装件内含有装在设备上的不超过四个电池或两个电池组。
 
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晰可见,或印在集合包装外部张贴,且集合包件标明“OVERPACK(集合包装)”字样。“OVERPACK”字样的高度至少为12mm。
 
 
七、跌落试验要求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1.2m的跌落试验而内装的电池或电池组不发生损坏,不发生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与电池(电池组与电池组)相互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泄漏。
 
 

 
八、包件毛重要求
 
除被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电池组外,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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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检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