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EU) 2023/923以修订REACH法规附录17中第63条铅及其化合物,新增对PVC材料的限制:2024年11月29日起,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品中的铅含量需低于0.1%,否则禁止投放市场。
此限制要求有给出豁免,部分列举如下:
2025年5月28日之前不适用于含有回收柔性PVC的PVC制品。
自2033年5月28日起,适用于铅酸电池中的PVC二氧化硅隔板。
允许某些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在2033年5月28日之前使用,前提是回收的硬质PVC含铅量低于1.5%。这些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用于:
●建筑和土木工程中的特定应用的型材和片材;
● 甲板和露台;
● 特定的室内建筑应用,以及某些多层管道和配件(第18a-f条)
含有回收硬质PVC(含铅≥0.1%)的PVC制品供应商在将这些产品投放市场前,应确保这些制品上有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标记:“Contains ≥ 0.1 % lead”。如果由于物品的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提供标记的,则应在物品的包装上提供标记。
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明,以证明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
● 由机构颁发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含量证书,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出具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
● 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含量的等效证明证书。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63条规定下的“珠宝制品”和“供公众使用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情况下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物品”。
下列法规或指令管控范围内的产品:
● (EC) No.1935/2004
● 94/62/EC
● 2009/48/EC
● 2011/65/EU
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出:
● 对电子产品而言,因为本身已经在欧盟RoHS指令2011/65/EU管控范围,所以依然是按照RoHS管控要求执行;对应的包装也是依旧按照94/62/EC的要求执行。
● 对于不带电的产品或者生产PVC原材料制品的客户,需格外关注此更新并确保产品合规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