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注册申请人通过自检方式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应包含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发布的126号公告《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以及2022年发布的50号公告《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1、根据《自检管理规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包括检验用设备(含标准品)配置表;用于医疗器械检验的软件,应当明确其名称、发布版本号、发布日期、供应商或代理商等信息。(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附件3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
检验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名称中应当包含文件编号信息等。
基本要求:3.3(自检核查要求) 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
2、根据《核查指南》,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4.1质量管理体系原则中4.1.3(自检) 申请人开展自检的,自检工作应当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要求。
4.2机构与人员中4.2.4(自检人员) 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4.8质量控制中4.8.2(自检) 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将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