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39号)实施以来,意味着注册人制度全面放开。
注册人(持证单位)、研发单位、生产单位的合作模式,出现了多样化。
No.1 研发和生产为同一主体
这种模式,是最常见的、最成熟的模式,即注册人自行研发、自行生产,并且申报注册。
所有的研发和生产活动都在同一主体内完成,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转化等交叉进行,各个阶段可能无法明显分割开来。
比如,医疗器械的组装工艺验证结束后,输出了工艺卡,经签字批准发放,就是同时完成了设计输出和设计转换活动。
这种模式下的设计开发只要严格按照“设计开发程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No.2 研发和生产为两个不同主体
这种模式(OEM)在其他行业较为常见,但在我国的医疗器械行业,也是近几年才放开。
大概20年前,中国制造企业接受欧美发达国家企业的委托,在国内的工厂内生产制造,最终产品销往国外,国内的受托企业接受欧美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受中国药监局(NMPA)的监管,这里不做过多的阐述。
但是随着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这种模式在国内也越来越欢迎,注册人自行设计开发,但是生产需要委托第三方。
这种情况有两个主体存在。
委托方:研发和注册的主体,掌握了行业的前端和后端。
受托方:生产的主体。
委托方的研发优势和受托方的制造优势,互为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最终将产品推广上市,各自获得相应的利润。
这种合作模式,由于存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一定要制定沟通机制,参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2022年第20号)签订质量协议,约定双方职责。
委托方的设计开发依然严格按照“设计开发程序”进行,但是需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并形成记录。
设计转移的文件包括MDR和DHF等,如图纸、规范(原料、过程和成品)、原辅料信息等。
受托方识别转移过来的文件,并作为受控文件严格执行。
受托方向当地监管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后,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注意:这部分谈的委托生产不包括《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
No.3 注册人委托第三方研发、委托第三方生产
这种情况更为复杂,存在注册人、研发单位、生产单位三个不同的主体。
有些单位(如经销商)具有稳定的客户源、稳定的销售网络,在注册人制度的利好政策下,在集采背景的压力下,想自己持证,不受制于上游制造商。
便打算自己作为持证人,销售产品。
但是其不具备研发能力,也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对研发、生产不感兴趣。
于是,作为拟持证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再委托另一个第三方进行生产。
委托方:作为注册人,也是未来的持证单位,真正的出资方,分别委托两个不同的主体参与研发和生产。
受托方1:研发单位,拥有研发的实力,大多为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的研发中心等,接受委托方的要求,解决项目的核心技术问题,完成设计开发。
设计开发的过程要受委托方的控制和监管。
受托方2:生产单位,拥有良好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的软硬件条件,犹如富士康。接受委托方的要求,将研发单位的设计成果转化落地,做好生产放行。
注册过程中用的样品,可以是研发单位制造,也可以是生产单位制造,两种情况下,注册体系核查将会有所不同。
这种模式比较复杂,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比较多,在监管方面,很容易出现问题。
委托方作为医疗器械的责任主体,一定要配备专门岗位和人员参与到每一个设计和生产的环节。
以上三种不同的模式,共同驱动医疗器械行业驶向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