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1月,由RDPAC 的药学团队对中美欧药学技术指导原则和指南进行了调研与对比,总结分析了中美欧指南的标准差异及实施情况差异,采用了主题词及分类方式、深度对比、报告撰写和定稿流程,最后呈现研究报告,给到药审中心参考。
<ICH Q12 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监管考虑 > 为上市后药学变更提供了更有预测性、 更加高效的方式和管理工具,可以达到制药行业与监管部门的共进双赢,最终受益于中国患者。 目前我国尚未实施 ICH Q12,因此建议尽快在中国原文实施 Q12。在原文实施的前提下,一方面在上市后变更的技术指导原则(将在相关部分分别阐述),另一方面出台相应工作程序辅助 ICH Q12 相关概念和工具的落地实施 ( 本部分阐述 )。推荐加急制定。
存在的问题:
• 欧美现行指南:
Q12 Techinical And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
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Comparability Protocols for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
FDA,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Information ;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Changes to an Approved Application: Certain Biological Products (June 2021)
EMA,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post approval change management protocols (EMA/CHMP/ CVMP/QWP/586330/2010)
EMA, Variation Regulation (1234/2008) and the Variations Guideline 2013/C 223/01 ;
EMA, Directive 2001/8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n the Council of 06/11/2001 on the Community code relating to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28/11/2001).
• 中国现存问题
1. ICH Q12 中的监管工具(PACMP、ECs、PLCM)并没有在批准后 CMC 变更的事前沟通交流和提交中应用的途径。现实中,沟通和递交 PACMP 管理发生在多个生产场地的变更,也不被接受。
2. 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变更质量可比性概念尚未被深入理解(ref. ICH Q5E)。
3. CTD 模块构成监管合规性和既定条件的基础,这样的原则尚未充分理解。
4. 现行中国 CTD 的特有文件“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生产工艺信息表”、“制造与检定规程”与 ECs的概念和应用不一致。此外,临床期间也有类似递交要求 。
• 制定新指南可以给工业界和监管机构带来的益处
ICH Q12 可以达到制药行业与监管部门的共进双赢,最终受益于中国患者。如 ICH Q12 中 所述,为了促进制药行业的创新和持续改进,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和供给保证,
ICH Q12 通过提供更有预测性、更加高效的方式和管理工具来加强上市后的药学变更管理,同 时基于科学法规管理,提高药品行业(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和工艺的主动管理,高效率的 使用监管资源,以使得患者、行业以及监管者从中获益。
• 相关的国内监管法规 :
中国尚未适用该指导原则,但是在《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中已经提及相应的变更管理工具。
1) 建议开始试点项目。对药审中心和省级药监内经验丰富的审评人员进行基于案例研究的重点培训。此外,应建立或加强审评人员和检查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厘清工作关系。此类试点可参照最近加拿大和巴西的试点范例 。
2) 建议明确沟通交流的方式、所需资料的要求、程序和时限。现行各沟通交流方式中,一 般性技术问题咨询为简易途径,往往不足以讨论复杂的技术问题; I类、II类沟通交流会议针对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和关键问题而非上市后变更问题;III类沟通交流会议则等待期过于漫长(一般安排在申请后 75 日内召开)。
建议参考日本 PMDA 的做法(例如在一定时期内专设 PACMP 沟通交流程序 12),在试行期间专门开设快速和有效的沟通交流通道。
3) 建议省级药监部门适时参与。对于境内生产药品的上市后变更适用 Q12 基于研究方案审评批准(PACMP),并在研究完成后降低变更类别按备案提交的,相关的省级药监部门(负责备案审查)有必要一并纳入沟通交流或者研究方案审评批准的相关方,已确保省级药监部门充分知悉变更所涉 PACMP 的背景情况,并良好执行后续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在原文实施 ICH Q12 的基础上,对相应的法规和指南进行修订,以指导技术审评并满足监管需求。
4) 与 M4Q 相联系:建议依据 M4Q 的修订,制定相关工作程序明确既定条件 EC 和 PLCM等如何递交及在 CTD 中递交的具体位置与要求。
5) 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相联系:相应明确变更分级等概念和应用(参见相关部分)
参考文献
1.国内外药品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对比研究 (药学部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药品监管研究国际交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