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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与GMP符合性现场检查对比

嘉峪检测网        2024-09-09 08:47

1、概述

2020年7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对药品注册核查与GMP符合性现场检查做出了一些规定,而后国家药监局又颁布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含《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衔接工作程序(试行)》)、《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药品工作者对两者(注册核查vs GMP符合性检查)的认识还存在一些模糊和混淆。因此,本文笔者整合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对二者在多方面进行了区分,并阐述了两者在衔接(即合二为一检查)方面的工作程序,供广大同行参考。

 

2、对比

对比项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GMP符合性现场检查

目的

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数据合规性、数据可靠性。

 

指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MA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MAH)、药品生产企业(包括依法自行生产原料药、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或受托生产制剂等),以GMP为依据或标准开展的检查,以确保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以是全体系的检查,也可以是结合企业历次被检查情况开展的有重点的系统检查,包括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和依职权的GMP符合性检查。

范围

1. 药品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学研制现场核查、药理毒理学研究现场核查和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等。

以确证性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批次为起点,直至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前为止,重点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等药物临床试验批次、技术转移批次、申报资料所涉及的稳定性试验批次等影响药品质量评价的关键批次。必要时,可前溯至研究立项、处方筛选、工艺优化等研究内容。

2. 药品生产现场核查:以技术转移所获取的知识为基础,以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为起点直至现场动态生产批次为止,重点包括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动态生产批次以及在此期间的相关变更、稳定性试验等研究、试制的批次。

GMP现场检查程序是评估企业在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文件记录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符合GMP要求的一项审查工作。

主要依据

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4.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

5. 《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

6. 《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

2.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内容

1. 研制现场:核查内容包括试验方案、总结报告、原始记录、原始图谱、原始数据等;

2. 生产现场: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样品生产过程等进行核实,核查其各方面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包括原辅料及包材来源、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还有商业规模生产过程的数据可靠性以及是否具备商业化生产条件;

3. 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原辅包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1. 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必须进行:

·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

· 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品种。

基于风险进行:

· 仿制药等;

· 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品种。

2. 变更类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

· 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变更后,对转让的药品进行检查。

3. 上市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必须进行:

· 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 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

· 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 2020年7月1日前,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

基于风险进行:

· 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

· 省级年度检查计划中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

 

启动

CDE根据以下原则决定是否启动注册核查,具体工作主要由CFDI承担,所在省局参与CFDI的核查工作。

(1)基本原则

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根据品种因素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划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若为高风险等级,则必须启动;若为其他风险等级,则按比例随机启动;

(2)特殊

· 药品:若药品注册申请涉及非临床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研究,则根据风险启动药理毒理学研究现场核查。

· 原料药:

① 化学药1类、2.1类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应当进行注册核查;

② 仿制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如为单独审评审批,可单独标注风险等级并按比例启动核查;如为关联审评审批,可基于风险启动延伸检查。

对于GMP符合性检查,哪些情况由各企业主动向省局申请,哪些情况由省局自行开展,由各省局自行规定,如湖北省发布《关于明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有关事宜的通告》,安徽省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通知》等,详见各省局官网。

 

实施

 具体实施方式如上图,注册核查工作时限原则上为120日。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则为80日。检查组最晚应于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将注册核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至CDE,药品检验机构也应最晚于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将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和注册检验报告反馈至CDE。注册核查的同时可协调同步实施GMP符合性检查。

 

3、二合一检查

2021年12月20日,CFDI颁布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衔接工作程序(试行)》,对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与GMP符合性检查这二者的衔接及合并检查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CDE在审评期间,决定启动注册核查的,通知CFDI组织实施核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或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若按规定应当进行上市前GMP检查的,省级局认为需要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同步实施时,应当在收到CDE通知5日内告知CFDI沟通协商。

二合一检查的工作程序通常上图,原则上注册核查与上市前GMP检查应选择在同一生产周期内开展。具体实施方式是CFDI和省局可分别组建检查组,或共同组建一个检查组。如组建两个独立检查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应保持良好沟通和合作,例如合并召开首、末次会议,重大问题共同商议等;如共同组建检查组,检查组长和组员应均为国家药品GMP检查员,检查组长由CFDI和省级局共同协商确定。检查组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撰写注册核查、上市前GMP检查报告,分别作出注册核查、上市前GMP检查结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注册核查报告(一份)及药品现场核查问题表正式交观察员送相关省级局,另将注册核查报告(一份)交至CFDI。

注册现场核查与上市前GMP检查,两者合二为一的检查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药品生产企业优先采纳,在产品注册阶段提前开展GMP认证检查,将两次检查合并为一次检查,有效地提高了检查效率。同时,可进一步减少办理时间,为各企业加快药品注册上市审评审批提供了有效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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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册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