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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6-11-18 16:20
人民币鉴别仪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人民币鉴别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点验钞机和验钞仪。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6 |
611 |
611.1 |
分类名称 |
机械及安防 |
金融设备 |
人民币鉴别仪 |
2.2产品种类
2.2.1按鉴别方式,分为点验钞机和验钞仪。
2.2.2按采用防伪技术的鉴别能力和相应的评测结果,分为A级、B级、C级,其中A级为最高级。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人民币鉴别仪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人民币鉴别仪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生产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10000 |
≥3000且<10000 |
<3000 |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6999 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产量较大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台,抽取4台样品,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另2台作为备用样品。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3 样品处置
6.3.1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应分别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采取在外包装封口处粘贴封条签封,并在封条上施加防拆封措施,使得不破坏封条签封便无法完整取下封条。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等信息随同样品一同封样。
6.3.2 样品应妥善包装,运输过程注意防压、防振,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人民币鉴别仪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鉴别技术种类、相关光谱波长范围、最高工作频率或调谐频率、企业声明的产品分类等级、产品生产日期、人民币套别/券别/版别识别能力等样品技术参数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
A类a |
B类b |
||||||
1 |
主要性能 |
鉴别能力 |
GB 16999 |
GB 16999 |
|
● |
|
2 |
券别、套别及版别识别能力 |
|
● |
||||
3 |
鉴别速度(点验钞机)/鉴别时间(验钞仪) |
|
● |
||||
4 |
漏辨率 |
|
● |
||||
5 |
误辨率 |
|
● |
||||
6 |
冠字号码误识率 (采用时) |
|
● |
||||
7 |
假币提示 |
|
● |
||||
8 |
常规能力 |
纸币数量显示位数 |
|
● |
|||
9 |
送钞台和主接钞台容量 |
|
● |
||||
10 |
错点率 |
|
● |
||||
11 |
连续工作时间 |
|
● |
||||
12 |
粘连币辨别 |
|
● |
||||
13 |
外接显示功能 |
|
● |
||||
14 |
预置数识别功能 |
|
● |
||||
15 |
安全要求 |
接地电阻 |
● |
|
|||
16 |
接触电流 |
● |
|
||||
17 |
绝缘电阻 |
● |
|
||||
18 |
抗电强度 |
● |
|
||||
19 |
电磁兼容要求 |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
|
● |
|||
20 |
辐射骚扰场强 |
|
● |
||||
21 |
谐波电流 |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用样品共2台,其中1台用于主要性能、安全要求的检验,另1台用于电磁兼容要求的检验,检验顺序按照表3规定的序号顺序进行。
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2.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2.4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2.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2.6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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