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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输销大陆水产品申请核发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0

20159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员会”发布农字第1041347281A,修正“申及核加工与经加工殖水输销区鱼货来源及明文件作”第三自即日生效。如下:

三、 申加工殖水输销区证明文件,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渔业署)申鱼货来源出自不同者,场个别检附文件:

() 完成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量申(查)料。

() 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 TAF)或官方认证食品检测实验立的自主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挥发氮(volatile basic nitrogen, VBN)及留(孔雀绿原型孔绿、硝基呋喃代物【1.来顿AOZ2.AMOZ3.硝化富乐逊SC4.硝化富音代AH。】、磺胺1.磺胺一甲氧嘧啶SMM2.磺胺二甲氧嘧啶SDM3.磺胺甲基嘧啶SMR4.磺胺二甲基嘧啶SMT。】),检验项目相符且检验结果合格。

() 买卖的合约书或交易明细数据(需详细写购买数量、单价等)。但申请输与养场经营业者同一人,免附。

人已取得产销历农产验证证书者,有第二款的检验报告可产销历农产验证证书复印件及批出售品的追溯替代。

鱼货系交由符合“生福利部”所“水食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定”水食品予以包者,免附第一第二款的VBN检验报告。

 受理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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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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