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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6-09 09:38
随着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发布物品中物质指南4.0草案,欧洲的一些汽车品牌企业如宝马、戴姆勒、菲亚特、现代、大众、沃尔沃、路虎等所在的欧洲汽车工业协会将组织发布应对欧盟REACH的4.0版本指南。该指南将为欧盟汽车市场准入,尤其在化学品安全方面提供行业性的指导,国内各个出口欧盟市场的整车企业将受欧盟REACH较大影响。
今年4月25日,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旨在落实建设制造强国的战略部署,推动汽车强国建设。规划中将欧美市场作为主要出口市场,此规划激发了国内几大主流整车企业以及诸多新能源车企制定进入欧盟市场的兴趣。欧盟市场相关法规中除了诸多整车以及零部件厂已熟知的汽车报废指令(ELV)、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GADSL)之外,影响最大的当属欧盟REACH法规。
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的主要义务:
1. 注册义务:
包括后预注册和正式注册。目前后预注册已过截止期(2017年5月31日),正式注册主要针对上述的物质及配置品(单一组分),如果年出口吨位超过1吨需要履行注册义务,即向ECHA递交该产品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理化,毒理,生态毒理等数据,以评估该物质或配置品的安全性使用;对于年出口量1-100吨/年的物质已提交后预注册的,缓冲期至2018年5月31日。
2. 通报义务: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非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限制义务:
根据REACH法规第67条款,物质、混合物中的物质或是在成品中的物质,除非该物质的使用在限制物质清单下不受限制,否则不得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来源:瑞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