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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6-30 09:09
1、如果方法已提供了干扰情况的所有信息,则实验室无需对干扰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研究。如果方法未提供干扰情况的信息或信息不完整,则须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研究。
2、如果方法在使用中还有新的干扰产生,则必须补充确认。
3、实验室应根据方法特点(如常规化学分析、光谱分析、色谱分析),在检测的所有阶段(如提取、蒸馏、检测等),考察可能的干扰情况。
4、如果检测目标组分是多种组分,则应单独和全面检测这些组分,以考察相互之间是否有干扰。
5、如果证明了方法受到干扰物的干扰,则应进一步研究消除干扰的方法,采取诸如添加掩蔽剂、化学反应剂等措施消除其影响;如果判断该干扰的影响较小,且不会影响结果的正确度,则不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如果评估表明,干扰无法消除,且影响结果正确度,可将干扰的影响作为方法偏倚,使用此偏倚校正检测结果。
6、如果需要证实方法定性准确性,如含有低浓度的有机化合物的样品(如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在环境样品中的有机污染物),需要对微量有机物进行阳性定性,可通过不同检测系统或色谱柱,或使用专用的质谱,或其他可选择的分析方法进行确认。
7、应检测下列特定基质,并在下列特定基质中加入可能的干扰物质,检测后评估干扰情况:
a)不含目标组分或目标组分含量小到接近0的样品基质;
b)标准溶液;
c)纯试剂基质。
方法确认中对方法选择性的确认,方法的干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实验室制定的方法在确认的过程中选择性不好,实验室需要尽快能的消除干扰,提高方法的选择性
来源:实验室ISO1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