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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面罩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嘉峪检测网        2021-03-17 15:50

麻醉面罩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麻醉面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麻醉面罩的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麻醉面罩产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和重复使用的麻醉面罩、无菌和非无菌麻醉面罩。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8-06-13(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麻醉面罩)。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应以体现产品的特性、使用特点和预期用途为基本准则,如“麻醉面罩”、“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

  •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麻醉面罩可采用聚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硅橡胶、热塑性弹性体(如TPE、TPU)等适宜的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由罩体、接头及气囊(或密封垫)组成,可配有挂钩和固定带。

麻醉面罩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典型麻醉面罩产品通常为带有气门芯组件的气囊结构,其结构示意图(图1)及实物照片(图2)如下所示:

1-气囊  2-挂钩  3-罩体  4-气门芯  5-接头

图1 典型麻醉面罩结构示意图

除典型产品外,其他类型产品如预充气式、拢边式、可脱卸式、插管式产品图片如下所示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麻醉面罩通常由罩体、接头及气囊(或密封垫)组成,覆盖于患者口鼻部位,用于连接呼吸管路实行麻醉气体输送,供临床麻醉呼吸用。

描述其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如插管式麻醉面罩。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的相关要求,麻醉面罩产品的注册单元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具有辅助功能的产品,如其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与主功能具有显著差异时,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插管式麻醉面罩仅是在罩体处预留插口,可与常规产品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重复使用麻醉面罩和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产工艺存在明显差异,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列出麻醉面罩主要涉及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如有标准发布或更新,应当考虑新版标准的适用性。

表1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GB/T 18279.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

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GB 18280.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

GB/T 18280.3-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7-201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 16886.10-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GB/T 16886.12-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

GB/T 19633.1-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GB/T 19633.2-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

YY/T 0313-2014

《医用高分子产品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466.2-2015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2部分:符号的制订、选择和确认》

YY/T 0681.1-2009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YY/T 0698.1-2011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615.1-2007

《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第l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YY/T 1040.1-2015

麻醉和呼吸设备圆锥接头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应注意所引用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体现和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款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内容。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症

1.适用范围:供临床麻醉呼吸用。

2.禁忌症: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风险分析方法

(1)风险分析过程: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危险(源)的识别包括:对于患者的危险(源);对于操作者的危险(源);对于环境的危险(源)。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因素;原材料因素;综合因素;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原材料生物学危险(源);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等。

2.风险分析清单

风险分析资料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风险分析过程:包括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险(源)的识别、估计每个危险情况的风险。

(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判定的危险情况,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

(3)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实施已经识别的适宜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剩余风险评价和风险/受益分析。

(4)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在所有的风险控制措施已经实施并验证后,利用风险管理计划中的准则,决定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以接受。

表2是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及产品自身特点列出的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风险的不完全清单,麻醉面罩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表2所列危险(源),还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源)。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经风险分析,收益大于风险。

表2 产品主要危险(源)

危险(源)的分类

危险(源)的形成因素

可能的后果

生物学危险(源)

 

生产环境控制不好;灭菌操作不严格;包装破损;使用时操作不规范。

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感染。

产品清洁度不好

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

原材料控制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后处理未达到要求。

造成毒性危害;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使用不当、标识不清。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环境危险(源)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

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

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

造成环境污染或交叉感染。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源)

标记不清晰、错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

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

包装破损无法识别;操作要点不突出;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4)服务规范不适当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操作不规范、不熟练、操作失误。

规格型号选择不合理。

面罩与管路接头不匹配,无法连接使用;与患者面部不吻合,造成气体外泄。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对重复性适用的危害。

一次性使用产品的重复使用,或重复性使用产品使用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或灭菌,从而造成交叉感染。

对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危害警告不适当。

产品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或灭菌,产品的非预期或超范围使用,引起患者感染。

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险(源)

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

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产品标识没有明确。

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

麻醉面罩气囊破裂、气门芯组件失效、面罩罩体与气囊粘结部位分离。

无法使用,造成气体外泄。

没有标识可重复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次数限制及适宜的清洗、消毒或灭菌方式。

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等。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用性相关研究资料。

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产品首次注册时应根据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的接触性质,按照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进行评价,若进行生物学评价试验,至少应进行细胞毒性、皮肤刺激、致敏的生物学评价研究。

3.灭菌工艺研究

(1)以无菌形式供应的产品,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并对残留毒性提供研究报告。可根据适用情况,按照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 /T 18279.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等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

(2)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3)对于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提供终端用户灭菌或消毒方面的研究资料,包括重复灭菌或消毒次数进行研究。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产品有效期的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实时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和过载试验原则。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照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系列标准。

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真实下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研究其有效期验证的,应以实时老化方法测定和验证,如:预充气式麻醉面罩不宜通过加速老化试验确定产品有效期。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可参考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要求和试验方法》等系列标准提供研究资料。

申报产品如为重复使用,应当提供重复使用次数及清洗、灭菌或消毒方式等验证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麻醉面罩基本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参考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产品技术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

  1. 外观
  2. 尺寸及允差
  3. 接头应符合YY/T 1040.1-2015的要求
  4. 各粘结件间连接牢固度(如适用)
  5. 气囊气密性(如适用)
  6. 气门芯组件的要求(如适用)
  7. 无菌或微生物限度要求
  8. 化学性能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企业决定是否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9. 配件的要求(如挂钩、固定带等)。
  10. 企业对宣称的所有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均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验产品应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2.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气囊式麻醉面罩与拢边式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应分别进行检验;预充气式麻醉面罩与充气式麻醉面罩在气囊技术结构方面存在差异,应进行差异性检验;插管式麻醉面罩与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相比,如仅增加了插口相关工艺,其他方面均一致的情况下可覆盖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应当明确麻醉面罩生产工艺流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2.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麻醉面罩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相关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1. 对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统称《目录》)的麻醉面罩,注册申请时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证明两者具有等同性。

(2)提交申报产品与国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比对说明,比对内容包括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性能指标、灭菌/消毒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性资料。

2. 对不属于《目录》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以及《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临床评价。其中,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协议、伦理委员会批件、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麻醉面罩气囊漏气、破裂;气门芯组件失效导致气囊漏气;面罩罩体与气囊粘结部位分离;面罩接头与麻醉呼吸管路不匹配等。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产品的主要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
  2. 无菌产品应注明灭菌方式。
  3. 注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有对材料过敏者使用提示。
  4. 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5. 产品有效期若是通过加速老化试验获得,应标明。
  6. 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并明确禁止重复使用。
  7. 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可供使用的次数和建议的清洗、灭菌或消毒方式。
  8. 使用前应对产品外观以及气囊、气门芯组件气密性进行检查。
  9. 标签中注明麻醉面罩接头规格。

三、审查关注点 

(一)重点关注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有效性。

(二)重点关注注册申请人的产品研究资料是否全面、准确,是否体现其安全性、有效性。

(三)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覆盖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有性能指标。

(五)应关注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适用范围等信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是否一致。

(六)对于许可事项变更,注册人应针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等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评价,重点审查是否对变化后产品进行了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评价。

四、编写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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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