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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答疑】重庆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答疑汇总

嘉峪检测网        2021-12-01 13:39

Q

1、我公司申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市局优先审评审批资格,希望了解在审评和体系核查等方面有哪些优先服务措施?

 

A: 依据《重庆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规定》,获得优先审评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产品,重庆市药审中心将优先安排技术审评和现场体系核查,并在产品申报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采用小组审评模式,按程序组织发补前、检查前的重难点问题沟通及审评过程中的补齐补正沟通,安排专门技术审评和体系检查人员进行对接指导,在符合法规和保障审评检查质量前提下,根据审查实际合并精简相应事项、流程、资料要求,将技术审查时限缩短二分之一。

 

Q

2、我公司拟注册申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研制阶段按医疗器械注册人制方式进行了委托设计开发和样品生产,请问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有什么要求?

 

A: 目前工作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按注册人制度开展委托并申报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应提供注册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含注册申请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报告以及受托样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转移文件的清单等3个项目,在证明性文件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在符合性声明中包含知识产权承诺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和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注册人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对涉及委托双方的委托关系和信息情况进行明示。对注册人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局2021年第121号 、第122号公告和相关规定在重庆市药监局官网进行发布更新。

 

Q

3、我公司拟按注册人委托方式申报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请问相关现场检查和一般性的现场许可检查相比较在重点内容上有哪些不同?

 

A: 企业申请含注册人委托方式的产品注册体系核查和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检查依据除一般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文件外,同时依据《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组织检查。

 

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围绕注册人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不限于)以下重点:

 

1. 注册人制委托双方委托事项协议是否权责清晰,内容是否充分具体(期限、范围、事项、管理措施、标准、权责关系等);

 

2. 委托双方是否围绕委托事项建立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设施设备、技术、管理等资源配置是否充分;

 

3. 委托双方围绕委托事项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料的建立、移交、转化、保管、使用是否充分、完整、准备、规范;

 

4. 委托双方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针对委托研制生产事项开展持续合规和充分的质量管理,相关记录是否真实、合规、可追溯。

 

Q

4、我公司拟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环氧乙烷灭菌,请问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需注意哪些事项?

 

A: 1.需对受托方的灭菌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不限于):人员、设施、设备、规模等;

 

2.需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职责;

 

3.应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

 

4.应对每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记录进行收集、审核,并保存;

 

5.双方需明确委托灭菌产品的交付形式,并留存相关记录。

 

Q

5、我公司拟注册申报一个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过程中需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希望了解一下清洁方法的选择和清洁验证相关方面有哪些要求?

 

A: 企业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分析出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污染情况及污染源,充分评估其污染程度及对产品的质量影响程度,并根据材料特性、产品结构及清洗效果等方面特征,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中对产品非末道、末道清洁处理生产区域洁净度级别等相关要求,确定产品适宜的生产环境。选择适宜的清洁剂和清洗溶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确保既能有效清洁污染物,又不会对产品产生质量影响,必要时,可对清洁剂残留量是否在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验证。产品清洁过程确认可在充分评估不同型号规格产品材质、结构、工艺、生产环境等因素基础上选取产品典型代表型号进行。经过程确认并建立相应参数后,形成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指导产品清洁工艺。

 

Q

6、请问产品出厂检验作业指导书中的性能指标是否需要涵盖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所有性能指标呢?

 

A: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制定产品检验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指导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放行工作,确保成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质量控制,应涵盖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性能指标,但上述性能指标不要求全部在成品检验中进行控制,可以在原材料检验、过程检验等环节进行控制,或由企业进行验证确保产品生产质量符合要求。

 

如对产品的材质要求可通过物料入货检验/验证进行控制,对产品的装量要求可在生产过程检验中进行控制等。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涵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涵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产品放行管理应当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Q

7、我公司原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拟申报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菌型),请问对口罩内包材有哪些要求?

 

A: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菌型)同其内包装共同构成无菌屏障系统。

 

其内包装材料应满足:

 

(1)材料通用要求;

 

(2)微生物屏障特性要求;

 

(3)灭菌过程适应性(如环氧乙烷灭菌)要求;

 

(4)标签适应性要求;

 

(5)贮存和运输要求等。

 

参考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和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对无菌屏障系统(口罩及内包装)进行包装系统性能试验和稳定性试验研究。

 

Q

8、我公司拟申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请问需提交哪些申请资料?

 

A: 1.经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

 

2.临床试验用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和/或产品检验报告;

 

3.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审查批件;

 

4.申办方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临床试验协议;

 

5.临床试验方案及各中心小结报告;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Q

9、注册申请人关于注册审评相关问题如何向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中心进行咨询?

 

A: 重庆市药审中心建立了审评全过程的咨询渠道,包括事前咨询和事中咨询两种途径,咨询方式有现场咨询和非现场咨询。

 

(1)事前咨询即注册受理前的咨询服务,旨在对产品靠前介入指导,范围包括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现场检查、临床试验等内容。申请人将咨询预约申请单发送到咨询邮箱(3628396831@qq.com),申请表中应写明咨询企业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晰明确的描述咨询问题,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中心设有专人管理咨询事宜,根据收到的咨询申请按问题类别和专业板块组织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回复方式因具体咨询问题而定,包括电话、网络、现场答疑等方式。

 

(2)事中咨询即注册申请人收到我中心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在补回资料前,针对通知书相关内容进行沟通和答疑。注册资料补正方面的现场咨询原则上由注册人与主审工作人员提前预约。咨询中不对申请人拟提交的补正资料具体内容进行确认。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结论以申请人/注册人正式提交的补正资料为依据。

 

另外,获得优先审评资格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产品,重庆药审中心按规定建立了专门的跟踪辅导和咨询服务程序。

 

关于注册业务咨询的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业务咨询工作安排的通知》。

 

Q

10、注册申请人在“重庆市药品监管信息平台审评查验系统企业端”提交申报资料时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A: 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注册申请人在信息平台提交资料时出现的常见问题为提交资料不完整、不及时。为保证技术审评的有序开展,提醒申请人注意:①审评查验系统中有关企业和产品的基本信息与“渝快办”相应信息共享,申请人在“渝快办”填写相应信息时须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②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当日内完成所有申报资料的上传提交,在补正时限内上传提交所有补正资料。

 

申请人在信息化系统提交资料前,应仔细阅读市药监局官网发布的《药品监管信息平台审评查验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若在填写产品注册信息时有内容方面疑问,请联系:023-60350737;若有信息化系统操作方面问题,请联系:023-60350734。

 

Q

11、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到低类别后,后续产品变更和延续该如何申报?若需要变更是否可在类别调整后的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可否先延续后变更?

 

A: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进行备案。若产品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需在原注册证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许可事项变更,也可在类别调整后的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进行延续后再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Q

12、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中综述资料中的“适用范围”和产品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有什么区别?

 

A: 综述资料中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产品可提供的治疗或诊断功能,可描述其医疗过程(如体内或体外诊断、康复治疗监测、避孕、消毒等),并写明申报产品诊断、治疗、预防、缓解或治愈的疾病或病况,将要监测的参数和其他与适用范围相关的考虑。

 

(2)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3)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4)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5)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其包含的内容比产品注册证中载明的“适用范围”内容更具体、丰富。注册申报资料的综述资料“适用范围与禁忌症”部分同时还需要提供“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禁忌症”等相应内容。

 

Q

13、在同一注册单元内的有源医疗器械产品,不同型号规格所含软件组件发布版本可以不同吗?

 

A: 发布版本可以不相同。可划分在同一注册单元内的不同型号规格产品所含软件组件的差异可以用软件版本来区分,申请人需注意在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中明确各字段的定义及各字段更新时的字段变化规则,确保各型号规格产品所含软件的软件状态具有唯一性。

 

Q

14、应用AI技术的框图提示功能是否能作为II类软件功能?

 

A: 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的管理类别应结合产品的预期用途、算法成熟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若申请人AI技术所采用的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框图提示功能用于辅助决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用于非辅助决策,如进行数据处理和测量等提供临床参考信息,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若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高(指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其管理类别按照现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分类界定文件等执行。

 

Q

15、对于声称具有报警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是否需要采用YY 0709-2009标准?

 

A: YY 0709-2009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和报警信号要求,若申报的产品属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需采用该标准。若申报产品不属于该范围,如体外诊断设备,则不需要采用该标准。

 

Q

16、申报的产品尚无产品标准,国家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尚在征求意见中,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是否必须按照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制定?是否可以参考已上市同类产品?

 

A: 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制定可参考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已上市同类产品性能指标,结合产品特征和风险制定。

 

Q

17、有源产品效期研究需采用加速老化吗?

 

A: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实际,分析影响产品使用期限的因素,包括储运和使用环境、使用频率和强度、维护保养方式等,选择适宜的评价路径对产品使用期限进行研究,加速老化只是产品效期研究的一种可选方式,申请人也可采用其它适宜产品实际情况的方式开展相应研究。

 

Q

18、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如果采用加速老化试验验证产品有效期,其检测项目应包括哪些方面?

 

A: 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产品自身性能检测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检测项目。包装系统性能检测包括包装完整性(如染色液穿透法、目力检测和气泡法等)、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检测项目。

 

Q

19、有源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化,是否要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A: 关键元器件若为注册证载明事项,则需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若不属于载明事项,则通过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管控,但申请人需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经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

 

Q

20、由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将内部电池取下用单独的充电器进行充电,该充电器需要纳入结构组成吗?

 

A: 单独对电池充电的充电器,若为通用接口充电器,可不纳入结构组成,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用户需采用符合相应安全标准的充电器;若为专用接口充电器,则应纳入结构组成。

 

Q

21、用于制作保持器的牙科膜片的生物相容性是否可以通过刺激或皮内反应、迟发型超敏反应和细胞毒性试验进行评价?

 

A: 参考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及YY/T 0268-200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规定的方法,结合其成品保持器的临床使用,其与人体接触时间应考虑潜在的累计作用,按接触的总时间评价成品,还应考虑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等项目。建议试验在最终产品或与最终产品同样加工的材料上进行。

 

Q

22、终端用户灭菌的重复使用产品,是否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使用次数?

 

A: 对于终端用户灭菌的有限次数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提供可重复使用次数的验证资料,包括对重复处理(清洗、消毒/灭菌)效果和产品耐受性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在说明书中载明处理(清洗、消毒/灭菌)方法和参数并明确使用次数。

 

Q

23、公司拟申报腔镜用吻合器,是否可以提交本公司已上市结构相似的吻合器的灭菌验证资料代表申报产品?

 

A: 可参考YY/T 1268-2015《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将拟申报的产品同本公司已上市结构类似产品从设计、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灭菌确认的装载特性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如果其差异几乎可以忽略,或比后者显示更低的挑战性,可以提交详细的差异分析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已上市同族产品的灭菌验证资料,如差异较大,则参考YY/T 1268中不同的情形提供相应验证资料。

 

Q

24、一次性使用无菌组合包类产品的分类编码如何确定?

 

A: 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未包括组合包类,多个医疗器械组包,分类与风险最高的组件一致;以无菌形式提供,分类不低于II类;若组件均为I类,经灭菌处理,按II类管理。分类编码可根据与预期用途最直接相关的组件确定。如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导尿管为主要组件,分类编码为14-05-03。

 

Q

25、增材制造的牙科种植用导板的基板制作必须使用按“医疗器械”管理的材料吗?

 

A: 目前并无此要求,应对成品进行充分的生物相容性评价、消毒验证、工艺研究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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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