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问题
某企业持CB报告和证书申请新加坡当局注册证书被拒,原因是电风扇CB报告上电动机信息与电动机实物不一致:
CB报告关键件清单CDF中电动机信息为:PLD61-16 220-240V 50 Hz 28W class 130。
电动机实物铭牌信息为:PLD61-16 230 V 50 Hz 28W class 130。
两者电压不一致。
图1 电风扇用电动机(图源:网络)
后来企业不得不变更电风扇CB报告,将关键件清单中电动机额定电压由“220-240V”修改为“230V”,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超过10万元。
申请CB报告和证书环节出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企业在申请CB报告和证书的环节有以下细节待进一步商榷:
1. 没有严格遵守“关键件清单CDF与零部件实物一致”的原则。
在案例中电动机实物铭牌额定电压为“230V”,但是填写申报关键件清单CDF时“自作聪明”把电压信息填写为“220-240V”,想着与电风扇的额定电压范围一致。
2. 误以为额定电压230 V的电动机不允许使用在额定电压220V-240V电风扇整机上。
GB 4706.1-2005/ IEC 60335-1: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24.1条款规定“……没有按其标识使用的元件,均应在器具实际运行情况下进行试验”。
原本额定电压230 V的电动机应该使用在额定电压230 V的整机产品,但是如果在220-240 V的整机产品实际运行情况试验全部合格,则说明也没有问题。这好比“小马”原本应该拉“小车”,但是如果事实证明这匹“小马”拉“大车”也没有问题,则“小马拉大车”也是允许的。
综上所述,不应该将220V-240V电风扇的CB报告关键件清单CDF中电动机额定电压“230 V”简单粗暴地更改为“220-240 V”,最终弄巧成拙,被注册当局发现实物与清单信息不一致。正确的做法可以是以下之一:
方法一:电动机实物铭牌230 V不变,CB报告关键件清单CDF中电动机“额定值”是230 V,并备注“随整机在220-240 V测试”,如下表所示。
24.1
|
TABLE: Components information
|
P
|
Object / part No.
|
Manufacturer/
trademark
|
Type / model
|
Technical data
|
Standard
|
Mark(s) of conformity1)
|
Motor
|
Xxx Co., Ltd
|
PLD61-16
|
230 V 50 Hz 28W class 130
|
IEC 60335-1
|
Tested with the appliance at 220-240V
|
方法二:电动机供应商将电动机实物铭牌的额定电压“230v”更改为“220–240 V”。
标准要求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
24. 1 只要是在元件合理应用的条件下,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注1:符合有关元件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未必保证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本部分中第29章规定的要求适用于元件的带电部件与器具的易触及部件之间。
电动机不需要符合GB 755(idt IEC60034-1)的要求。
除非各个元件已经过预先的试验,并且已经确认它们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的循环次数要求,否则,这些元件应经受24.1. 1~24.1. 6的测试。
没有被单独试验过,并未认定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的元件,没有标识或没有按其标识使用的元件,均应在器具实际运行情况下进行试验,被试样品的数量按相关的标准要求。
注2:对于自动控制器,标识包括IEC 60730-1的第7章规定的资料。
如果元件没有相应的IEC标准,则不要求进行附加的其他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