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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动机信息与实物不一致,企业CB报告被拒,损失超10万元,该怎么改?

嘉峪检测网        2023-04-26 18:19

案例问题
 
某企业持CB报告和证书申请新加坡当局注册证书被拒,原因是电风扇CB报告上电动机信息与电动机实物不一致:
 
CB报告关键件清单CDF中电动机信息为:PLD61-16 220-240V 50 Hz 28W class 130。
 
电动机实物铭牌信息为:PLD61-16 230 V 50 Hz 28W class 130。
 
两者电压不一致。
 
图1  电风扇用电动机(图源:网络)
 
后来企业不得不变更电风扇CB报告,将关键件清单中电动机额定电压由“220-240V”修改为“230V”,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超过10万元。
 
申请CB报告和证书环节出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企业在申请CB报告和证书的环节有以下细节待进一步商榷:
 
1. 没有严格遵守“关键件清单CDF与零部件实物一致”的原则。
 
在案例中电动机实物铭牌额定电压为“230V”,但是填写申报关键件清单CDF时“自作聪明”把电压信息填写为“220-240V”,想着与电风扇的额定电压范围一致。
 
2. 误以为额定电压230 V的电动机不允许使用在额定电压220V-240V电风扇整机上。
 
GB 4706.1-2005/ IEC 60335-1: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24.1条款规定“……没有按其标识使用的元件,均应在器具实际运行情况下进行试验”。
 
原本额定电压230 V的电动机应该使用在额定电压230 V的整机产品,但是如果在220-240 V的整机产品实际运行情况试验全部合格,则说明也没有问题。这好比“小马”原本应该拉“小车”,但是如果事实证明这匹“小马”拉“大车”也没有问题,则“小马拉大车”也是允许的。
 
综上所述,不应该将220V-240V电风扇的CB报告关键件清单CDF中电动机额定电压“230 V”简单粗暴地更改为“220-240 V”,最终弄巧成拙,被注册当局发现实物与清单信息不一致。正确的做法可以是以下之一:
 
方法一:电动机实物铭牌230 V不变,CB报告关键件清单CDF中电动机“额定值”是230 V,并备注“随整机在220-240 V测试”,如下表所示。

24.1

TABLE: Components information

P

Object / part No.

Manufacturer/
trademark

Type / model

Technical data

Standard

Mark(s) of conformity1)

 Motor

Xxx Co., Ltd

PLD61-16

230 V 50 Hz 28W class 130

IEC 60335-1

Tested with the appliance at 220-240V

 
方法二:电动机供应商将电动机实物铭牌的额定电压“230v”更改为“220–240 V”。
 
标准要求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
 
24. 1 只要是在元件合理应用的条件下,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注1:符合有关元件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未必保证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本部分中第29章规定的要求适用于元件的带电部件与器具的易触及部件之间。
 
电动机不需要符合GB 755(idt IEC60034-1)的要求。
 
除非各个元件已经过预先的试验,并且已经确认它们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的循环次数要求,否则,这些元件应经受24.1. 1~24.1. 6的测试。
 
没有被单独试验过,并未认定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的元件,没有标识或没有按其标识使用的元件,均应在器具实际运行情况下进行试验,被试样品的数量按相关的标准要求。
 
注2:对于自动控制器,标识包括IEC 60730-1的第7章规定的资料。
 
如果元件没有相应的IEC标准,则不要求进行附加的其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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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界认证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