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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从哪天算起?

嘉峪检测网        2017-05-25 09:14

生产日期从哪天算起?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保质期的定义,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那么食品保质期具体该从哪个时间算起呢?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大连某超市门店与尹女士打了一场官司,起因是2015年3月6日,尹女士所购买的巧克力饼干(216克装)18盒,单价为16.2元,另一款巧克力饼干(72克装)13盒,单价为5.2元,总价为359.2元。购完物之后,尹女士发现这些商品已经过期,产品上显示,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她据此认为这些商品过期了,于是来到服务台投诉,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她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法院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应从该日起计算保质期,故原告购买的饼干属于超过保质期。鉴于此,判原告胜诉。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保质期的起始时间是生产日期的第二天,尹女士所买食品“还差1天过期”。

 

二审

上诉人即超市一方提交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在该函中表述,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者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超市认为本案所涉及到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如果从生产日期算起,原告购买时是3月6日,属于过期食品,而如果从生产日期的第二天算起,则原告购买时是3月6日,属于未过保质期。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产品厂家的表述,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应该从生产日期的第二天算起,也就是从6月7日开始计算,原告在购买时并未超过保质期。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例来源于红盾论坛)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

 

案例二

某工商所收到举报,反映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食品过期了却仍在销售,执法人员接报后查看实物,发现食品外包装上印有:生产日期为2014.04.09,保质期7天,冷藏0-4摄氏度等标注字样;提供的购物发票显示购买日期为2014/4/16。于是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按照正常加法,9加7等于16,那16号并未过期,但举报人认为保质期应包含9号当天,这样9号至15号共为7天,16号应该是过期了。

那么假设生产日期是9号的晚23点怎么办?

或第一日生产时间至第二日销售时不满24小时,该怎么计算呢?

 

对这个突然出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一时也难以准确定义,随后展开证询工作。一方面,向上级食品主管部门请示,上级部门回复目前确实无界定保质期迄止计算方式的明确条文标准,但应当包含第一日,即16号为过期;另一方面,向质监制标部门证询,意见基本和第一条相同;同时,执法人员还向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了解情况,回答并不统一,但应包含第一日的意见占多数。执法人员还尝试通过互联网寻找案例,也未获询指导性案例借鉴。

 

后经过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本案应以包含第一日为迄始,16号为过期日。理由是:该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仅注明年/月/日,未细化至时/分/秒,本着充分保护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应最大化生产销售者的责任负担。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无法证明第一日生产至销售时间是否低于24小时,应视为一天,因此判定其过期,应按销售过期食品处理。(该案例来源于南报网)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有这样的了解,食品保质期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但对于无法证明第一日生产至销售时间是否低于24小时的,仍视为以生产日期当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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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