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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新法规(EC) NO 1223/2009对纳米材料的相关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4-12-02 23:02

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的要求,其中部分要求将先于上述日期开始执行。

新的化妆品要求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发布,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实施,不像欧盟指令那样在国内执行前需要转换。法规(EC) No 1223/2009将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到目前为止的67项修订文件。

欧盟新化妆品法规对纳米材料的描述和规定如下:

纳米材料是指不能溶解、具有生物持续性,并且人为生产的材料,有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或一个内部构造,大小为1-100毫微米的颗粒。

与大粒子的纳米材料相比,非常小的纳米材料粒子可能影响其化学甚至毒物学特征,所以需要额外的详细审查。

化妆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包括二氧化钛、氧化锌、二氧化硅、黑烟末、氧化铁和氧化铝。 除非特别规定,用作着色剂、防腐剂或紫外线过滤剂(参见附件IV至VI)的纳米材料不受这些补充要求的限制。

除有关化妆品的一般通报要求之外,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6个月还应通报委员会产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

每种纳米材料的通报内容包括:
    (1)识别方法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2)规格,包括粒子尺寸、物理和化学特性;
    (3)对每年投放市场的纳米材料的数量估计;
    (4)毒性资料;
    (5)在相关类型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数据;
    (6)合理可预见的暴露情况。
    在化妆品标签中 ,成份表中纳米材料的名称后应带有"(nano)"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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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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