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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式雾化器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嘉峪检测网        2021-03-17 15:59

网式雾化器注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网式雾化器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网式雾化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详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附录),产品属于子目录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05-呼吸、麻醉、急救设备辅助装置,二级产品类别07-雾化设备/雾化装置。管理类别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网式雾化器是一种将药液通过网孔转化为气雾颗粒的有源医疗器械,其预期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如果网式雾化器做为一个医疗器械系统或其他医疗器械中的一部分,则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该部分。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超声雾化器、压缩式雾化器及采用外接气源或其他能量输入的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的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也不适用于将网式雾化器液体容器部分作为独立注册单元申报的产品(但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9号)中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确定产品名称。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主要由主机(含控制部分)、雾化装置(包含压电陶瓷、网片及变幅杆(若有))、液体容器、电源适配器(若有)及吸入附件组成。

2.吸入附件包含但不限于咬嘴、吸入面罩以及连接于主机和应用部分之间的延长管路、转接件等。

3.若产品与呼吸或麻醉系统联合使用,应对用于与呼吸麻醉系统相连的附件进行描述。

4.产品组成示例

如图1所示,该网式雾化器主要由主机、雾化杯、电源适配器及吸入附件组成。其中主机包含控制部分,雾化杯包含液体容器及雾化装置,主机与雾化杯之间通过信号传输线连接,吸入附件包含咬嘴及吸入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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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如图2所示,该网式雾化器主要由主机、雾化杯、吸入附件组成。其中主机包含控制部分及内部电源,雾化杯包含液体容器及雾化装置,吸入附件包含咬嘴及吸入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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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网式雾化器依照工作原理,一般分为主动网式和被动网式。

1.主动网式雾化器的雾化装置中带有网孔的雾化片贴合有环状的压电陶瓷片,雾化片可以是单一金属材料制成也可以是金属材料与高分子材料粘合而成。主机控制部分输出一定频率的电流及电压,当频率与雾化装置的谐振频率一致时,雾化片随着压电陶瓷片进行简谐振动,将位于雾化片一侧的药液经网孔挤到另一侧,形成气雾颗粒并喷出。示意图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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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被动网式雾化器带有网孔的雾化片在产生气雾颗粒时不主动振动,雾化装置中的压电陶瓷与变幅杆连接,主机控制部分输出一定频率的电流及电压,当频率与雾化装置(压电陶瓷与变幅杆)的谐振频率一致时,变幅杆的端面发生简谐振动,将位于变幅杆端面和带有网孔的雾化片之间的药液经网孔挤到另一侧,形成气雾颗粒并喷出。示意图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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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应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作为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及划分。

如主动网式雾化器和被动网式雾化器在产品的工作原理及结构组成上存在差异,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若雾化装置的产雾原件是不同于上述两种结构的其他结构,如具有两个振动网片(一个轴向振动,一个径向振动),也应划为不同注册单元。根据产品功能的差异,建议将有具有多个雾化率的网式雾化器与固定雾化率的网式雾化器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现行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举如下(表1):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7—201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 16886.10—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GB/T 16886.12—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

GB/T 19077—2016

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

YY 0109—2013

医用超声雾化器

YY/T 0313—2014

医用高分子产品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 0505—2012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 0709—2009

医用电气设备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

YY/T 1040.1—2015

麻醉和呼吸设备圆锥接头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YY/T 1743—2021

麻醉和呼吸设备雾化系统和组件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可能会涉及的标准。申请人还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产品所引用标准的适用性,首先应确保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也就是在提供研究资料中产品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及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时应对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载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进行完整、准确的引用。

其次应确保所引用标准的条款要求,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实质性条款引用。引用标准内容时,可以对标准条款所述内容中适用的部分直接引用,若标准中的描述较为复杂繁琐,且其全部内容均适用于产品,则可以直接引用标准的条款号。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发布但尚未实施的,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新标准的内容进行识别。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1.预期用途

将药液通过网孔转化为气雾颗粒的有源医疗器械,预期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2.适用人群

适用于需要雾化吸入治疗的患者。

3.禁忌症

申请人应对产品禁忌症进行研究,明确禁忌症,并在说明书与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中公布。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申请人应参照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的要求,识别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险(源)/危险情况,分析与评价所识别出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风险分析资料编制要点包括:

1.参考YY/T 0316-2016附录C进行医疗器械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识别。

2.参考YY/T 0316-2016附录E对设备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下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和危险情况进行分类归纳。

3.参考YY/T 0316-2016附录D,对识别出的危险进行半定量分析,根据规定的风险可接受准则,进行风险控制,公示安全信息与剩余风险,并对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需要注意的是,所公示的安全信息及剩余风险应与说明书、标签中的警示信息、禁忌症等警示或特别说明内容相一致。

附录1给出了网式雾化器产品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示例。由于不同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存在差异,所以示例中识别出的内容并不是全部,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特点识别其他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应详述产品的性能指标,即可进行客观判定的产品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及对应试验方法确定的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标准文本。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采纳的条款,应说命名不采纳的条款及理由。若所用试验方法没有采用相关适宜标准的内容,则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试验方法的确认记录。

产品成品的功能性指标应至少包含下述“(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所述内容。

若产品在基本组成部分之外带有其他功能的配件,申请人应提出相应基本性能指标的要求。

应列出所有预期与药液及人体直接接触的原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材质、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所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2.生物相容性研究

应对产品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部件的材料进行描述,明确材料表征。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GB/T 16886.1-2011的要求,根据接触条件、接触性质、程度、频次和时间明确器械的类别及评价路径,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若使用原材料代替成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宜对原材料使用与成品相同的生产制造工艺及微生物控制方式处理后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申请人应注意出具生物相容性试验结果的机构,应符合GB/T 16886.1中对试验机构的资质的要求。

3.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3.1 对于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且在初次使用前不需使用者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组件,若其为无菌提供,则应经过一个经确认的过程使产品无菌,明确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过程的确认报告;若其非无菌提供,应明确微生物控制方法(工艺过程方法和控制参数),可参考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对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要求,确定微生物限度的性能指标,并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规定对控制菌的要求。

3.2 若产品组件非一次性使用(一般包含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与未进行微生物控制的),则需要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消毒,申请人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的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并提供消毒效果的验证记录。需要由使用者进行消毒的部件一般包括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吸入装置、延长装置及药杯等。

3.3 残留毒性研究

如所使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或消毒,应明确残留物的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验证报告。若采用多种处理方法,则应分别提供验证报告。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4.1 参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号)的要求进行使用期限的研究,并提供分析报告。

4.2对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可以分为主机与吸入附件两部分,分别对这两部分进行研究,以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及货架有效期。

网式雾化器中雾化装置为运动部件,属于设备中使用强度较大的组成部分。若吸入附件经过微生物控制后出厂,应详述其灭菌/消毒有效期,并提供验证记录。若吸入附件及液体容器可重复使用,则需对其使用次数/期限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记录,验证过程中需要关注申报人推荐的清洗、消毒、拆卸、组装方式对使用次数的影响。

4.3 包装及包装的完整性

出厂前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部分包装,应明确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材料,以及与微生物控制手段的适应性,无菌提供的应明确内包装初始污染菌的可接受程度。可以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对包装性能进行研究,并提供验证记录,验证内容至少包含包装的密封性能、剥离强度等指标。

对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及运输包装进行跌落、堆码、运输等试验,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以验证包装对贮存、运输的适应性。

5.软件研究

网式雾化器所含医用软件一般为软件组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相关要求,提交软件描述文档。风险管理可与整机合并进行。

若产品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实现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功能,或采用存储媒介(如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则应符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3号)。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1.激励频率:网式雾化器控制部分实际激励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应≤±10%。

2.标称雾化率

2.1 雾化器的雾化率应不小于标称值.

2.2 若多档雾化率可调,每一档的雾化率应均不小于对应档位的标称值

2.3 若设备具有吸入附件(面罩、咬嘴)及延长管路,应将所有附件及延长管路搭配至最长路径,此时雾化率应不小于标称值。

2.4 应公布上述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温度和湿度。

3.申请人应规定工作时液体容器内药液的温升,并在研究资料说明确定该温升的理由,尤其应关注在液体容器最低加量及以下时的药业的温升。

4.在工作位置,雾化器正常运行时的整机噪声≤50dB(A计权)。

5.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

5.1若使用GB/T 19077-2016规定的激光衍射法原理的设备检测,申请人应公布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曲线,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允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5.2若使用YY/T 1743—202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空气动力学特性测定法”中“吸入液体制剂”(装置3)所述的串级冲击法原理的设备检测,申请人应公布雾粒分布曲线、雾粒的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及几何标准差(GSD),MMAD允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5.3 若设备具有多档雾化率调节,则应公布每一档的雾粒分布曲线及雾粒的中位粒径或MMAD,允差应≤±25%;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5.4 若设备具有吸入附件(面罩、咬嘴)及延长管路,应在将所有附件及延长管路搭配至最长路径,此时的雾粒分布曲线、雾粒的中位粒径或MMAD,允差应≤±25%;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5.5 应公布进行上述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温度和湿度。

6.雾化器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申请人的规定时间;在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雾化不应停止。

7.若雾化器具有定时功能,其控制时间与标称时间的偏差不大于10%。

8.若雾化器具有低液位停机或提示功能,则应在低液位停机或作出提示。

9.应分别标明雾化器向前后及左右可以正常雾化的最大倾斜角度;依照申报单位提供的最大倾斜角度,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

10.残液量: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11.雾化器液体容器的刻度应准确,允差应不大于申请人规定的残液量体积。

12.外观与结构: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雾化器的贮液容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无泄漏。

13.网式雾化器的电气安全性应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A中列明产品主要安全特征。

14.网式雾化器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的要求,在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所测试电磁兼容试验的项目及其符合电平,并明确产品基本性能。

15.环境试验:应根据产品特点,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按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明确恢复时间、试验条件及检测项目。

16.无菌

雾化器的咬嘴、吸入面罩及延长连接件等若声称无菌,则应经过一个经确认的过程,使其无菌。

17.微生物限度

雾化器的吸嘴、吸入面罩及延长连接件等若在出厂前进行微生物控制,则应对微生物限度作出要求,可参考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对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要求,确定微生物限度的要求,并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规定对控制菌的要求。

18.环氧乙烷残留量

若经环氧乙烷进行微生物控制,则应对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按GB/T 16886.7-2015的要求进行规定。

19.化学性能:雾化杯、吸嘴、吸入面罩及延长连接件等与药液接触的部件应满足以下化学性能的要求:

19.1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按照GB/T 14233.1-2008中5.2的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19.2 酸碱度:按照GB/T 14233.1-2008中5.4.1的方法,酸碱度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19.3 不挥发物(蒸发残渣):按照GB/T 14233.1-2008中5.5的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19.4 重金属含量:按照GB/T 14233.1-2008中5.9的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镉的含量应≤0.1μg/mL。

20.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软件信息,至少包括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命名规则。

21.若申报产品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功能,或采用存储媒介(如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

(1)数据接口:传输协议/存储格式;

(2)用户访问控制:用户身份鉴别方法、用户类型及权限。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充分考虑产品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适用范围及产品其他风险等方面。采用相同结构雾化装置的网式雾化器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但其雾化装置的物理参数不同,如雾化片材料、谐振频率、网孔数目,网孔尺寸不同,则不宜作为同一型号规格;若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不同,也不宜做为同一型号规格。采用不同雾化装置结构的网式雾化器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主动网式雾化器和被动网式雾化器,但如所用振动网片为两个,则应与使用单个振动网片的产品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注册单元内各型号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不能被典型型号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性产品,同时还应对其他型号中未被典型型号所涵盖的相关指标的差异部分进行注册检验。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

可采用工艺流程图的方式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提供生产工艺参数,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如液体容器、咬嘴、面罩及延长管等高分子注塑产品所用塑化剂、脱模剂及粘合剂等)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及接受标准。如果使用环氧乙烷作为微生物控制方法,要同时明确灭菌/消毒参数及解吸附工艺参数。

明确生产设备的信息,包括微生物控制设备及环氧乙烷加速解吸附设备(如有)。

2.生产场地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

的实际情况。应明确各道工序所在的环境。若产品组件中有无菌提供的部分,生产环境的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并提供洁净厂房的检测报告。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申报人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及《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修订)的通告》(2021年 第3号)附件1,网式雾化器位于目录中所列序号13,分类编码为08-05-07,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同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申报人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如下:

1. 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对比的内容应能说明与《目录》所述内容具有等同性。

2. 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对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消毒方式、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等,对比的内容应能说明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等同性。

若申报产品与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差异性存在“基本等同”或“不同”,则应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提交证明性材料证明存在的差异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造成影响。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或进行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评价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临床评价资料。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申报人应收集同类产品的不良事件资料,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可以产品名称为方向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查询,通过在已选择的数据库的检索页面输入预期要进行查询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例如使用美国FDA的MAUDE数据库,可输入“Mesh Nebulizers”,通过限制检索时间进行相关产品不良事件信息收集。

可以检索公开发布的不良事件信息如下:

1.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及《医疗器械警戒快讯》。

2.美国不良事件查询数据库MAUDE、召回查询数据库Recall及按年份查询警告信(warning letter)。

3. 英国医疗器械警报(MHRA)。

4.加拿大召回与警戒(Search recalls and safety alerts)。

5. 澳大利亚TGA不良事件(Database of Adverse Event Notifications - medical devices)、召回(System for Australian Recall Actions)及警戒(All alerts)。

6. 日本PMDA。

7. 德国BfArM。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申请人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是否已在说明书中给出完整的说明;是否公示各雾化档位及连接状态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包括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

(2)推荐使用的最大和最小药液承载量;使用时的最大倾斜角度;可以使用及限制使用的药物。

(3)产品是否可以与呼吸机或麻醉机联合使用,若可以联合使用,则应有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

(4)若所用附件采用PVC材料制造,应说明该产品的材料及其增塑剂成分(如DEHP),并提示临床医护人员考虑其风险,建议临床医护人员对高风险人群使用替代产品;若产品中具有含有天然橡胶胶乳的部件,则应进行明示。

(5)若雾化器使用一次性电池,应警告一段时间内不可能使用设备时必须取出这些电池;若配有可充电电池,应有如何安全使用和保养的说明;若可以使用特殊电源供电、为内部电池充电或直接驱动设备,应规定其使用的外部电源需符合的要求。

(6)若与人体接触的附件及贮液容器可重复使用,应公示其清洗、消毒方式;若该附件一次性使用则应描述相关标识及用后的产品处理情况。

(7)若与人体接触的附件及贮液容器仅限同一个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若多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

(8)明示可更换部件的更换方法,若带有雾化装置的液体容器可更换,应说明本机是否带有频率扫描功能,以使产雾原件准确工作在其谐振频率下。

(9)使用时雾化器的持握方式、空间方位,使用者身体的姿势及呼吸的方法;使用雾化器前不宜涂抹油性面膏、清洁口腔分泌物和食物残渣,建议的进食和使用间隔,使用后及时清洗面部等提示信息。

(10)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如雾化意外停止的处理方法。

(11)应按照《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在说明书中明示相关内容;《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若适用,应满足其对说明书的要求。

(12)使用不同于检测时的溶液、悬浮液或乳液的声明,特别是悬浮液和/或高粘度溶液可以改变粒径分布曲线,其中位粒径或空气中值动力直径(MMAD)、雾化率率这些值会不同于制造商公开的值。

2.设备除最小销售单元标签外,设备外壳上应有铭牌,铭牌内容除应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对设备外部标识的规定外,其内容至少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所述“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铭牌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3.若网式雾化器设备最小销售单元内的贮液容器、吸入附件等单独包装,或准备作为配件单独出售(属于产品结构组成的一部分),其包装至少应包含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所在产品注册单元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是否无菌及灭菌方式;并应注明仅作为XXX(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附件使用,使用及维护方式详见说明书的字样。

三、审查关注点

1.综述资料是否对产品工作原理、技术实现进行了详细描述。宜注意是否对雾化装置的产雾原理、物理特性及结构尺寸进行描述,如是否明确了雾化片的材质、网孔的数目,网孔沿轴向切面的形状尺寸,网孔区域的面积,网片的整体尺寸,压电陶瓷的整体尺寸,变幅杆的尺寸等。

研究资料是否对产品功能、性能及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进行了全面研究。

2.是否明确了进行雾化率、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所用溶液/混悬液的成分、浓度。对雾化率的研究,宜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剂项下“4.吸入液体制剂”中“递送速率和递送总量”方法进行测试。所用溶液/混悬液成分、浓度不同,对结果均会造成影响。进行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也应注意上述问题。可采用YY/T 1743—2021《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4.2.1.2所述溶液进行研究。

对雾化率及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还应关注液体容器内不同液体量的影响,宜进行液体注满、剩余1/2液体及液体即将耗尽时雾化率及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的研究。

3.因国内获证上市的雾化吸入药物品种较少,常见的有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布地奈德、丙酸倍氯米松和丙酸氟替卡松)、短 效 β2 受 体 激 动 剂(特布他林、沙丁胺醇)、短效胆碱M 受 体 拮 抗 剂(异丙托溴铵及其复方制剂)和黏液溶解剂(乙酰半胱氨酸)等,宜提供对至少一种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气管扩张剂及黏液溶解剂进行雾化率及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的研究。若申报产品适用于儿童,则研究所用的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应使用布地奈德进行。

4.通常认为,有效雾化颗粒直径应在0.5μm~10μm。其中粒径5μm~10μm的雾粒主要沉积于口咽部,随吞咽进入人体,粒径3μm~<5μm 的雾粒主要沉积于肺部,粒径<3μm的雾粒50% ~60%沉积于肺泡。其终端释放的雾化颗粒粒径分布和中位粒径应与其声称的适应症相一致。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YY/T 1743—2021《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认为对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的研究应采用串级冲击法原理的设备检测,因其能较好解决颗粒液体蒸发对直接测定雾粒体积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较高,但考虑到国内现有仪器供应、检验检测机构所用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设备的易得性及现有的雾化器强制性行业标准,故仍保留激光衍射法进行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但仍鼓励申请人使用串级冲击法原理的设备检测进行检验。

6.若雾化器具有多档雾化率调节的功能,是否对每一档雾化率均进行了雾化率及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的研究;是否对连接吸入附件(包含最长连接路径)后雾化率及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的研究。

7.是否对由企业进行的灭菌方法进行确认并提供确认记录;是否对由企业进行的微生物控制方式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记录;是否对说明书所述由使用者自行进行消毒方法的效果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记录。

8.是否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的无菌检查法或微生物限度及控制检查法方法依据进行说明,无菌检查法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1101无菌检查法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按照1105微生物限度监检查法进行,控制菌按照1106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是否根据样品的特点,建立并验证样品的微生物检验方法,并提供验证记录。

9.是否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化学检验浸提液的制备方法进行研究与验证,是否参照GB/T 14233.1-2008表1所述方法进行浸提液的制备;是否对环氧乙烷样品制备及检验方法进行研究并验证,并提供检验方法验证的记录,检验方法应采用GB/T 14233.1-2008中气相色谱法;是否对化学指标的值进行研究,明确制定的依据及验证记录。

10.产品的主要安全有关特征问题是否已识别,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安全信息及剩余风险是否已在说明书中完整公示。

11.说明书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如应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和限制使用的药物种类;应明确产品一次性使用部件的使用注意事项等。

12.产品中液体容器、接触药液的部件及与人体直接接触的部件应明确使用的材料,并且说明该材料是否添加了塑化剂、脱模剂等加工助剂,若添加应说明其安全性并在说明书中公示其风险信息。

 

四、编写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

辽宁省认证审评院

河北省药品审评中心

 

附件:1.网式雾化器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识别

标准

条款

YY/T0316—2016 附录C内容

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识别

C.2.1

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是什么和怎样使用医疗器械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医疗器械的作用是与下列哪一项有关:

 

      — 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缓解;

      — 对损伤或残疾的补偿,或

——

      — 生理结构的替代或改进,或妊娠控制。

——

— 使用的适应症是什么(如患者群体)?

适用于雾化吸入治疗的患者

— 医疗器械是否用于生命维持或生命支持?

——

— 在医疗器械失效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特殊的干预?

——

C.2.2

医疗器械是否预期植入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植入的位置、患者群体特征、年龄、体重、身体活动情况、植入物性能老化的影响、植入物预期的寿命和植入的可逆性

——

C.2.3

医疗器械是否预期和患者或其他人员接触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预期接触的性质,即表面接触、侵入式接触或植入以及每种接触的时间长短和频次。

雾化吸入面罩等直接与患者皮肤表面接触,咬嘴与口腔粘膜接触,短期、多次接触

C.2.4

在医疗器械中利用何种材料或组分,或与医疗器械共同使用或与其接触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和有关物质的相容性;

药液

— 与组织或体液的相容性;

与人体接触的部件

— 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是否已知;

——

— 医疗器械的制造是否利用了动物源材料?

——

C.2.5

是否有能量给予患者或从患者身上获取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传递的能量类型;

——

 

— 对其的控制、质量、数量、强度和持续时间;

——

— 能量水平是否高于类似器械当前应用的能量水平。

——

C.2.6

是否有物质提供给患者或从患者身上提取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物质是供给还是提取;

供给药液

— 是单一物质还是几种物质;

依据具体临床使用情况

— 最大和最小传输速率及其控制。

依据产品特性

C.2.7

医疗器械是否处理生物材料以用于随后的再使用、输液/血或移植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处理的方式和处理的物质(如自动输液/血、透析、血液成分或细胞疗法处理)。

——

C.2.8

医疗器械是否以无菌形式提供或预期由使用者灭菌,或其他适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医疗器械是预期一次性使用包装,还是重复使用包装;

根据产品的附件是否由制造商进行微生物控制

— 贮存寿命的标示;

依据企业信息提供

— 重复使用周期次数的限制;

依据企业信息提供

— 产品灭菌方法;

若由制造商灭菌,应明示灭菌方法

— 非制造商预期的其他灭菌方法的影响。

依据产品公示的信息提供

C.2.9

医疗器械是否预期由用户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类型和清洁周期次数的限制。医疗器械的设计可影响日常清洁和消毒的有效性。另外,宜考虑清洁剂或消毒剂对器械安全性和性能的影响。

依据产品公示的信息提供

C.2.10

医疗器械是否预期改善患者的环境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温度;

——

— 湿度;

——

— 大气成分;

——

— 压力;

——

— 光线。

——

C.2.11

是否进行测量?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测量变量和测量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依据制产品公示的的信息

C.2.12

医疗器械是否进行分析处理?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是否由输入或获得的数据显示结论、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和置信限。宜特别注意数据和计算方法的非预期应用。

依据制产品公示的的信息

C.2.13

医疗器械是否预期和其他医疗器械、医药或其他医疗技术联合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识别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医疗器械、医药或其他医疗技术和与其相互作用有关的潜在问题,以及患者是否遵从治疗。

本产品与药品联合使用,有可能与呼吸及麻醉系统联合使用

C.2.14

是否有不希望的能量或物质输出

 

 

宜考虑的与能量相关的因素包括噪声与振动、热、辐射(包括电离、非电离辐射和紫外/可见光/红外辐射)、接触温度、漏电流和电场或磁场。

可能会有漏电流、接触温度、电磁辐射、噪声

 

宜考虑的与物质相关的因素包括制造、清洁或试验中使用的物质,如果该物质残留在产品中具有不希望的生理效应。

使用环氧乙烷进行微生物控制的部件,应考虑残留量的风险

 

宜考虑的与物质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化学物质、废物和体液的排放。

——

C.2.15

医疗器械是否易受环境影响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操作、运输和贮存环境。这些因素包括光、温度、湿度、振动、泄漏、对电源和制冷供应变化的敏感性和电磁干扰。

受电磁干扰

C.2.16

医疗器械是否影响环境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对能源和致冷供应的影响;

——

 

— 毒性物质的散发;

——

— 电磁干扰的产生。

可能

C.2.17

医疗器械是否有基本的消耗品或附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耗品或附件的规范以及对使用者选择它们的任何限制。

液体容器、吸入附件等

C.2.18

是否需要维护和校准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维护或校准是否由操作者或使用者或专门人员来进行?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 是否需要专门的物质或设备来进行适当的维护或校准?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19

医疗器械是否有软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软件是否预期要由使用者或操作者或专家进行安装、验证、修改或更换。

有软件组件

C.2.20

医疗器械是否有贮存寿命限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标记或指示和到期时对医疗器械的处置。

有,由制造商进行微生物控制的部件应考虑贮存有效期

C.2.21

是否有延时或长期使用效应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人机工程学和累积的效应。其示例可包括含盐流体泵有随着时间推移的腐蚀、机械疲劳、皮带和附件松动、振动效应、标签磨损或脱落、长期材料降解。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2

医疗器械承受何种机械力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承受的力是否在使用者的控制之下,或者由和其他人员的相互作用来控制。

——

C.2.23

什么决定医疗器械的寿命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老化和电池耗尽。

设备老化、清洗、消毒对设备寿命的影响

C.2.24

医疗器械是否预期一次性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器械使用后是否自毁?器械已使用过是否显而易见?

部分配件可能一次性使用

C.2.25

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安全地推出运行或处置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自身处置时产生的废物。例如医疗器械是否含有毒性或有害材料,或材料可再循环使用。

需要

C.2.26

医疗器械的安装或使用是否要求专门的培训或专门的技能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的新颖性,以及医疗器械安装人员的合适的技能和培训。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7

如何提供安全使用信息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信息是否由制造商直接提供给最终使用者或涉及的第三方参加者,如安装者、护理者、医疗卫生保健专家或药剂师,他们是否需要进行培训;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 试运行和向最终使用者的交付,以及是否很可能/可能由不具备必要技能的人员来安装;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 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寿命,是否要求对操作者或服务人员进行再培训或再鉴定。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8

是否需要建立或引入新的制造过程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新技术或新的生产规模。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9

医疗器械的成功使用,是否关键取决于认为因素,例如用户接口

 

C.2.29.1

用户接口设计特性是否可能促成使用错误

 

 

宜考虑的因素是可能促成使用错误的用户接口设计特性。接口设计特性的示例包括:控制器和指示器、所使用的符号、人机工程学特性、物理设计和布局、操作层级、驱动装置的软件菜单、警示的可视性、报警的可听性、色标编码的标准化。可用性的附加指南见IEC 60601-1-6[25],报警的附加指南见IEC 60601-1-8[26]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9.2

医疗器械是否在因分散注意力而导致使用错误的环境中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使用错误的后果;

雾化量和雾化时间不符合临床治疗要求;使用雾化器无法兼容的药物进行雾化

— 分散注意力的情况是否常见;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 使用者是否可能受到不常见的分散注意力情况的干扰。

不常见

C.2.29.3

医疗器械是否有连接部分或附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错误连接的可能性、与其他的产品连接方式的相似性、连接力、对连接完整性的反馈以及过紧和过松的连接。

C.2.29.4

医疗器械是否有控制接口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间隔、编码、分组、图形显示、反馈模式、出错、疏忽、控制差别、可视性、启动或变换的方向、控制是连续的还是断续的以及设置或动作的可逆性。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9.5

医疗器械是否显示信息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在不同环境下的可视性、方向性、使用者的视力、视野和透视、和显示信息的清晰度、单位、色标编码以及关键信息的可达性。

部分产品可能会有性能显示部分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9.6

医疗器械是否由菜单控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层次的复杂性和数量、状态感知、位置设置、导航方法、每一动作的步骤数、顺序的明确性和存储问题,和可访问型相关的控制功能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规定的操作程序的影响。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29.7

医疗器械是否由具有特殊需要的人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用户、用户的精神和体能、技能和培训、人机工程学方面、使用环境、安装要求和患者控制或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的能力。对于有特殊需求的使用者,如残障人士、老人和儿童宜给予特别的关注。为能使用医疗器械,他们的特殊需要可能包括另一个人的帮助,医疗器械是否预期由具有各种技能和文化背景的人员使用。

有可能由儿童使用

 

C.2.29.8

用户界面能否用于启动使用者动作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者启动了一个已准备的动作进入一个受控的运行模式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增大了患者的风险,是否会引起使用者的注意。

是,由专业医生指导使用

 

C.2.30

医疗器械是否使用报警系统

 

 

 

宜考虑的因素是错误报警、不报警、报警系统断开、不可靠的远程报警系统的风险和医务人员理解报警系统如何工作的可能性。IEC 60601-1-8[26]给出了报警系统的指南。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31

医疗器械可能以什么方式被故意地误用

 

 

宜考虑的因素是连接器的不正确使用、丧失安全特性或报警不能工作、忽视制造商推荐的维护。

可能存在

C.2.32

医疗器械是否持有患者护理的关键数据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数据被修改或被破坏的后果。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C.2.33

医疗器械受预期为移动式或便携式

 

 

宜考虑的因素是必要的把手、手柄、轮子、制动、机械稳定性和耐久性。

多为便携式

C.2.34

医疗器械的使用是否依赖于基本性能

 

 

宜考虑的因素例如是生命支持器械的输出特征或报警的运行。有关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基本性能的讨论见IEC 60601-1

依赖于产品的基本性能,比如压力、气体流量、雾化率、雾化粒子直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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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