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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3-07-12 09:19
▲ 表1-我国、美国、欧盟加快审评审批注册政策起始年限
国别/程序 |
中国 |
美国 |
欧盟 |
突破性治疗药物 |
突破性治疗药物 2020年 |
2012(Breakthrough Therapy) |
2016(Priority Medicine, PRIME) |
附条件批准程序 |
附条件批准程序 2017年 |
1992(Accelerated Approval) |
2005(Conditional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
优先审评审批 |
优先审评审批 2016年 |
1992(Priority Review) |
2004(Accelerated Assessment) |
特别审批程 |
特别审批程 2005年 |
1997(Fast Track) |
2014(Adaptive Pathway) |
说明 |
附条件批准程序2020年试行,但在此之前已开始附条件批准了九价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等产品 |
/ |
PRIME,如果数据支持,上市申请时自动适用加速审评 |
▲ 表2-我国、美国、欧盟加快审评审批注册政策适用研发阶段
程序/阶段 |
临床I期 |
临床II期 |
临床III期 |
上市申请 |
说明 |
突破性治疗药物 |
中国
美国
欧盟 |
中国
美国
欧盟 |
中国
美国
欧盟 |
欧盟 |
欧盟PRIME,如果数据支持,上市申请时自动适用加速审评 |
附条件批准程序 |
/ |
中国
美国
欧盟 |
中国
美国
欧盟 |
/ |
/ |
优先审评审批 |
/ |
/ |
/ |
中国
美国
欧盟 |
/ |
特别审批程 |
中国
美国 |
中国
美国 |
中国
美国 |
中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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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突破性疗法 |
美国-Breakthrough Therapy |
欧盟-PRIME |
申请时间 |
临床试验期间
可以在Ⅰ、Ⅱ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不晚于Ⅲ期临床试验开展前 |
临床试验阶段
通常在III期临床开展前 |
临床试验阶段(已有早期临床数据) |
反馈时间 |
接到申请后45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因品种特性,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延长的时限不超过原审核时限的二分之一 |
申请后60个日历日内 |
无法规规定
一般40-50日内反馈 |
适用条件 |
1. 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
2. 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明显临床优势
详见《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药监局(2020年第82号) |
治疗严重疾病,初步临床试验表明药物在一个或多个有临床意义的指标上,较现有疗法有显著改善 |
治疗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药物相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
可获得的其他优先条件 |
药审中心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优先配置资源进行沟通交流,加强指导并促进药物研发。
可以按照Ⅰ类会议提出一次首次沟通交流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关键阶段会议,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等)向药审中心提出Ⅱ类会议申请 |
享受快速同道中人所有加速途径。
在I期临床开始前就可以获得FDA对药物开发的指导。 |
指定专人负责,可以在更早阶段获得EMA指导。 |
终止程序 |
申请人发现提出终止
药审中心发现终止 |
评估后不满足将终止其优先资格认证 |
评估后不满足将终止其优先资格认证 |
\ |
中国-附条件批准 |
美国-Accelerated Approval |
欧盟-Conditional Approval |
申请时间 |
临床试验期间
可在早期沟通交流会(II类会议)、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 |
临床试验期间 |
临床试验期间沟通,一般上市许可申请前7个月发起提议 |
反馈时间 |
无法规规定 |
无法规规定 |
无法规规定 |
适用条件 |
1. 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2.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详见《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药监局审评中心(2020年第41号) |
治疗严重疾病且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具有显著疗效,且替代终点的效果显示可能具有临床价值,或替代终点对不可逆转的发病或死亡的临床终点有预示性 |
用于治疗、预防或诊断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的药品
与其用于紧急情况的药品
罕见病 |
可获得的其他优先条件 |
可提前获得药品注册证书(载明效期、上市后需继续完成的工作及期限)
上市后研究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审评通过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注册证书 |
依据良好的临床数据和替代终点批准药物,上市后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 |
依据良好的临床数据,根据药品风险和获益平衡,在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批准药品,上市后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 |
终止程序 |
经技术审评发现不满足附条件批准上市要求的终止 |
如临床研究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FDA可撤销依批准的药物或适应症 |
年度更新的审评意见为暂停或一定期限内未补充全面的数据可能被撤销 未递交年度更新,到期自动终止 |
\ |
中国-优先审评 |
美国-Priority Review |
欧盟-Accelerated Assessment |
申请时间 |
上市许可申请前沟通交流
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 |
初始BLA/NDA或有效性补充申请 |
申报上市时(上市许可申请前6-7个月发起提议;上市提交前2-3个月递交申请;如已进入PRIME项目,上市许可递交前再次确认是否获得加速审批) |
反馈时间 |
接到申请后5日内(需Pre-NDA会议时达成一致) |
收到申请60日历日 |
无明确法规规定 |
适用条件 |
1.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2. 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3. 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4.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5. 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详见《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试行)》药监局(2020年第82号) |
1. 治疗严重疾病,显著提高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药物
2. 用于治疗特定感染性疾病
3. 递交时有加速审评券 |
1. 公共卫生方面临床急需的药品,如产品包含新活性物质或在治疗方法上有创新;
2. 申请附条件上市许可的药品。 |
可获得优先条件 |
1.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130日,其中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70日。
2. 先进行核查、检验和核准通用名称。
补充提交技术资料的沟通交流申请,审评时限不延长。 |
缩短审评时限,由标准审评10个月缩短为优先审评6个月 |
缩短审评时限,由标准时限210个日历日缩短为150个日历日 |
终止程序 |
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时,提出终止;
药审中心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终止并告知申请人 |
▲ 表6-特别审批程序对比
\ |
中国-特别审批 |
美国-Fast Track |
欧盟-Adaptive Pathway |
申请时间 |
临床试验
上市许可
补充申请 |
药物研发任意阶段 |
临床试验
上市许可
补充申请 |
反馈时间 |
24小时 |
收到申请60日历日 |
无明确法规规定 |
适用条件 |
|
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可能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如果已有现有疗法,申请的药品必须显示一定的优势 |
主要适用于医疗需求较大,但很难通过传统收集数据的疾病治疗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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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限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
滚动提交资料和审评,30日IND批准(新冠) |
享有频繁的会议,书面沟通及滚动审评。 |
迭代研发、真实世界证据、患者及卫生技术评估机构提前介入 |
终止程序 |
限定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如果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应当终止。 |
如果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应终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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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册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