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受托方进行生产和检验,如果内包装材料的部分项目,受托方不具备检测条件,可否由受托方将同类包材一并委托给第三方进行个别项目的检验,持有人进行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相关规定,持有人可以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检验,也可以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原则上,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